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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发包方):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联系人:韩凌嘉
电话:0512—66606934       
             
乙方(设计方):苏州新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静静
电话:15006258288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12-66681173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1楼
根据采购编号SZCYLZX2018-Y-C-003号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及该文件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同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
及内容
估算
总投资
(万元)
费率
(元/m2)
设计费
(万元)
总建筑面积
(含地上及地下)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1
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总建筑面积6500平方及总平内景观



2100
 80 
50.05

设计费总计伍拾万零伍佰元整



以上金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根据市场价格、法律法规、税费、汇费、发包人对设计期限或周期的变化等因素而调整。
1.1限额设计要求:本次设计委托的范围内建设标准约为 3800 元/㎡。
1.2设计范围:
(1)提供原建筑改造概念方案设计及修改、方案设计、完成规划咨询、取得规划咨询书面认可方案的意见并按意见修改到位;
(2)总图及各单体建筑、结构、水、电、消防、暖通、智能化、景观、家具、电梯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取得
(3)根据后期功能深化,发包人对结构鉴定报告、内装、养老设施等进行专项设计各专业需配合进行二次调整。出图深度要求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及施工、招标要求;
(4)施工配合,材料样板确定等
(5)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6)旧图纸翻新
1.3以下设计内容不另行收费:
①配套建筑(配电房、门卫、水泵房、垃圾房等);
②如景观施工图、精装修施工图与建筑主体结构发生关系时,则进行相应施工图变更;
③结构、门窗栏杆、总图优化设计及深化图设计
④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原因产生的和发包人提出的一般性变更
⑤设计人参加招投标答疑会,负责技术问题解答,定期参加工地例会等服务工作
⑥按照供电公司要求,配合我司提供办理用电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及图纸的准备工作
1.4以上的设计费单价固定不变,结算设计收费按最终规划批准建筑面积计算,在支付尾款时调整设计费,建筑面积偏差在±5%以内不调整,超出±5%以外的部分按实结算。
第二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2.1设计任务书
2.2设计过程中必须的资料
第三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改造设计概念方案
8
2018.10.30
文本及电子文件
2
A3版本施工白图及概算
3
2018.11.30

3
全套施工图
20
2018.12.30
蓝图及电子文件
4
景观施工图
14
2018.12.30
蓝图及电子文件
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需提供10份。如发包人额外增晒图纸,需支付制作成本费:A0:4元/张,A1:2元/张,A2:1元/张。
3.1关于设计估算及设计概算的编制
3.1.1设计估算、概算由设计人负责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3.1.2设计算文件应符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 2-2007,中价协[2007]004号)。
3.1.3设计估算、概算包括的工程范围与本合同中设计人承揽的设计任务相一致。
3.1.4设计估算、概算文件的组成应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封面、签署页及目录;编制说明;总估算表;其他费用表;单位工程估算汇总表;单位工程估算书。
3.1.5设计估算、概算中工程建设其他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预备费等相关的费率、建设标准等应按发包人现执行的标准相一致。
3.2关于设计估算、概算质量的考核
3.2.1设计估算、概算文件必须由编制人与审查人签署,并加盖执业资格章、单位公章。
3.2.2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为依据,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相应单位工程的标底报告金额与设计合同约定的限价金额对比,误差应在±10%以内。若误差超过限定范围,在误差范围之外,每超限额1%,扣除1%的设计费。
3.2.3钢筋含量与招标文件中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相比误差应在±10%以内。若误差超过限定范围,在误差范围之外,每超限额1%,扣除0.3%的设计费。
第四条   设计付费
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 伍拾万零伍佰元整(¥ 500500.00),支付进度如下: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百分比
付费额
(万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
10.01
合同签订后30日内
第二次付费
50%
25.025
完成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合格意见或合格证后21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付费
30%
15.015
竣工各项验收合格后60日内按最终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结算尾款,如有违约罚款、发包人要求增晒图纸费用等,统一在尾款中结算。其中:总设计费的15%为设计质量保证金,即 7.5075万;总设计费的15%为工地现场服务费,即   7.5075万。
说明:(在此版本签订合同时, 以上付款比例及条件可根据招标范围及进度进行调整)
4.1设计费中的15%为设计质量保证金。如设计人:①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交付设计成果;②所提供的设计成果全面详细,达到所要求的设计深度,无设计差错及严重缺陷;③在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期间按时参加发包人的设计会商、交底、工程例会等,及时提供施工配合及技术服务,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则设计质量保证金作为设计费的一部分全额支付给设计人。如相关图纸行政审核未一次通过、存在较大问题,或达不到以上四点要求,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减,数额双方协商。
4.2设计审查(包括但不仅限于抗震审查等)过程中因需要而所产生专家评审费、会场费、车旅费由设计人承担。
4.3设计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项目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设计人请求付款前必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发包人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发票上应以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为付款单位,本合同下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均实际由发包人支付。支付方式为支票或承兑汇票或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款项支付至合同列明的设计人帐户(具体付款方式由发包人确定)。
4.4发包人收到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及增值税发票审核通过后60日内进行付款。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在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在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5.1.2发包人因非不可抗力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5.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5.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设计费后,设计人已提交发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知识产权(署名权除外)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为该工程建设和经营的目的使用和修改该设计成果。
5.2设计人责任:
5.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设计人有责任确保按照设计任务书中的计划成本进行设计。
5.2.2 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如因设计人全部或部分妨碍或拖延服务的导致项目进度迟缓,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书面说明服务迟缓的原因,并采取措施恢复及加快服务进度,以完成上述任务,减轻对建设计划造成的延误和损失。如设计人因上述原因导致本项目建设进度延迟且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发包人对第三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则设计方须赔偿发包人损失。
5.2.3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后应对后续设计/施工单位如施工图设计或其他相关联的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核或交底工作,以确保能够实现设计人的完整设计意图。分包设计必须有相应的设计资质。设计人如需进行人防设计、景观设计、基坑支护设计、PC专项设计、绿建评审等专项设计,需对代建单位或业主单位上报分包设计单位及团队进行书面确认,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工作。设计人应对分包设计单位实施总包管理义务。
5.2.4在初步设计、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将组织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会审,施工招标完成后将组织施工图交底。设计人须派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员参加完成初步设计会审,施工图会审,施工图交底工作,且在发包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后,设计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设计深度。
5.2.5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人应提供不少于 4 人次/月的施工现场服务工作,每缺席一次扣除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5.2.6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至少为50年。
5.2.7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最终成果的全部电子文件,以便发包人电子存档。
5.2.8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负责向发包人、二次深化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交底,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发包人无须增加设计费。设计人应负责其设计成果一次性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报批报建及其他相关审查,每重审一次应扣除违约金3万元。
5.2.9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5.2.10在图纸报审过程中,如审查部门要求设计人对设计文件进行当面沟通时,设计人有责任及时响应,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审查意见完善和修改,直至通过,但调整时间不可超过5个工作日,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5.2.11在施工过程中,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如发包人需要设计人对设计文件进行当面沟通时,设计人有责任及时响应,如确需现场解决的,设计人有义务去施工现场进行解决,响应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5.2.12竣工验收如若不合格,如果是施工方的原因,不影响发包人向设计人完全缴清设计费;如果是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则应根据损失的程度,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根据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退还发包人已付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双方协商按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
6.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时,设计人有权停止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无法通过审批或本工程项目停缓建的除外)
6.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部分相应设计费的100%。
6.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或因设计错误造成本项目停建、缓建、返工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超过15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发包人损失。设计人违约致使项目失败,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本合同设计费总额10%的违约金,并退赔给发包人已支付金额的100%。
6.5由于设计人自身设计原因,施工过程中造成本项目重大变更的,应减收该项目相应部分或相关专业的设计费,造成工期延误的,并按7.4条执行。
6.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或合同因设计人违约而终止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并退还给发包人已支付金额的100%。
6.7如因发包人原因调整设计范围导致合同金额发生变化,需双方进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第七条   其他
7.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成立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项目组,在工程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期间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材料样板确定、设计变更、参加工程例会及时解决设计上或技术上的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中。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设计人员的,应就每名人员按设计费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及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需经发包人同意。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不合格设计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
项目组组成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1
钱俊

一级注册建筑师
建筑专业负责人
2
刘铖祥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结构专业负责人
3
陈勇民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4
陈忠奇

注册电气工程师
电气设备负责人
5
彭钰昕

注册公共设备工程师
暖通专业负责人
  7.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7.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应另行支付或双方协商确定费用。
7.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其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但由于一方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则扩大损失的部分,由该方承担。
7.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8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确需要调整合同金额的,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根据追加的采购计划签订补充合同,但全部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补充金额的10%,且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追加费用,限于原合同内工程量清单调整增加的工程费用,原合同外工程内容,不得计入。
7.9本合同一式 拾 份,发包人 肆 份、设计人肆份,政府采购备案机构一份,采购代理公司一份。
7.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签章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1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执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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