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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乌珠尔卫生院及巴彦库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工程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招标编号:GC【2018】-00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西乌珠尔卫生院及巴彦库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工程由陈卫计字【2018】23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陈巴尔虎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规模:西乌珠尔卫生院和巴彦库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办公场所需要定制办公桌椅及护士站、药库药房的药架、化验室的装修等。
 建设地点:西乌珠尔、巴彦库仁
 招标控制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元
 计划工期:8日历天。
 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总承包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投标人拟派建造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筑工程专业 贰级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造师。
3.3 开标及资格后审时需携带以下证照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投标保证金银行回执、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五大员证(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安全员、其中安全员需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必须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提供投标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2018年02月12日10时00分之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银行汇款回单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标段、编号。未按上述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陈巴尔虎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陈巴尔虎旗支行
项目名称
标段号
金额(元)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西乌珠尔卫生院及巴彦库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工程
/
13000
05126101040013059
    说明: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应的账号存入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按中标价的10%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电汇或现金的方式缴入)。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500元。售后不退。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2月13日10时00分,陈巴尔虎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档案信息综合楼1楼120室)。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材料;招标人于三日内在进行回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018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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