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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公共自行车PPP项目竞争性磋商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编号:FJTC-1723007-2
各受邀单位:
1.采购条件
莆田市公共自行车PPP项目竞争性磋商(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已获得莆田市人民政府 批准审定和实施。莆田市人民政府授权莆田市园林管理局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和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内容及范围详见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现邀请经资格预审合格且被列入供应商短名单的供应商(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捷安特(昆山)有限公司)以及所有未参加资格预审但符合本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
 
2.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莆田市公共自行车PPP项目竞争性磋商。
2.2 项目地点:位于中国福建省莆田市区。
2.3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主要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站和营运服务设施。
一期建设531个站点和营运服务设施,范围荔城区、城厢区的城区部分和湄洲岛全岛;二期建设439个站点和营运服务设施,范围涵江区、秀屿区、北岸、仙游的城区部分。
2.4 本采购项目可用性付费部分的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6925万元,运营补贴的最高限价为0.7元/次。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的且有能力提供采购货物及服务的自行车制造商或代理商。
3.2由供应商开户银行出具的不少于5400万元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说明:自有资金证明材料须体现供应商账户中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400万元,证明日期可以是本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的任意一日。)
3.3供应商近三年(2014、2015、2016年)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均不高于70%(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4在参与竞争特许经营权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证明材料为:供应商需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告知函原件须附在《响应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
3.5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供应商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列入名单的,资格审查不合格。供应商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均须注明网址)。
3.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磋商;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竞争性磋商;
(重要说明: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须提交资格审查文件,由磋商小组在评审时按上述资格要求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已进行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无需提交资格审查文件,在评审时不再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4.报名和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
4.1供应商请于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30日,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北京时间)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按下述地址到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631室)报名并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人民币100元,售后不退。供应商须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报名后方可参与本项目磋商,否则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及地点
5.1 供应商应于2018年2月7日上午 9:00 (北京时间)以前将密封的响应文件按下述地址送至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广场南片区D楼)三楼本项目开标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5.2 定于2018年2月7日上午9:00(北京时间)在 上述响应文件送达地点 公开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应派其授权代表出席。
5.3 样品的递交:供应商应当在上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全部样品送至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广场南片区D楼)一楼样品存放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样品,采购人不予受理。
 
6. 磋商保证金的提交(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及在本项目招标或重新招标阶段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无需再次提交)
6.1磋商保证金提交: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从供应商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本公告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磋商保证金账户;
6.2磋商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500万元。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
6.3磋商保证金汇入账户
开户名称:莆田市工程交易中心
开户行1: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
账号:13441501040000998
开户行2: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城厢支行
账号:9040210010010000022949
开户行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
账号:100158585880012396
缴款凭证上应注明:“1723007”,如因供应商汇款凭证未注明项目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磋商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及联系方式
采 购 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
地    址:莆田市东岩山公园旁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6层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监督部门: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延寿中街
电话:0594-2633050
 
 
答复函
各供应商,关于对莆田市公共自行车PPP项目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FJTC-1723007-2)提出的质疑,现做如下答复:
 
质疑1、供应商需具备高新技术并且为政府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得1分。不符合的得0分。该评分不符合规定应删除。
事实依据和理由:
(1)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规定:除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测评机构的评奖外,地域性的评奖不作为加分条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不是由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测评机构进行评定。同时也违反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的规定:“将地域性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因素”。
(2)高新技术企业既不是产品性能也不属于是服务,不是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与项目采购内容无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在公共自行车行业中具有该证书的只有昆山某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人设置的条件明显不合理也不符合相关规定。
建议删除。
 
答复: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五条规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改条文已明确说明高新技术企业属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即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认定的对象;同时,高新技术企业是对企业技术水平的认定,不属于评奖,不存在违反关于限制评奖加分条款的情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不存在地域性的限制;另外,本项目属于竞争性磋商采购,适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其他专门针对招标采购方式制定的政策条款不作为本项目的调整依据。
(2)为了全面评价各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不能局限于采购标的对象本身,还需对供应商自身的商务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对企业研发能力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水平的认定,是对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的评价,属于技术方面的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密切相关。
(3)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只要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均有机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既未对企业所在地有任何地域性限制,也未对特定行业能够获得认定的企业数量作出任何限制,企业获得认定凭借的是自身的技术实力,故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的情形。
该项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执行。
 
质疑2、供应商具备省级或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者得3分,不具备者得0分。需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省级或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通知的复印件,否则不得分。该评分设置不符合规定应删除。
事实依据和理由:
(1)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规定:除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测评机构的评奖外,地域性的评奖不作为加分条件。
同时也违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的规定:“将地域性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因素”。
(2)在公共自行车行业中具有该证书的只有昆山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人设置的条件明显不合理也不符合相关规定,涉嫌违规。
(3)该项评分既不是产品性能也不属于是服务,不是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与项目采购内容无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建议删除此项评分。
 
答复:
(1)企业技术中心是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五部委2007年第53号令)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五部委2016年第34号令)的规定进行评价认定的,不属于评奖;该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不存在地域性的限制;另外,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采购,专门针对招标采购方式制定的政策条款不作为本项目的调整依据。
(2)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标准是发改、科技、财政、海关和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不针对任何特定行业和企业。企业获得认定凭借的是自身的技术实力,故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的情形。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五部委2016年第34号令)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颈部和创新能力提高”。该条款明确了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并给予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是评价该企业产业技术研发创新能力的重要方面,公共自行车系统关系民生,只有不断持续研发和创新,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交通通行需求,是否具备创新能力与公共自行车系统的优劣息息相关。故不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该项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执行。
 
质疑3、本项目报价评分分为可用性付费报价分(满分20分)和运营补贴报价分(满分10分)二项不符合规定,应修改。
事实依据和理由:本项目为政府财政出资的采购项目,包含了货物采购(即本项目所提到可用性付费的)及运营服务两部分内容,价格分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同时也违反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 为10%-30%。”
建议修改为:
本项目报价评分分为可用性付费报价分(满分30分)和运营补贴报价分(满分10分)。
 
答复:单一项目的分值设置应当按照单个项目的属性考虑,不能同时适用不同标准;本项目的报价部分分值设置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执行的,即“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质疑4、评分不合理:锁车位须能提高市区空间利用率。采用一体式横梁的得0.5分,一柱停1车的得0.5分,一柱停多车的锁体总长度(含锁车柱)≤70厘米且各锁孔到柱体中心点的距离一致;得1分,一柱停多车的锁体总长度(含锁车柱)≤60厘米且各锁孔到柱体中心点的距离一致;得4分,非以上项目的得1分。
事实依据和理由:根据国家标准GB3565,自行车的把手宽度可达71cm,远超出锁车柱的占地空间,自行车是连续并排停放,因此占地空间与锁车柱的长度无关。即使从占地空间的角度评定,一柱停多车的锁体总长度远大于单柱锁车器的占地空间,单柱的长度可以≤25cm,因此是否一柱多停与提高市区空间利用率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个评分是矛盾的。一柱停2车是昆山某企业的专利产品,经在泉州实地测量,只有该公司的产品完全符合≤60厘米且各锁孔到柱体中心点的距离一致,明显是图利特定厂商,量身定制招标评分。
建议改为:
锁车位须能提高市区空间利用率。一套锁车器可以停超过4辆自行车的且每车位锁体的长度(含锁车柱)≤70厘米,得4分;一套锁车器可以停超过3辆自行车的且每车位锁体的长度(含锁车柱)≤70厘米,得3分;一套锁车器可以停超过2辆自行车的且每车位锁体的长度(含锁车柱)≤70厘米,得2分;非以上项目的得1分。
 
答复:自行车手把长度和停车位锁体的长度均会对占地空间造成影响。自行车的手把长度是有相应规格标准的,因此控制锁体的总长度是控制占地空间的关键。一柱停多车的锁体(含锁车柱)总长度小有利于提高市区空间利用率,一柱停多车各锁孔到柱体中心点的距离一致有利于实现车辆的整齐性。以上两点并无特别的或限制性的技术门槛,各供应商均有能力实施,不存在特定专利、商标等限制性因素。供应商应通过最大限度地响应采购人的要求来获得相应分值。该条款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执行。
 
质疑5、设备配置及要求中,锁车位设备均采用了特定企业的技术参数,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1、柱体采用铝合金6061材料且厚度≥1.5mm;2、柱体采用一体式液压成型表面使用锌粉烤漆防止生锈且不破坏强度;3、带LED与灯号显示;4、提供超高亮度错误七段显示器、金额七段显示器;
事实依据和理由:
(1)目前公共自行车系统设备已非常成熟,本次采购所采用的锁车位设备的有更优的技术参数可满足本项目的指标,柱体为承重部件,1.5mm厚的铝合金材料根本是强度不够,一砖头就能砸个坑,加之经常性借还车的冲撞,行业内普遍采用1.8mm厚的SUS304不锈钢.
(2)柱体采用一体式液压成型表面使用锌粉烤漆防止生锈且不破坏强度,这是限定投标人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SUS304不锈钢材质的防锈性能远远超出锌粉烤漆。建议柱体采用304不锈钢材质,材料厚度≥1.8mm.
(3)所谓超亮七段LED并不能显示中文信息,只能显示数字代码,市民并无法看懂,信息表述不清,在中国公共自行车行业早已经是淘汰的技术;建议采用LCD显示,可以显示中英文及数字信息。
以上参数限定使用特定厂商的技术指标,且明确工艺及材质厚度,量身定制更是离谱,严重存在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做法,全国目前十几家厂商都有成熟的公共自行车系统,本次限定使用以上锁车位的参数和指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内容为: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条例》 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答复:6061铝合金为通用的基础材料,锌粉烤漆属于通用的防锈工艺,7段液晶显示器是常见的通用显示部件,不存在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形。该项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执行。
 
质疑6、重复评分。产品技术性能和功能:根据响应文件是否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3.1.2<建设内容>(2)设备配置及要求”进行评价,同时须审查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3.1.2<建设内容>(2)设备配置及要求”的实质响应情况,复查样品后完全满足得14分;若复查样品后发现负偏离1项扣3分,此项最低0分。
该项评分的内容与样品及演示评分的内容重复,建议删除。
 
答复:评分项2.3是对磋商文件“3.1.2<建设内容>(2)设备配置及要求”进行评价,样品用于复查,不存在与样品及演示评分内容重复的情形。该项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执行。
 
质疑7、增加合理评分的建议:
(1)本项目高达2.6亿预算,公共自行车项目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没有对投标人的同类项目业绩评分是不合理的。
建议增加评分:投标人承接城市公共自行车项目建设并运营管理时间满3年以上的成功业绩。项目规模不少于200个站点,每一个业绩加1分,本项最多得3分。必须同时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原件方及中标公示网址方为有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集成电路卡产品(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以下简称“IC卡读写机”)的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
建议增加评分:投标人具有IC卡读写机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得1分;
(3)锁车器及站点自助机均为户外电子设备且每天大量人使用,应该增加防雷及疲劳性检测。
建议增加评分:
锁车器的电子锁具通过疲劳测试,测试开关次数不低于3000次,连续测试天数不低于10天。 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得1分。
锁车器通过DL/T381-2010《电子设备防雷技术导则》的防雷测试的得1分;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站点控制器(自助服务机)通过DL/T381-2010《电子设备防雷技术导则》的防雷测试的得1分。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4)投标人获得政府机构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1分。
 
答复:商务和技术评分均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执行。
 
采购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2月2日
 
 
 
莆田市公共自行车PPP项目竞争性磋商
预成交结果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莆田市园林管理局
地址:莆田市东岩山公园旁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二、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6层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三、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莆田市公共自行车PPP项目竞争性磋商
项目编号:FJTC-1723007-2
 
四、预成交社会资本
预成交单位名称:捷安特(昆山)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路889号
法人代表:石静安
可用性付费部分报价:人民币25500万元;
运营补贴:人民币0.7元/次;
使用者付费部分报价:使用者前1小时骑行免费,超出1小时部分由使用者自行支付。使用者自行支付部分采用阶梯收费:超过1小时未满2小时,收费1元;超过2小时未满3小时,收费2元;超过3小时时,超过3小时部分,每小时收费3元(未满1小时皆以1小时计费),每日封顶费用30元。
项目合作期:
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和特许运营期,2018年3月31日完成50个租赁点建设;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期531个租赁点建设;2019年12月31日完成二期439个租赁点建设,即项目全面完工(具体进度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协商确定)。2018年2月15日前需完成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投资额。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7年,从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订PPP项目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除非出现约定可延长特许经营期限或提前终止情形外,否则特许经营期限保持不变。特许经营期届满,项目公司无偿将本项目全部资产及经营权无偿移交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确定经营方式,在同等条件下,项目公司享有优先权。
服务要求:
    成交供应商(项目公司)应按照不低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国家规定的标准及要求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设计,并按经审批后相配套的各类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即提供符合可用性要求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数量质量、标准)完成建设,并准时投入运营。
运营服务质量和标准具体要求详见《莆田市公共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范莉、颜彬彬、曾献星、曾丽梅、吴丽红、王金选、林国锋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参与方
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园林服务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或业务骨干;捷安特(昆山)有限公司;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公示时间
2018年2月13日~2018年2月24日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
地    址:莆田市东岩山公园旁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6层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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