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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第一医院水处理系统升级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龙海市第一医院
乙方:宜春达康贸易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81]ETH[DY]2018009的龙海市第一医院水处理系统升级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通用填空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医疗设备零部件 水处理系统升级 1 进口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百特金宝 CWP 60 WRO 64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肆仟伍佰元整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35号;
4.3交付条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设备质保期要求为设备经最终验收合格后24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或无法正常使用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机或零部件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维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是设备生产厂家或乙方常设机构的专业维护人员。设备在质保期内发生更换零部件的,应以同等品质的原厂部件。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投标人视自身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修服务承诺。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调试结束验收合格后,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交下列单证和文件。
a.金额为有关合同设备价格100%的正式发票。
b.制造厂家出具的设备质量合格证书。
c. 甲方已收讫设备的验收凭证。
d. 甲方签发的设备调试验收合格文件。 e.进口设备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检验检疫单。
设备验收标准和方法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列。
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5 验收合格后
2 5 验收合格满一年后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设备质保期要求为设备经最终验收合格后24个月。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交货指设备全部到位且调试至能正常使用的,下同),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例为每迟交1 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计付。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10.1.2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以上(含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合同总金额10%赔偿甲方损失并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赔偿未付清前,已到场的设备乙方无权要求运走。
10.2若乙方毁约,或明确不能交货,或交货的部件不合格,将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金额的1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再行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约定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维修检修、更换零件等)的,每逾期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1%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在乙方转移设备所有权后,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享有该设备的完全物权,且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异议。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或异议,均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龙海市第一医院乙方:宜春达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住所: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广汇家居3幢B-305、339-9-2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吴云芳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杨宇
               
联系方法:
0596-6522429
               
联系方法:
15750818491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账号:14381101040028230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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