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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关于“专用设备采购(GXZC2017-G1-13133-GXGL)”中标结果质疑答复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党校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专用设备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专用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GXZC2017-G1-13133-GXGL
项目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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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党校
采购单位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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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代理机构地址: 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53号松宇时代13楼
 
一、采购项目内容
质疑人:南宁桑芽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鲤湾路10-6号1栋2单元204号
邮政编码:530012
法定代表人:赵玲娟
联系电话:13978698591
传真:0771-3867365
 
我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质疑人的关于专用设备采购(GXZC2017-G1-13133-GXGL)的《质疑函》一份,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提出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一的答复如下:
质疑人提出我公司向质疑人发出的招标结果告知短信内容过于笼统含义不清,不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文件规定的告知内容,质疑人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其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希望明确废标理由。
据调查了解:由于告知短信内容过长,无法在一条短信里进行显示,所以我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17时47、48分向质疑人发出两条告知短信,发送对象为13978698591,发送系统后台均显示为“已发送”状态。17时47分向质疑人发出第一条告知短信内容为:“南宁桑芽商贸有限公司:专用设备采购(GXZC2017-G1-13133-GXGL)中标结果已经依法上网公告,贵公司未通过A分标符合性审查,现将未通过的原因告知贵方,原因如下:①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烘干机”检测报告开具时间为2007年,未响应招标文件“★13、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针对本项设备2017年以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的要求;②提供的“落地灯”彩图型号为“ML-6813、MT-6813、ML-68357、MT-68423、ML-68423”与投标产品型号“惠风HFL-0001-02系列”不一致,未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时提供投标产品的彩图”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17时48分向质疑人发出第二条告知短信内容为:“(接上文)须知一、总则8.“▲”或“★”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以及“招标文件52页(八)第(8)款“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在资格、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贵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A分标投标无效。感谢贵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政府采购的工作,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此致,敬礼!【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我公司对贵公司未通过审查的原因已如实的发送了告知短信,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质疑人的质疑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针对质疑事项二的答复如下:
质疑人提出在做投标文件的时候已经注意到招标文件第8页第13项货物烘干机要求“★13、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针对本项设备2017年以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而其投标文件只提供了2007年的检测报告不应被废标,并认为如因此被废标属于严重的歧视性条款,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文的有关规定,且此项设备不是本分标的核心产品,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具有排他性,质疑人提供的设备为广西本地专利产品,理应得到公正的支持应用,质疑人在开标前没有提出质疑是认为评标委员会不应该接受这样歧视性招标文件的内容。
据调查了解:本项目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对非核心产品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具有排他性。另外招标采购文件中《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已按规定对广西工业产品给予了政策性加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质疑人在购买招标采购文件后认为文件具有歧视排他性条款,在开标前并没有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其意见。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后认定在资格、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质疑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此评审结果合法合规,质疑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三、针对质疑事项三的答复如下:
质疑人认为中标人的营业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标人的经营范围是建筑及装饰装修类。这次A分标所采购的货物是日用百货纺织品类别,按国家工商总局行业标准: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3条.分类的原则和规定,第3.3条.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A分标中标人是没有资格经营所中标的货物范围。
据调查了解:1、质疑人提供的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该标准第1点阐述:“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文字交换。”说明该标准只对经济活动进行分类,并未对投标人是否具有货物的经营资格进行规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除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外,其余的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即可。
2、本项目A分标采购货物为酒店所用物品等,其所属经营范围并非国家限制经营(烟花爆竹等商品)、特许经营(烟酒等商品)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属一般性经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明确了所超越的经营范围(含没有经营范围)如果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不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规定,不是违法经营行为,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既然超越一般经营范围不是违法经营行为,其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作为订立合同方式之一的政府采购行为也不能因为供应商超越一般经营范围而认定其投标行为无效,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对供应商超越经营范围的评审也要遵循司法解释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等,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都是有效行为,本项目A分标的评审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质疑人的质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对投标人一般性的经营资格作出要求,A分标的中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质疑人的质疑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质疑人的质疑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二)的规定,驳回质疑人的质疑。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感谢质疑人对广西政府采购活动和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日
 
二、开标时间:2017年12月13日 09: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629.791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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