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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宣财采投处(2018)3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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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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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宣财采投处(2018)3号
系统发布时间:2018-09-18 11:19
宣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宣财采投处(2018)3号
投诉人:四川智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岷
委托代理人:赵伟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被投诉人:宣汉县教育技术物资装备所
地址:宣汉县东乡镇多宝寺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勇
委托代理人:杨勇
联系方式:0818-5222429
采购代理机构:宣汉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宣汉县东乡镇西华大道109号聚城峰华金鼓商业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毅
联系方式:0818-5202736
第三人:成都创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栋9楼9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乐
联系方式:028-81513070
投诉人四川智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宣汉县教育技术物资装备所(简称被投诉人)于2018年8月9日对“宣汉县2018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桌面云网络教室采购项目(编号:宣政采[2018]66号)”的质疑答复,认为该招标文件的相关评分标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于同月1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要求被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评分标准进行修改调整。我局收到该投诉后,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四)项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于同月20日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同月23日,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我局针对本次投诉事项,结合调取相关事实和依据,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质疑一、
1、提出“1.为保证系统的整体兼容性以及平台稳定性,也便于管理和维护所投桌面云服务器、桌面云终端、桌面云虚拟化软件、终端管理系统、上网行为管理系统为同一品牌的得3分”的评分细则有严重倾向性。 
2、提出“2.投标人所投桌面云虚拟化软件产品厂商获得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的一级的得2分,二级得1分,其他不得分”的评分细则有严重倾向性。
3、提出“3.为保证应急支撑服务能力,投标人所投桌面云虚化软件产品厂商获得网络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国家级证书的2分,省级证书得0.5”的评分细则有严重倾向性。
4、提出“4.为保证终端管理系统安全检测能力,投标人所投终端管理系统厂商为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技术成员的得2分”的评分细则有严重倾向性。
5、提出“5.投标人所投上网行为管理系统厂商是《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审计产品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的得2分”的评分细则有严重倾向性。
6、提出“7.为确保桌面云虚拟化软件厂商具有软件开发能力,投标人所投桌面云虚拟化软件厂商具有CMMI5级证书的得2分,4级的得1分,3级及以下的得0.5分”的评分细则有严重倾向性。
投诉质疑二、
提出对“为确保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低耗损,投标人所投无线路由器制造厂商具有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的评分细则应进行修改调整。
二、投诉理由:
投诉人认为:
1、据我司向政府采购活动领域的权威专家和各云桌面厂商详细咨询获悉:能够完全满足投诉质疑评分标准的制造商有且只有深信服1家,严重限制广大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项目建设,可以看出上述评分标准就是为深信服“量身定制”的,蓄意使用深信服特定资质证书进行加分涉嫌非法圈定供应商,严重损害广大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项目建设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上6条评分标准中只有深信服能同时满足,本身就能说明原评分标准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2、本次属于货物采购而非服务采购,货物类采购应当重点考察所投产品质量而非产品生产企业的资质。政府采购评分标准制定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平公正权威的基本原则,货物采购中不能使用厂商特定企业资质证书来代替产品资质谋取中标和成交。原评分标准偷换概念使用深信服厂商企业资质证书来代替所投产品资质证书进行非法控标,广大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因为没有还未获得上述企业资质而不能公平参与项目,严重损害广大中小企业公平参与项目的合法权益。采购人涉嫌蓄意使用特定企业资质证书代替产品资质进行非法圈定供应品牌,并谋取中标成交,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查处纠正。
三、投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被投诉人认为:
1、为保证所购项目产品具有安全、稳定性及成熟度等要求,采用满足要求或更优的产品投标的评分标准,是本次招标的客观需求,完全符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并不存在对某一家供应商的限制性。所有参数功能是用户的实际需求指标,业界有不少于三家厂商可以满足需求,具体产品可以到相关网站查询。
2、并不能因为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正处在事业上升期,无法获得相关认证,就降低产品的基本质量要求,为了产品性能更优,保障师生健康用机,并无不妥。故该投诉事项均不成立,请予依法驳回。
五、审查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阅了“宣汉县2018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桌面云网络教室采购项目(编号:宣政采[2018]66号)”的专家论证报告、本次招标文件、质疑函及答复、投诉书及答复说明、部分投标人文件、复核及评标报告、相关网站链接及上网查询的产品截屏等相关证据和依据。
六、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宣汉县教育技术物资装备所(简称被投诉人)拟对“宣汉县2018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桌面云网络教室采购项目(编号:宣政采[2018]66号)”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前期通过专家对该采购项目需求论证,于同月11日正式编制完成后,于同月17日网上发布需求论证公告。同月25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2018年 7月27 日至 8月2日(北京时间)期间通过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2018年8 月16 日10:00(北京时间)。其间,包括四川智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投诉人)在内的8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进行了网上报名和获取了招标文件。之后,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于同年8月8日以书面形式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同月9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并告知如对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为此,投诉人于同月1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
同日,宣汉县政府采购中心(简称该中心)在被投诉人的工作人员监督下,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4名专家和采购人代表1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于次日在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有效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并到场的3家供应商,依法进行开标、评标活动。根据评审结果,该中心对此进行现场复核,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确定成都创码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我局在收到该投诉后,于同月20日决定在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并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另查明,已确定中标人尚未发布中标公告,且未与被投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综合以上事实,我局认为:
(一)、投诉所涉内容及性质。
本次投诉不涉及产品的技术规格、配置及服务要求(包括实质性技术)及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要求,供应商不会因不满足其中一项评分标准被判定无效投标。所涉被诉招标文件“实力和信誉14%”有关 1、2、3、4、5、7项评分标准,是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采用对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是采购人根据专家对所需产品技术、性能的充分论证,严格制定的招标文件,故程序公平、公开,内容客观公正。
(二)、综合评分内容是否违法。
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各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评分,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并没有明确所投产品必须同时满足共同、技术的评分因素的各项评分标准。
事实上,综合评标法是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得分最高者中标,就是允许各投标产品除技术实质性要求外,在
各项评分标准上可以存在差异、偏离。因此,投诉人关于能够完全满足所涉投诉事项的评分标准仅指向深信服科技公司的产品,属于指定特定供应商、产品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投诉是否涉及特定行业业绩、产品。
所谓特定行业业绩、产品是指,通过投标人来自不同行业,其企业及产品所累积的企业规模及销售成绩等和获得的奖项在某一领域,通常具有特殊性。如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标准,会限制或排斥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此处的“加分”泛指评标中各种形式的优惠、倾向等特殊待遇,而不涉及产品实际技术要求和具备相应综合能力。如本次招标规定投标人如获得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及销售排名或企业信誉奖励,在评分过程中给予加分,都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典型表现,应予禁止。
通过上网查询,本次投诉涉及计算机通用行业的相关技术要求、服务资质等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可同时满足,并非某一特定品牌。该评分细则及标准仅涉及因素、权重的评分值,没有限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等不合理条件,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投诉所涉评分标准是否修改。
针对本次投诉事项二,通过上网查询,发现国内有三家以上供应商的产品,可同时满足在生产过程中无禁用的有害物质及减免过程符合国际标准(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IECQQC 080000)。故所购产品将后续直接放到每间教室,保障师生健康用机,也是对环境质量的基础要求。本次采购产品基于技术和性能的综合考虑,不针对特定产品来确定评分标准,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投诉人提出修改此项评分标准无事实依据。
七、处理结论:
经查证,投诉人所投事项不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理如下: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驳回投诉。
本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分别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如不服决定的,可收到决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财政局或宣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宣汉县财政局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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