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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泵站捞渣事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新增合同)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合同编号: CSCG-GK-201809170027-1
供应商(乙方):湖南维博建设有限公司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泵站捞渣事务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CSCG-20180917002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标段号标的名称总价
1泵站捞渣事务外包项目1584500
合计金额小写:1584500.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伍拾捌万肆仟伍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价格表(服务类适用)
项目名称: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泵站捞渣事务外包项目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服务名称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1
泵站捞渣事务外包项目

凤嘴、长善垸泵站24小时常驻不定时捞渣;其它提升泵站与合建泵站捞渣每周不少于2次;排渍泵站捞渣在雨后及时捞渣,汛期每周不少于3次,非汛期每周不少于1次。
1584500.00
1
1584500.00
 合计
    1584500.00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1584500.00大写:壹佰伍拾捌万肆仟伍佰元人民币整
 
 
合同价格形式: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服务时间: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
服务地点: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指定地点
服务方式:服务总承包
服务期限从起 至止
4.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4.1)付款人: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通过  国库集中支付  双控账户支付  自行支付  专户支付
-->  国库集中支付元
(4.2)付款方式:约定支付分期及金额       总支付次数8次       第1次支付198062.5元, 第2次支付198062.5元, 第3次支付198062.5元, 第4次支付198062.5元, 第5次支付198062.5元, 第6次支付198062.5元, 第7次支付198062.5元, 第8次支付198062.5元,
支付说明
项目在第一支付时采取一般程序验收方式,其余采取采购人内部验收方式;项目款分八次进行支付,每一次支付合同总额的12.5%,每季度验收支付一次,在每次验收完成合格后5日内完成支付,供应商需开具每次合同总额12.5%的发票。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合同在第 1 次支付前组织验收
   简易程序验收       一般程序验收
6.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8、合同生效期
本合同自生效
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 采购人执份 , 供应商执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内容
项目服务期内要求
1  工作内容及基本要求
1.1 捞渣事务外包工作内容为:对各泵站站内各构筑物池面浮渣进行捞渣,包括进水井、集水井、格栅井、进水流道、沉砂池、泵房等处;对除格栅除污机和皮带运输机上的建筑、生活垃圾等杂物进行清理;
2  工作基本要求
2.1 凤嘴、长善垸泵站24小时常驻不定时捞渣;
2.2 其它提升泵站与合建泵站捞渣每周不少于2次;
2.3 排渍泵站捞渣在雨后及时捞渣;汛期(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每周不少于3次;非汛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周不少于1次;
2.4 每次捞渣工作应及时填写《泵站捞渣记录表》,捞渣工作记录表包括捞渣日期、泵站名称、捞渣位置、捞渣人姓名,并经泵站当班人员或泵站站长签字确认;
2.5 每次捞渣工作完成后,要求池面无大型浮渣,除格栅除污机和皮带运输机上无垃圾堆积;
3  人员及设备配置要求:
3.1 凤嘴、长善垸泵站各常年24小时配置常驻人员不定时捞渣;
3.2 该项目人员配置不少于15人,以确保多个泵站在汛期需要24小时同时捞渣的等其他特殊情况下,服从采购人的合理调度;
3.3 为确保捞渣工作的及时性,成交人应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含车辆不少于2辆)及捞渣工具。交通工具优先选择面包车,主要用于捞渣人员和捞渣工具快速便捷到达现场,捞渣工具的配置至少包括小型吊蓝、捞渣网、手电动升降机、铲子、扫把等,捞渣车辆停放于河西片区1辆(管辖范围河西片区及河东片区伍家岭以北泵站)和中心1辆(河东片区伍家岭以南及武广片区),成交人提供的车辆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停放于指定地点,不得用做它用,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必须符合城市行驶要求;
4  项目其它要求
4.1 成交人不得将本合同合约议定项目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及其他个人;
4.2 成交人应按照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执行标准,自觉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的临时调配,及时完成捞渣工作任务;
4.3 成交人应与捞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定期组织捞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4.4 捞渣人员在对格栅除污机或皮带运输机进行渣物清除时,应坚守在运转的设备旁。如需启、停设备,应告知泵站值班人员并在其配合操作(启、停)进行捞渣,以确保设备出现异常情况下及时处理,保障人员及设备运行安全;
4.5 捞渣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因中标人原因而造成的人身安全和相关的设备设施运行安全责任,由中标人全面承担;
4.6 捞渣人员的保险、加班、慰问、处理突击性捞渣所产生的等费用由中标方负责;
4.7 项目所配置的捞渣人员要须具备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其身体健康(须提供健康证明),无判刑、刑拘等不良记录,工作勤勉、踏实、细心、负责。
5  项目的质量保证
5.1 成交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中的要求,在该项目合同签订5日内提供《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原件给采购人。如成交人能按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应在第一次付款到帐后的5日内将《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原件无条件退回成交人;
5.2 泵站进水井、集水井、格栅井、进水流道、沉砂池、泵房等池面浮渣以及格栅除污机或皮带运输机上渣物,一经发现未按要求清理干净的,每发现1处罚款500元,并进行及时整改清理干净;多处未清现干净的,罚款进行累积,并在约定的支付周期内即时扣除;
5.3 如在一个年度内,一旦发现未按要求清理干净的累积次数达10处以上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6  项目的验收
6.1 成交人在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5日内,应将本期经泵站当班人员或泵站站长签字确认的《泵站捞渣记录表》提供给采购人,该记录作为验收的佐证材料之一。
6.2 项目验收按照国家或政府以及采购人内部验收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在第一支付时采取一般程序验收方式,其余采取采购人内部验收方式;每次的验收报告作为项目付款的必要凭证。
6.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6.4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合同备案时间:(甲方盖章后自动生成)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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