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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晋中 市 财 政 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晋中财购诉决[2018]4号
一、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山西智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路48号新岛科技园708室
代理人:刘靖山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被投诉人: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住   所:晋中市榆次区新华街199号
联系方式:2638545
 
被投诉人: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   所:晋中市榆次区定阳路500号巨燕广场2号楼
联系方式:3035193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2018年1月18日,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就“晋中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项目”(市采公字[2017]120号)组织实施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1月29日,山西智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下称投诉人)向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2月2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我局受理了该投诉。3月7日我局致函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对投诉事项做出答复、提供实证材料,其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相关资料。
三、投诉处理情况及决定
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我局对该项目采购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三:投诉人认为投标人凌云互联(北京)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低于成本价格应当予以废标,而未被废标,直接影响到投诉人的综合得分,要求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公开本公司得分情况。
经查,该项目在评审过程中2家企业未通过审查,其中包括凌云互联(北京)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已当面告知未通过审查企业的原因。评审结束后,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投诉人报名时提供的电子邮箱告知投诉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认为项目演示环节是为特定供应商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量身定做,有暗箱操作嫌疑。
经查,招标文件第四章中评分标准第(6)项内容规定“评标时,各投标供应商按原始数据——>前置机——>中心端服务器的模式进行实时数据的传输及展现(硬件及网络设备由供应商自备)。招标人现场将Excel格式的原始数据给予各投标供应商,根据各供应商技术路线清晰情况,系统结构科学合理情况进行打分。(数据表结构及说明由各供应商在招标前向招标人索取)”。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表示,在招标前包括投诉人在内的11家潜在投标人均索取了数据表结构及说明,演示现场也同时向投标人提供了演示数据。投诉人称除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外其他6家供应商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演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演示环节是为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量身定做的条款。
关于投诉事项四:投诉人认为采购人故意拆分项目,有倾向地选取评标专家,降低价格分值,是为确保用友软件高价中标。
经查,采购项目设定、评审专家抽取、价格分值设定符合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未对采购人权益受到损害,不予受理。
关于投诉事项五:投诉人称,本项目中标公告内容不合法,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由11人组成,而 2018年2月22日发布的关于本项中标公告包括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仅公示了7位。
经查,招标文件第四章(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11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2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际评审中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5人,采购人代表2名,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第七十八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一至四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五成立,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晋中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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