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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0000HT201800493昆明艺淇广告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合同编号:4530000HT201800493 合同自编号: 招标编号: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
(自行采购)



签订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
签订日期:201 年  月 日
云南省财政厅 制

甲方(采购人公章)名 称:云南省戒毒管理局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电 话:
乙方(供应商公章)名 称:昆明艺淇广告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 户 银行:
账 号:
丙方(鉴证方公章)名 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开 户 银行:
账 号:


云南省戒毒管理局《教育矫治系列教材》印刷采购合同
 
甲方: 云南省戒毒管理局    
乙方: 昆明艺淇广告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项目编号为 4530000JH201705230“云南省戒毒管理局《教育矫治系列教材》设计印刷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结果,经双方协定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云南省戒毒管理局《教育矫治系列教材》设计印刷项目
二、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捌仟捌佰伍拾伍元整(¥148855.00元 )。合同总价中包括甲方指定地点的全部交货价格及装卸搬运、运输及商检工作等费用以及风险。(详见附件报价表)
三、合同主要内容:详见询价采购文件、询价申请文件和承诺书全部内容及所附采购清单。包括货物(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制造商名、数量及产品装卸搬运、运输及商检工作等。
供货范围:除包括上述货物外,还包括配套的工具、零部件,设备运行所必需的随机消耗品(如箱、包等),相应的质量保证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四、交货时间要求:甲方提供确认手册样册后45个日历天。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工作(包括与乙方的协调沟通,手册内容校对及样书签字确认,对不符合采购文件、询价申请文件以及承诺书要求的内容,有权提出修改和完善)。
    2、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3、享有乙方提供的该项目有关服务及咨询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按本合同二、三、四条款负责完成甲方项目,符合询价采购文件要求。
    2、保证甲方在合同货物(有配套部件还应包括相应零部件)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3、严格遵守询价采购文件、询价申请文件、承诺书的一切规定和条款。参与甲方共同进行该项目的验收。
     六、验收及验收标准
产品交验地点和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将完整配套的产品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见附件1),乙方随货向甲方交付设备必需的合格证、保修卡,相关资料(如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手册等)及配备的用件、工具等。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将由甲方和乙方进行集中验货,若开箱检验发现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必须予以更换。
     七、合同价款结算
经甲方验收签字认可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负责督促下属14个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分别向乙方支付应承担的价款,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捌仟捌佰伍拾伍元整(¥148855.00元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方下属14个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具等额正式发票;乙方负责将教材按甲方提供的分配信息运送至14个指定地点。
1、甲方依本合同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不发生现金收付。
2、乙方指定的银行户口及账号、收款单位名称如下:
开户名称:昆明艺淇广告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凤凰新村支行
账   号:2502 0466 0920 1026 493
3、 乙方如拟变更其指定账号,应在甲方的付款日期届满前五天书面通知甲方。
     八、知识产权:
1、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印刷品设计稿的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复制或使用甲方向其交付的设计稿及相应的制作小样/打样稿和制作完成的实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因故意或过失为第三人擅自复制或使用上述设计稿及相应的制作小样和制作完成的实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行为提供任何方便或帮助。
2、制作完成后,乙方须在交货的同时将设计稿及相应的制作小样/打样稿交还甲方。
3、除订立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之需要外,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其因订立与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甲方客户及甲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广告样稿资料、技术及其他资料。若乙方违反上述1-3款的规定,须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4、甲、乙双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解除而终止。
    九、保密义务及其他不作为义务:  
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利用、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2、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应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向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披露的除外)泄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3、乙方承诺:乙方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获悉的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利用、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4、甲、乙双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解除而终止。
十、质保
    手册质保期限24个月,非人为情况出现脱胶,变形等情况,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给予进行修复或更换,如人为损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实外,乙方所交货物与询价采购文件、询价申请文件和承诺书不相符合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其损失由乙方承当。乙方逾期交货时将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捌拾伍元伍角(¥14885.50元)。乙方不能按期交付货物及所交货物与询价采购文件、询价申请文件和承诺书不符,致使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则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款总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甲方将向乙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有权拒绝合同整体范围以外的条件。任何一方若发生违约金,不再计算银行利息。
十二、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一方反悔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甲方二份,云南省戒毒管理局财务处一份(用于结算支付)。
    十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
(一)云南省戒毒管理局询价表;
(二)询价结果审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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