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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路灯备用材料采购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公路桥隧维护中心
乙方:厦门鑫杰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GWCG[GK]2018046-3的2018年路灯备用材料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2 2-1 其他灯具 灯管开关等 1 国内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飞利浦等 NG400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壹万贰仟叁佰陆拾元整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60)天内货到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采购人指定的地址;
4.3交付条件:最终通过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二、 质量、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㈠质量、技术要求 1、热镀锌管 (1)、随货物证明文件要求:出厂质量证明文件,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合格证上有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证明文件应为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2)、外观质量要求(依据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①长度:镀锌钢管的定长为6m,偏差不大于20mm; ②厚度:外径允许偏差±0.50~1%,壁厚允许偏差12%~15%; ③弯曲度:镀锌钢管应具有使用性的直度; ④端头形状:镀锌钢管的两端应在镀锌前与钢管轴线切成直角,切口内外毛刺高度均不得大于0.5mm; ⑤标记:镀锌钢管应注明国标标准编号和尺寸及厂家名称。 (3)、质量技术要求(依据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①牌号和化学成份:镀锌钢管用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应符合GB-3092所规定的黑管用钢的牌号和化学成份; ②制造方法:黑管的制造方法(炉焊或电焊)由制造厂选择,镀锌采用热浸镀锌法; ③力学性能:钢管镀锌前的力学性能应符合GB3092的规定; ④表面质量:镀锌钢管的内外表面应有完整层,不得有未镀上锌的黑斑和气泡存在。 (4)、镀锌钢管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2102的规定。 2、高压钠灯(依据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管状透明型,灯头E40镀镍灯头,色温2100K; (2)、光通量≥48000LM,初始光效≥120 lm/W,最大光效≥130 lm/W,流明维持率≥90%; (3)、在-40℃~+50℃间室外稳定启动,平均寿命≥28000小时; (4)、能通配同规格各品 牌的镇流器和触发器,可在恶劣的环境下正常工作; (5)、确保使用产品稳定性、兼容性及产品统一性,高压钠灯、金卤灯及触发器均采用同一品牌产品; (6)、能与采购人所提供的灯具及灯具内的其他电器匹配,并且确保灯具平稳运行。 3、荧光灯管(依据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色温6500K±100K,显色性好; (2)、光通量3050~4800 lm,最大光效≥80 lm/W,光通流明维持率≥80%,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达到或高于:GB19043-2003要求; (3)、平均寿命≥15000小时,安全性能符合或优于:GB18774-2002 要求; (4)、达到或优于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性能明示质量要求; (5)、为确保产品使用的稳定性、兼容性及产品统一性,荧光灯管、电子镇流器及启辉器均采用同一品牌产品; (6)、能与采购人所提供的灯具及灯具内的其他电器匹配,并且确保灯具平稳运行。 4、电子镇流器(依据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光源恒功率稳定,输出功率不受灯管寿命、电压波动的影响,光源色温亮度稳定; (2)、采用“低频方波”输出技术,无交流频闪; (3)、功率因数≥0.98,功耗低,高效节能; (4)、智能启动方式,具有光源寿终保护功能; (5)、安全性能达国家标准常温下最大壳温Tc<70℃,保障消防安全; (6)、平均寿命≥10000小时; (7)、为确保产品使用的稳定 性、兼容性及产品统一性,荧光灯管、电子镇流器及启辉器均采用同一品 牌产品; (8)、通过COC、CE认证,符合EMC强制要求; (9)、能与采购人所提供的灯具及灯具内的其他电器匹配,并且确保灯具平稳运行。 5、灯罩(依据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选用PMMA材料加工成型,厚度2mm以上,具优良的透光性、抗紫外特性和耐高温特性(100℃以内); (2)、与采购人所提供的灯具完全契合,契合后的灯具防护等级保持或高于IP65; (3)、能与采购人所提供的灯具及灯具内的其他电器匹配,并且确保灯具平稳运行; (4)、为确保产品使用的稳定性、兼容性及产品统一性,中标人最终提供的产品,必须经采购人对中标人所提供的样品在现场试用成功后方可进行批量供货。 6、节能灯(依据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采用三基色稀土荧光粉,色温符合招标清单对应规格型号所列要求; (2)、光效达到或高于国家节能认证要求的GB19044-2003规定的能效二级标准; (3)、高光通维持率,2000小时光通维持率≥86%; (4)、平均寿命≥15000小时; (5)、能与采购人所提供的灯具及灯具内的其他电器匹配,并且确保灯具平稳运行。 7、LED灯具及开关电源(依据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LED灯管、灯具及开关电源防护等级达到或超过招标清单对应规格型号所列要求; (2)、能与采购人所现场景观和维护现状匹配,并且确保LED照明平稳运行; (3)、为确保产品使用的稳定性、兼容性及产品统一性,中标人最终提供的产品,必须经采购人对中标人所提供的样品在现场试用成功后方可进行供货。 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质保期 ⑴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书承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所提供产品货物的质保期 叁 年;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人为破坏及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免收含服务费、人工费、器件费等在内的一切费用并给予免费更换零配件。 ⑵对乙方提供的本合同下产品货物,需由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样品最终确认后方可进行生产供货,乙方确保最终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签收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新产品,产品货物质量和生产工艺均不低于经甲方最终确认的样品的质量和生产工艺,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⑶货物最终验收后,因产品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招投标文件不符,或证实产品货物有缺陷,甲方应尽快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或部件,乙方在收到书面索赔通知收后十五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⑷本批货物自甲方支付清合同价款时,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如发生货物毁损、丢失等,自货款付清起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没有按约定条例及时把货款付清,乙方有权把货物收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㈠ 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样品、合同、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㈡ 仓库验收:乙方提供的本合同下产品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指定人员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就到货的数量、品牌、规格及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等进行初次验收,在本合同下产品货物全部送达甲方指定仓库后,十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乙方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承诺内容、投标样品、以及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对全部货物进行验收,在双方无歧义的前提下签发厦门市公路桥隧维护中心材料入库验收单确认验收结果。 ㈢ 甲方有权委托我国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乙方所提供的货物采用抽样或全部送检方式就所送货物就(软、硬件)精度、性能进行检验。其检验费用、检验货物所需的材料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检验结果做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 ㈣ 验收时乙方必须派代表参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5 中标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依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的相关条款安装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中标人所提供的采购人签认的收讫货物的单据、采购人入库验收单以及验收合格证明的其他凭证、已交付货物的货款的100%正式发票等30个工作日内以转帐方式向中标人支付第一期货款。
2 5 质保期满后,采购人确认货物性能满足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时的承诺内容、采购人所确定样品、以及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等全部要求,由中标人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货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叁年。
10、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交货(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比率为每迟交 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1 ‰。但延期交货专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 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 1 日,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日(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3)若乙方不能交货(逾期 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1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一、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所使用“元”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本合同所使用“日”除特别注明是工作日外,均指日历日。
3、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技术要求和图纸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承诺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贰 份,厦门市公物招投标有限公司备案 壹 份, 陆 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公证机构或主管机关所出具的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着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三、⑴ 质保期内,如产品由于质量原因发生故障,乙方将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1 小时内响应, 4 小时内修复,包括免费提供因投标货物本身缺陷所导致故障的技术服务和设备维修,免费提供零部件更换等;若 4 小时内无法解决,由乙方免费更换新产品或免费提供同一型号、产地产品或优于原中标档次代用品供甲方使用,并保证甲方整体设备能连续正常运行,而更换部件的免费保修期从更换后再延长 1 年;期间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⑵ 乙方所提供的高压钠灯、镇流器、荧光灯、节能灯等货物 1 年内如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将在 30个 日历日内免费提供同档次产品或优于原中标档次产品替换。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厦门市公路桥隧维护中心乙方:厦门鑫杰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1号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34号
单位负责人:刘亚南单位负责人:沈惠敏
委托代理人:
张宏亮
委托代理人:
赖水桂
联系方法:18905925367
联系方法:13400630059
开户银行:农行厦门市莲前支行开户银行:建行厦门市文园支行
账号:386001040018923账号:35101588001052500540

签订地点:厦门
签订日期: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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