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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沙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厦门市鲲龙贸易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7]HJZB[GK]2018073的环卫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2 2-1 垃圾容器 垃圾容器 1 国内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鲲龙 海源HY295A.福环DFL1160BX1V.海源HY50T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叁万伍仟元整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本项目要求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安装、调试验收完毕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沙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应按照标书要求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中标方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中标价含购置税及保险并上好牌照交付采购方使用),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编号[350427]HJZB[GK]2018073要求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编号[350427]HJZB[GK]2018073要求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两个期次支付;项目经最终验收合格、培训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95%(中标人开具等额发票);5%余款在质量保修期间无违约情形,于质保期满后设备无质量问题且中标人在质保期内按招标文件与合同要求履约时一次性付清(中标人开具等额发票)。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18年 11 月 8 日至2021年 11 月 7 日。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若乙方延期未按时交付使用的每逾期1天按总货价的1%交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10%,若中标人逾期交货达10日(含10日)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所受损失并支付上述核定违约金。 10.2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招标编号[350427]HJZB[GK]2018073要求执行。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五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沙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乙方:厦门市鲲龙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李纲西路1幢建设大夏7楼西侧住所:厦门市湖里区穆厝社705号2323室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林妹云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0598-5822420 联系方法:1588049041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
账号:账号:9020410100010000247705

签订地点:三明
签订日期: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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