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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采购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沙县农业局(中共沙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乙方:福建省农资集团三明公司
小微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7]HJZB[XJ]2018006的化肥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售后服务要求采购单位联系人报价单位联系方式
1 1-1 化学肥料化肥采购 105.525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25 硫酸钾型复合肥N15-P15-K15型 :合同签订后,接采购人提出货物需求通知后 (15) 天内供货完毕交付使用。 1、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厂家承诺实行“三包”(两者不同时,以条件优的为准),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少于半年,质保期自双方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之日起计算。2、在质保期内,提供技术服务热线(24小时),负责解答采购人在货物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如有需要,中标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节假日照常服务)。3、项目合同签订后,在项目县提出货物需求通知时,15日内足量保质的送到实施项目乡镇并供应指定用户。4、中标人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农业局适时开展产品使用及配套技术服务,提供
合计: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3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壹仟陆佰肆拾陆元贰角叁分(¥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3)。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接采购人提出货物需求通知后 (15) 天内供货完毕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农业局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应按照标书要求完成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投入使用。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45%(N15-P15-K15)硫酸钾型复合肥。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肥料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质量标准及指标要求符合国家标准GB15063-2009,要求指标等级为合格品,且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省级肥料登记证、出厂检测报告等。若需抽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货验收付款,供货完毕经采购人最终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按照合同总价100%向中标人支付(付款前中标人开具合同等额发票)。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三日内,向沙县农业局指定帐户提交中标金额的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按标书及合同要求履约,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原额无息退还中标人。。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至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10、违约责任
9.1乙方需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供货完毕。。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沙县农业局(中共沙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乙方:福建省农资集团三明公司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长泰南路1005号禹德大厦六楼住所:三明市列东街崇桂新村44幢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黄周行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建煌
联系方法:翁钰玲 13507559559 联系方法:13385076600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列东支行
账号:账号:13820301040000077

签订地点:三明市
签订日期:2018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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