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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用农产品及特色食品专项监测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乙方: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中型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HM[GK]2018043的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用农产品及特色食品专项监测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畜禽肉及其副产品 560 批次 国内 2100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柒万陆仟元整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18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检测任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浦路156号展企大厦;
4.3交付条件:完成规定的检测任务。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完成《2018年食用农产品及特色食品专项监测任务项目》的食品安全(国家□ 省级■)(监督抽检□ 风险监测■)合同包1任务(项目编号:[3500]HM[GK]2018043),负责福建省辖区范围内的畜禽肉及其副产品(■抽样、■检验),总计560批次样品,服务费用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陆仟元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公开招标要求与政府采购合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40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后,按要求支付第一期40%检测费用。
2 60 合同履行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无息付清余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和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严格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1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及特色食品专项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稽函【2018】405号)、、《2018年食用农产品及特色食品专项监测任务项目》([3500]HM[GK]2018043)及本合同要求落实食品安全项目抽检工作的,甲方视问题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总金额的1%-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未明确表明进行分包或转包的检测项目及抽样任务,原则上在实际抽检工作中不得分包或转包,如确需分包或转包,乙方应提出充分理由,并报请甲方同意;若发现未经甲方允许的分包或转包现象,甲方可拒付尚未付清的款项,乙方除必须纠正错误外,还必须继续完成检测任务。乙方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的款项,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3、乙方应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保密。不得将抽检监测计划内容告知被抽检监测单位;不得在甲方正式公布之前对外泄露有关抽检情况及抽检结果;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开展未经甲方同意的活动。否则,乙方需退还甲方已付的款项并支付合同约定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10.4、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的时限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是检测方法未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1号)要求,甲方将视情况,可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30%支付违约金。
10.5、乙方应积极主动处理好甲方转办的异议件,做好研判、解释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意见告知甲方。若乙方消极处理或是超期报送处理意见,甲方将视情况,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5%~30%支付违约金。
10.6、乙方在实施抽检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规及本合同要求对样品进行抽样、运输、储存或因无法提供样品运输、流转过程等相关记录,对检验结果的客观性造成影响的,甲方将视情况,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5%~30%支付违约金(每发现一批次,在支付的服务费中扣减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10.7、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将有关抽检监测信息的书面材料报送甲方或报送的材料不达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率不达标的,甲方将视情况,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30%支付违约金。
10.8、乙方未能按时提交本合同要求的抽检监测信息书面材料的,事先又未经甲方同意延期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将按合同约定总金额的0.5%计算违约金。超过10天未能提交的,甲方有权拒付未支付的费用。
10.9、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抽样单、检验结论、抽检监测结果或所提交的各类报表材料错误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在甲方公布的同一媒体上,向社会作出解释和说明,消除影响;甲方将视情况,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总金额的10%~30%支付违约金。
10.10、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抽样检验的纪律和规定。对被抽检人要严守秘密,不徇私情。对抽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总金额的10%~30%支付违约金。
10.11、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汇报抽检监测情况。对存在检验项目漏检,瞒报、虚报任务完成量及抽检监测经费使用情况,或者未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行为,在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酌情采取暂停或终止其承检资格。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总金额的10%~30%支付违约金。
10.12、乙方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测质量控制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情况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实地抽查,如发现乙方在项目实施以及后续异议处理过程中存在随意篡改数据、数据不实、挪用经费、技术措施或条件不落实、买样费用票据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视情况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总金额的10%~30%支付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由此所带来全部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
10.13、甲方对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服务费用中相应予以扣减。
10.14、乙方如违反上述有关条款,将被列入甲方黑名单,并在5年内禁止参与甲方的任何食品检验项目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负责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及特色食品专项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稽函【2018】405号)、《2018年食用农产品及特色食品专项监测任务项目》([3500]HM[GK]2018043)要求做好食品安全项目抽检监测工作。项目抽检监测过程中所采用的采样要求、数量及检测依据应符合有关规定及项目要求;要确保样品的运输、保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要求;要确保多批次检测情况下检测仪器的精确度;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要按照我国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所作的分析报告必须由甲方确认达到一定深度和高度,才能认可质量合格。全部抽检监测工作应于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14.2、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日内,按有关要求完善抽样实施方案并提交给甲方,同时应将抽样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乙方抽样人员发生变更或调整,新变更或调整的抽样人员应符合《2018年食用农产品及特色食品专项监测任务项目》([3500]HM[GK]2018043)中要求,并报甲方同意。
14.3、乙方应确保样品的运输、保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要求,对冷藏冷冻样品不得采用快递运输。对于在抽检过程中发现产品销售状态不符合明示要求的,应不予抽样并立即通知当地监管部门进行处置。抽样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以及产品标称的保存条件对抽取得样品进行保管、运输,并应建立相应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每批次样品的保管、运输方式、时间、以及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温度),实现可追溯。抽完样品后应及时送至实验室进行保存及交接,并应建立相关保存及交接台账。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易腐败的产品,原则上应在抽样之日起2个自然日内送至实验室进行保存及交接。
14.4、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详细检验报告(原则要求从接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根据甲方要求加快检验进度。检测方法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1号)要求,检验报告中需列明详细的检测数据,对监督抽检结果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对风险监测结果作出是否为问题样品的研判。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和问题样品必须进行复测,检验报告及相关明细表要按规定时限送达甲方。所有与本次抽检活动有关的检测报告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存备查。
14.5、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报送工作中,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数据报送错误,或甲方在审核数据过程中发现乙方报送的数据存在错误,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
14.6、本次抽检活动全部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总结分析报告、样品信息汇总表、检测结果汇总表及根据需要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要求纸质和电子材料两种格式)。如遇突发事件应随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可根据需要修正对乙方应提交资料的要求。
14.7、乙方应对提供给甲方的检测报告负责,如果甲方在使用检测数据过程中有政府或部门提出异议,需要进行资料核实、数据验证、样品复检以及其他与抽检监测相关工作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无偿提供服务。如果甲方在使用检测数据过程中有单位提出异议,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做好异议的处理工作,并将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于收到异议告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甲方。
14.8、乙方不得擅自将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分包;不得在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不得私自与被抽样单位沟通;不得由被抽样单位提供样品;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吃请;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伪造检验原始记录,瞒报、谎报、漏报和编报假检验数据;不得将同一批次样品、同一检验数据,重复用于多次或不同的抽检监测任务。
14.9、监督抽检的样品应一式两份,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由乙方支付买样费,原则上应索取正式发票留存报销和备查;无正式发票的,应当索取其他买样费用的证明,且要由被抽样单位相关负责人或管理人在费用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
14.10、乙方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样品进行保存。对于保存期满的复检备份样品,乙方可采取合法合理方式进行销毁,销毁的记录留存备查。
14.11、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需求,提供以下无偿技术服务(包括应急、执法等专项抽检监测任务);
(1)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中的咨询、检测、宣讲等服务;
(2)新闻发布、舆情应对、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中的技术支持;
(3)安排专家接受甲方的咨询、研讨,并提出建议等。为保障该项服务的有效运行,乙方应组建至少由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组成专家组接收日常的咨询工作并书面反馈意见,必要时应参与甲方组织的技术研讨会;
(4)其他需要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
14.12、乙方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抽样、运输、样品保存、检验、数据上报、甲方组织的飞行检查等,均将纳入全年工作质量考核中,质量考核结果将作为出具评价的依据。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乙方: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浦路156号展企大厦住所: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2165号
单位负责人:林凤祥单位负责人:林振基
委托代理人:
林挺华
委托代理人:
施雅梅
联系方法:联系人:陈凤珍,联系电话:0591-87717707、87717819,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联系方法:13720888172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厦门建行嵩屿支行
账号:账号:35101532001052500844

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浦路156号展企大厦
签订日期: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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