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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政府采购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书
甲方(采购方):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代表人:吴勇
联系电话:0512-62899065
乙方(供应方):苏州市姑苏区银龄乐养老评估中心
代表人:张祖勋
联系电话:13915507581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66681144
采购编号:SZYX2018-Y-C-013
打印日期:2018年9月26日
根据甲方申请并经财政局核准苏州工业园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政府采购计划,依据甲方委托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本项目政府采购SZYX2018-Y-C-013的成交结果,确定乙方为本次成交供应商,现依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签订本合同书。
1.    合同标的物和合同价格
服务名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苏州工业园区养老服务
需求评估
3000人
200
600000
同时完成对各社工委居家养老服务及3个日间照料中心社会化运作的一次绩效考核
合同价格(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1.1   本合同价格包括管理、保险、利润、税金、技术服务、等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2   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  标的物交付
2.1   交付期限: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所有评估服务。
2.2   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3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3.  技术规范
3.1   所提供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各项规范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定。
4.  质量要求
4.1   所提供服务符合采购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
5.  验收
5.1   验收标准:乙方提供的服务符合采购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同时必须满足磋商文件中所列要求和乙方承诺的其它指标。
5.2   评估工作结束之后,采购方有权对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单位承担。
5.3   根据甲方验收的结果,或者在服务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内容与合同不符,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5.4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5.5   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须按规定的验收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6.  履约保证金
7.  合同价格支付
7.1   支付步骤:
(1) 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支付乙方一半的合同金额;
(2) 待乙方全部服务完成后,甲方再支付乙方一半的合同金额。
7.2   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合格的销售发票。
(2)  随标的物附带的所有有关资料。
(3)  由甲乙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7.3   支付方式:转帐。
8.  对标的物服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8.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8.2   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8.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解决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9.  售后服务
9.1   乙方应以优良的服务态度,在1小时以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服务。
9.2   其它按乙方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中等同或优于磋商文件的要求执行。
10. 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支付:
(1) 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理由要求退付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2)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乙方交付的合格服务,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0.2  乙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支付:
(1) 乙方不能交付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付),或交付服务不合格,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2) 乙方逾期交付的,应在交付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提供服务并应按照逾期交付服务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1. 不可抗力
11.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2. 索赔
12.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2.2  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乙方同意退付,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保险费等。
(2) 根据服务的低劣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2.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12.4  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13. 合同修改
13.1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4. 转让和分包
14.1  政府采购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15. 合同的解除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5.2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6. 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方式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是合同履约地仲裁机构;
方式二: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7. 合同生效及其他
17.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公章(合同章)后生效,同时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7.2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 中标通知书;
(2) 乙方成交的响应文件;
(3) 磋商文件;
(4) 乙方在磋商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17.3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采购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备存。
18. 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
19. 附则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乙方各执 一 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日期: 
 
 
 
备案方(盖章):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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