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管理服务指挥中心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工程建设)需求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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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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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项目名称 | 深圳市政府管理服务指挥中心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工程建设) | 采购类型 | 非协议采购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133250200.00 | ||
项目简介 | 详见附件。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详见附件。 | ||
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要求 | 附件5:招标技术要求.docx | ||
商务需求 | 详见附件。 | ||
图纸 | 附件5:招标技术要求.docx | ||
技术需求、项目管理要求、其他 | 详见附件。 | ||
评标模板使用规则 | 模板使用规则 (一)关于评分准则分类 除价格分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外,其它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可分为A、B、C三类: A类评分准则指由评委主观评分的评分准则; B类评分准则指投标人进行承诺即得分的评分准则; C类评分准则指由评委客观评分的评分准则。 评审过程中,所有评委对于采用B、C类评分准则的评分因素,必须给出一致结论。 (二)关于权重调整 1、价格部分的权重不能低于40%,综合实力部分的权重不能高于10%; 2、某项评分因素的权重不能突破设置的权重上限。 (三)关于评分因素调整 1、评分因素的增加 (1)评分因素的拆分:允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模板中的评分因素进行拆分,相关权重同样作相应拆分处理。 (2)另行增加评分因素:允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评分准则并设置相应的权重,但增加的C类评分准则与增加的综合实力部分A类评分准则合计不能超过2项,每项权重不能超过2%,总权重不能超过3%。 2、评分因素的减少 允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减少评分因素,但相关的权重只能增加至价格部分或采用A、B类评分准则的评分因素。 (四)其它注意事项 1、评分因素与评分准则必须对应;不得就同一项考察内容重复设置评分因素; 2、评分因素及评分准则的表述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化,做到表述简练、准确且易于判断、没有歧义。 | ||
评标信息 | 详见附件。 | ||
其他 | 详见附件。 | ||
附件 | 深圳市政府管理服务指挥中心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工程建设).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