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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教育局固原一中初中部教学生活设备采购项目(二标段)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宁夏宸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固原市教育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固原一中初中部教学生活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固原一中初中部教学生活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CJ2018—ZC001
项目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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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固原市教育局
采购单位地址:固原市原州区民生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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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宁夏宸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代理机构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3号隆基大厦8楼
 
一、采购项目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宁夏兴盛鼎益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雅安公寓3号楼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书现,总经理。联系电话:18109573557
委托代理人:梁辉,公司职员。联系电话:18295602738
被投诉人:宁夏宸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路83号隆基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白荣兵,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鹏宇,公司职员,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被投诉人:固原市教育局
住所:固原市民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虎玉赟     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志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一中教师。   联系电话:13909549177
2018年8月27日,被投诉人宁夏宸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固原一中初中部教学生活设备采购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固交政采〔2018〕110号)第二次在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8月28日至9月3日,定于2018年9月17日开标。后于2018年9月6日发布该项目招标文件变更公告,就该项目交货时间和开标地点进行了变更,开标时间未变。
投诉人于2018年9月5日以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标准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被投诉人于2018年9月14日针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9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审查后,2018年9月14日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当日向被投诉人下达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投诉人投诉称:“投诉一:1、投标人提供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证书、CMMI3级证书的得1分;2、投标人提供电子书包内容标准项目全权成员,全国电子课本与电子书包标准专题组优秀应用案例证书的得1分,缺一项不得分;投诉二:家校互动 1、生产厂家需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智慧校园云平台、互动校园管理、核心素养管理、教育教研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对应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全部齐全得8分,缺任何一项不得分。2、 生产厂家需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教育过程管理相关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完全提供证明材料得3分。3、生产厂家需具有移动互联网教育研发与应用技术,近三年内具有教育部直属单位发布的移动互联网教育信息化课题承接经验的得6分;以上需要提供承接课题的有效证明,需带有投标人名称的课题批复红头文件复印件,否则不得分。(以上需提供原厂证明文件并加盖原厂公章)以上几项评分要求为企业自愿性行为,非国家强制认证或资格要求,因此我公司认为此项目的评分资格条件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宁夏宸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固原市教育局对该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了书面说明。
经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了相关材料。2018年9月26日,经抽取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论证后认为:
1、关于投诉事项一:1、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标准”中,“投标人综合实力”要求“1、投标人提供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证书、CMMI3级证书的得1分;”专家查询后认为:此项设置为评分项,且分值不高,有助于对企业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能力评判。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一:2、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标准”中,“家校互动”要求“2、投标人提供电子书包内容标准项目全权成员,全国电子课本与电子书包标准专题组优秀应用案例证书的得1分,缺一项不得分”。经专家论证认为,此项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项、(四)项之规定,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意向。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二(家校互动):1、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标准”中,“家校互动”要求“生产厂家需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智慧校园云平台、互动校园管理、核心素养管理、教育教研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对应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全部齐全得8分,缺任何一项不得分。”经专家论证认为,此项设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核心素养管理和教育教研管理与采购需求项目不对应,不能明确反映出需要哪些著作权,与本次招标项目无关。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二(家校互动):2、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标准”中,“家校互动”要求“生产厂家需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教育过程管理相关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完全提供证明材料得3分。”。经专家论证认为,此项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
5、关于投诉事项二(家校互动):3、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标准”中,“家校互动”要求“生产厂家需具有移动互联网教育研发与应用技术,近三年内具有教育部直属单位发布的移动互联网教育信息化课题承接经验的得6分;以上需要提供承接课题的有效证明,需带有投标人名称的课题批复红头文件复印件,否则不得分。(以上需提供原厂证明文件并加盖原厂公章)”。经专家论证认为,此项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项之规定,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意向。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责令固原市教育局对固原市一中初中部教学生活设备采购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固交政采〔2018〕110号)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8日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304.92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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