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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文浮路市政路灯工程等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BYZB[GK]2017007的长乐市文浮路市政路灯工程等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售后服务要求
1 1-1 路灯路灯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50W、FRL-LD200W、RL091160 150W 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我方对本次投标设备承诺自验收合格后,其中灯杆及底座免费保修期十二年,其余均免费保修五年。所有设备终身维护。
合计: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贰万玖仟陆佰捌拾捌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文浮路;
4.3交付条件:交货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应符合招标编号[350182]BYZB[GK]2017007的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和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将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非因甲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6.1.2上述检验为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乙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均不减轻或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6.1.3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抽检并送有相关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将正式发票和产品合格证明交付甲方,待货物正常运行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的5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款的40%,10%余款于工程竣工之日起五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到货时需多供应一套150WLED单臂灯头以便甲方现场随机抽取作为送检样品,送予省级及以上国家认定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参数检测,检测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0.1.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周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迟交货物金额 3 %的迟延交货违约金,不满1周按1周计算;违约罚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如供货延误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仍需支付上述罚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误工损失。 10.1.2 乙方未按第5.3款约定时间履行修理、更换等义务的,每迟延一周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 1%的违约金,不满1周按1周计算。 10.1.3由于乙方货物质量或迟延交货等原因导致甲方工程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 10.1.4 在质保期内,由于乙方材料缺陷造成货物无法正常使用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2%的违约金。 10.1.5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在第(1)、(2)和(4)种情况下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1)乙方提供的货物完全不能使用; (2)乙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无法供货; (3)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20%; (4)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后在限定时间内仍不改正的。 甲方终止合同的,有权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购买与本合同项下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6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 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10.1.7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每迟延一周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迟付款金额 3 %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不满1周按1周计算;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无。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乙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乐市吴航街道洞江花园别墅区A1-A4住所: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卞志航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5959035085
联系方法:1806042686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东亚银行福州分行
账号:账号:165000000487400

签订地点:福州市
签订日期:2018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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