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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徐州市工业企业资源综合评价系统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项目编号:徐采公(2018)JSZJ133]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徐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徐州市工业企业资源综合评价系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一、采购人
1.名称:徐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地址:徐州市新城区镜泊东路1号
3. 联系方法:0516-80801708
4. 采购项目联系人:王晓川    电话:0516-80801708
二、采购代理机构
1.名称: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地址:徐州市泉山区积翠新村5号
3. 联系方法: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4. 采购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三、项目编号:徐采公(2018)JSZJ133
四、采购项目
1.名称:徐州市工业企业资源综合评价系统
2.数量:1项 
3.采购需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省委“六个高质量”发展要求为统领,以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为主抓手,以考核亩均产出和单位消耗贡献为手段,坚持“引导”和“倒逼”双向发力,坚持“投入”与“产出”综合考量,兼顾科技与创新,建立我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综合评价系统,完成对全市所有工业企业数据信息归集全覆盖,形成企业信息资源库,全面开展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所有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激励企业提质增效,着力振兴实体经济,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提升淮海经济区域中心城市凝聚力和“首位度”,为“强富美高”新徐州建设提供强力支撑。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 
五、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03.49万元人民币。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
七、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说明: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查询及使用供应商信用记录: 
⑴由采购人查询信用信息。
⑵查询渠道包括:
①“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③“信用江苏”网(www.jscredit.gov.cn);
④“诚信徐州”网( http://www.xuzhoucredit.gov.cn)。
⑶截止时点(查询环节):评标结束前。
⑷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网页截屏打印,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⑸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采购人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地点、方式:
开标时间前,在“徐州政府采购网”( 网址:www.ccgp-xuzhou.gov.cn)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的附件,自行下载。
2.招标文件售价:免费
九、投标有关信息
1.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2月11日北京时间16:00。 
2.开标时间:2018年12月11日北京时间16:00。
3.开标地点: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5号(市规划馆南侧),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第六开标室(340房间)。友情提醒:扶手电梯上行右侧。
十、投标文件的接收
1.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18年12月11日北京时间15:30。
2.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8年12月11日北京时间16:00。
3.投标文件的接收受地点: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5号(市规划馆南侧),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第六开标室(340房间)。友情提醒:扶手电梯上行右侧。
4.投标文件接收人:张迪 
十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十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公告”的附件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及附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三、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四、质疑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质疑。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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