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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屿通勤车租赁采购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闽江监狱
乙方: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MZZJ[GK]2017079的南屿通勤车租赁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售后服务要求
1 1-1 出租车客运服务出租车客运服务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45座 2018年
合计: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肆万柒仟捌佰玖拾陆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福建省闽江监狱;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付款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付清款项。。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为甲方提供民警职工上下班通勤车接送服务,即(7 +4) (标注7号线备用)台47座车况良好的空调客车及相应驾驶员,按照甲方提出的时间、线路接送民警职工上下班通勤,以及特殊情况下执行车辆接送服务。所提供服务的车辆须通过公安监理机关检验合格及经保险公司保险的车辆,发动机底盘号码必须与行驶证相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环保要求。车辆购置时间为2013年1月以后,承运责任险每人达30万元及以上、车辆商业险100万元及以上并于签订合同时提供相关保单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提供服务驾驶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持有准驾车型为A1的驾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男性驾驶员(关于标的物车型描述前后不一致之处统一以“车型47座”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由甲方根据合同标的及其本合同中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每月结算一次,经甲方确认接送天数和趟次后由乙方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次日15日内支付,逾期一日甲方每天按拖欠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合同金额的10%,即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0%=13.47896万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成交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单位账户)缴纳中标价的10%履约保证金(转账方式)。待本项目合同终止后(若有延期的应为延期亦终止之后),双方无未了事项的,甲方将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以无息退还乙方。
9、合同有效期
2018年1月20日-2019年1月19日。合同期满后,产生甲方新的中标人并提供通勤车租赁服务之前,由乙方继续按本合同服务。。
10、违约责任
(一)甲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有权按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提请省政府采购办依法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依法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可以免责,但违约方必须及时提交相关书面报告材料。
(三)由于乙方或驾驶员的原因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a.延误准点的接送时间,甲方有权扣除当天该车辆的租赁费用;
b.车辆在接送人员下班途中发生故障,造成甲方民警职工滞留30分钟以上而延误下班时间的,由乙方承担该车所载的甲方所有人员的交通费用;
c.因驾驶员违章驾驶或客车技术状况、装备等问题,造成甲方人员人身伤害及行包毁损、丢失的;
d.乙方所派驾驶员不按照甲方运行计划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该车辆的租赁费用;
e.乙方所提供服务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损害甲方民警职工合法权益的。
f.乙方不得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车辆,每发现一次扣当天违约车辆租赁费的50%,由此造成的损失有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发现乙方提供的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车辆超过3次,即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
g.如发生合同项下的任何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等情况,乙方应立即采购补救措施,确保甲方正常的工作秩序。
h.乙方提供的驾驶员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立即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服务内容
14.1.1乙方按约定于每天早、晚按规定时间与线路提供车辆、驾驶员保障甲方民警职工上下班接送服务,并确保沿途安全、准点到达目的地。
14.1.2车辆数量:工作日,租用车辆7台(标注7号线备用)(具体租用数量由甲方视情决定);周末及节假日,租用车辆4台
14.2服务期限:一年,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14.3服务要求及说明:
14.3.1.由乙方统一合理调度安排出车事宜,服从甲方制定的运行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安排。
14.3.2乙方为甲方租赁的每辆车上所安排的驾驶员须为身体健康、证照齐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准驾驶车型为A1、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男性驾驶员(须提供驾驶员的驾驶证),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安全;未经甲方同意,驾驶员不得搭乘他人(非甲方人员)。
14.3.3乙方提供的服务车辆发动机机仓具有自动灭火装置;装有行车记录仪GPS;带3路探头;可供实时电脑查询载人行驶实况;全车座位两点式安全带;空调制冷达国家与行业标准。
14.3.4乙方需保持车内设施(如电视、空调、音响、座椅窗帘、窗玻璃、监控摄像头等)的完好并正常使用,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以及车辆自检、日趟检,每辆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保证车辆内外卫生、整洁。
14.3.5乙方提供车辆必须保持外观整洁;车厢内外需整洁卫生、车窗明亮,且应做到每日清洁;定期对车厢进行消毒,喷洒空气清新剂;每个座椅必须配备便于拆洗方便的座套,每月更换一次,保持洁净。
14.3.6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在合同期内乙方所提供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若因乙方提供车辆的质量等问题所产生的产品责任或安全事故,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14.3.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接送时间、线路、站点做好甲方民警职工上下班的接送工作,要求驾驶员必须提早10分钟上车等候甲方民警职工(如遇夏季高温天气,应提早10分钟开放空调),确保发车准点率100%,保证甲方民警能按时上下班。如甲方需要,临时改变接送时间、线路、站点,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因迟延接送服务,走高速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14.3.8除租赁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如驾驶员工资(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住房公积金)、汽油费、维修费、罚款、税费、车辆保险费、年审费、营运费等。
14.3.9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调整使用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其他车辆,确保接送车辆的相对稳定。
14.3.10乙方如遇不可抗力及车辆年审、故障等原因(如年检、维修等)需要临时更换其他车辆,必须提前一天告知甲方,但乙方临时更换的其他车辆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车辆要求。
14.3.11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否则按本合同约定处罚。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标准验车(5年内新车,查验车辆相关材料证明原件),每条线路车辆、驾驶员要相对固定,如有车辆、驾驶员临时调整的,必须经甲方同意。若1个月内,通勤车辆运行中发生2次以上故障,乙方必须予以换车。涉及通勤车辆、驾驶员等违反相关规定,1个月内被甲方的乘车人员投诉达2次(含本数)以上的,将按照要求视情节给予100-500元的扣款。
14.4其它要求:
14.4.1车辆接送途中发生不可抗力(如暴雨、地震、山体滑坡、塌方等级)造成道路中断而需临时改道行驶增加里程所产生的费用, 由甲方按实际用车情况支付;行程被迫中止的,甲方按实际用车情况支付费用。
14.4.2租赁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做好事故处理工作,赔偿事项按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办理。
14.4.3乙方在租赁过程中救助义务:乙方在租赁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甲方民警职工。如果乙方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甲方人员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4.4.4乙方的安全运送任务: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负有将甲方民警职工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租赁中乙方应保证甲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甲方民警职工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伤亡是甲方人员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乙方证明死亡是甲方员工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4.4.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逾期偿付的每延迟一日加付5%的滞纳金或在履行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
14.4.6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4.4.7因国家政策因素,即自然终止租赁合同。
14.5★行驶路线(站点可根据甲方需要进行调整):  
14.5.1工作时间共7条线路(47座客车往返,标注7号线备用)
1号线:新店幸福城→新店浮村→湖前→屏西→省高院→保福→梅亭路梅竹路口→洪山桥西→单位
2号线:福新支路→世欧澜山→九龙城→铁道医院→茶园桥→屏山公园→总院→柳桥→茶园山→西河→金牛山公园→单位
3号线:双抛桥→省话剧院→乌山桥西→祥坂→金山好日子超市→金山住宅区→金山明星→交通枢纽中心→融信第一城→金山四期(金桔路口)→中天金海岸→单位
4号线:五四北省直秀峰小区→西园路口→福州监狱→三木都市田园(三木小区)→电视中心→光明桥→华威客运站→上三路口→师大→单位
5号线:古田路→高桥→旅游集散中心→福四中→上渡公交站→上渡派出所→江南水都→万达金洲路口→卢滨路东→卢滨路→洪湾中路→橡树湾→福湾公交站→单位
6号线:滨江西大道亚青游艇别墅→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县政府→竹岐→上街銮浦→工贸路站→侯官路口→英泰A区→福州一中→档案馆→正荣财富中心→信通中心→顺华乌龙江大区→单位
7号线:备用(根据甲方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启用,线路里程在以上6条线路中最长里程之内)
14.5.2节假日、周末休息日共4条线路(47座客车,3条往返、1条单行)
1号线:五四北省直秀峰小区→新店浮村→湖前→屏西→省高院→总院→柳桥→西河→金牛山公园→洪山桥头西→单位(下午返程经上街后原路返回)
2号线:双抛桥→省话剧院→乌山桥西→祥坂→金山加油站→交通枢纽中心→金山公园→橡树湾→单位
3号线:西园→铁道医院→九龙城→世欧澜山→福新支路→福州监狱→三木都市田园(三木小区)→福州电视中心→上三路口(三叉街新村)→师大→上渡公交站→万达→单位
单程线路:上街銮浦→工贸路站→侯官路口→英泰A区→福州一中→档案馆→正荣财富中心→单位、9:30从单位发车→浦上大桥→建新中路→金山大道→万象城→西二环路→省体育中心
★14.6费用说明
14.6.1按一年合同总价折算,如7号线未运行,则每车每往返1趟次价格为625元;全部线路都开通的,按月履行合同总包价。遇甲方临时需增加使用车辆,甲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优先提供合格的车辆供甲方使用,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价格支付。双方根据实际租用车辆趟数计算租金。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在不显著增加里程的基础上,对民警职工上下班交通车行车路线、停靠点做出局部调整,乙方不再另行收费。甲方有权根据监狱实际情况增减运行线路,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结算。
14.6.2若遇道路施工、拥塞等交通条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车辆走高速公路通行,产生的过路费由甲方按实际金额补助。
14.6.3服务车辆必须按甲方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起点站上客,车辆故障未准时抵达接客地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如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超过规定的时间15分钟后才到达起点,甲方可采用其他方式(4人/辆乘坐出租车)到目的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负责。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排除或发生交通事故处理需超过20分钟,乙方应马上另行安排车辆送乘客到目的地,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因遗漏站点或因早于规定的站点时间到达致使遗漏甲方乘坐民警的,甲方可采用上述方式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福建省闽江监狱乙方: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住所:福州市晋安区闽运汽车北站修理大院3楼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0591-22198063
联系方法:87715935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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