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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共服务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乙方:厦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ZS[DY]2018009的旅游公共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其他服务 其他服务 1 国内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定制 定制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玖万捌仟元整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7-4号;
4.3交付条件: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及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企业标准依次先后解释顺序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次。具体根据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合同条款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80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80%
2 20 服务期届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一年有效。
10、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规定事项。违约方需承担项目损失,以实际协商计算为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乙方在厦门主要交通节点和游客热点地区设立6个(含)以上服务网点,合计面积超过1100平方米;配备客服人员合计20名(含)以上,每个服务点全年365天均有客服人员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且日均服务时间8小时以上。
2.乙方提供服务内容:旅游咨询、投诉受理、厦门旅游宣传、旅游产品推介、旅游信息预警,以及应急医药、便民租借、失物招领、手机充电、邮政代办、行李寄存等便民服务。
3.乙方各服务点均需配备有液晶电视、便民租借箱、应急医药箱、便民伞、手机充电器具、宣传资料架、电脑、打印机,通过宣传材料发放、图文展示、滚动视屏、客服解答以及线上媒体等方式进行厦门旅游形象展示和公益宣传,积极倡导游客文明安全出行。
4.乙方至少有一个服务点被认定为省二级或以上旅游集散服务中心。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乙方:厦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7-4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梦幻海岸商业街10号D1栋
单位负责人:杨琪单位负责人:李建权
委托代理人:
钟海林
委托代理人:
叶郑斌
联系方法:0592-2892602
联系方法:13625011164
开户银行:工行滨北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
账号:4100023329226402142账号:35101541001052508541

签订地点:福建省厦门市
签订日期:2018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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