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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电子文件管理统一平台及数字档案馆升级改造项目(应用系统开发)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甲方(发包人):宁波市鄞州区档案局 
乙方(承包人): 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鄞州区电子文件管理统一平台及数字档案馆升级改造项目公开采购的结果,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采购内容:
名称
内容
数量
电子文件统一归档管理平台
电子文件归档处理系统
1套
电子文件管理系统
1套
电子档案长久保存平台
前置接收系统
1套
电子档案长久保存系统
1套
档案信息综合管理及服务平台
档案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1套
电子档案阅览室系统
1套
二、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2.1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壹佰玖拾捌万元(¥1,980,000.00元)人民币。
2.2 本合同金额包括完成招标内容及要求所提供的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费用。
2.3支付方式:项目完成电子文件归档处理系统的建设,实现政务服务网电子化归档,经招标人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25%;完成所有业务模块开发,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三、技术资料
3.1 乙方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的有关技术资料。
3.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产权、版权及保密约定
4.1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4.2 乙方应确保其策划、创意、设计及其他提供的服务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4.3 资料使用和管理
(1) 甲方提供的既有资料只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项目,不得扩展到其他项目或其它单位。项目完成后,相关数据应交回甲方。乙方对甲方所提供资料的使用权在合同项目完成后自行终止。
(2) 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对相关资料保密的法律义务。
4.4 版权、信息发布与学术研究
(1) 甲方拥有本服务成果的版权。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界发布关于本项目的任何信息。
(3) 项目完成前,乙方不得单独发表或交流与本项目有关的服务成果。
4.5 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是不受第三方限制的、免受追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服务,乙方应保证甲方在本合同范围内使用的成果不受第三方提出的关于专利权、版权、设计、其他知识产权或使用许可的法律纠纷,倘若发生有关的诉讼,完全由乙方应诉并承担法律责任和费用。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磋商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有关甲乙双方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履约保证金
6.1 在合同签订前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保证。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中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剩余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七、转包或分包
7.1 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提供,不得转让他人;
7.2 除非得到甲方的同意,负责乙方不得分包给他人。
7.3 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乙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的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提出要求、建议或修改。
(2)甲方有权指派专人与乙方进行接洽,甲方对与本次活动的音像视频资料拥有版权,并有权用于公众媒体宣传。
(3)确定合同的基本性质及目的,提出具体要求,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调整、验收,并最终确认。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方案和服务予以验收或确认,不免除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各项责任。
(4)甲方同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5)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执行活动方案时必须由甲方才能提供的条件,协助配合乙方的前期准备。
(6)甲方如需变更活动时间或活动方案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予遵从。
8.2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合法的组织本次活动。
(2)乙方应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乙方应按规定完成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文化、公安、消防、城管、工商、市政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报批手续。合同期内如因乙方资质或未完成本活动所需报批造成的处罚或相关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3)乙方在合作期间负责活动方案的制定、调整、活动承办,并严格按照活动方案完成各项工作。乙方应在合作期间与甲方保持密切的沟通,对甲方所提建议进行及时的调整与反馈。
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要求对活动方案进行修改,直至达成甲方满意。
(4)乙方应负责协调场地电力保障。
(5)与本活动相关的所有媒体刊登的宣传材料及各式印刷品,都须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才可执行后续工作。
(6)乙方活动使用的各种物料及其数量,以及各种物料的供方品牌应符合招标要求。
九、服务要求
9.1 质保期三年。(自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计)
9.2 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本次活动的详细策划方案和工作计划。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本次培训的详细策划方案和工作计划予以审核。如甲方根据其审核结果提出修改要求,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调整策划方案和工作计划。
9.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经甲方确认的工作计划。
9.4 乙方须秉持专业精神和专业水准,保证优质高效地完成活动的策划、组织、执行、监控、活动承办等工作,并在各方面达到甲方满意的效果。
9.5 乙方应按照国家消防法规的要求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6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次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并按公安机关的要求落实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组织、现场缓冲区域设置、车流、人流疏导和应急医疗救护、灭火、疏散措施、配备应急广播、照明和安全设施。
9.7 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正常进行,如因活动给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或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甲方因活动安全原因遭受任何处罚或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和承担全部责任。
9.8 乙方应根据活动内容性质及规模为本次活动提供足额的财产、人身、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由此引发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9.9 乙方应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响应及承诺提供合格的服务,并按约定提供相关服务成果及资料。
十、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0.1 交货期:项目于 2019 年11 月 30日前完成所有业务模块开发,项目实施及最终验收。
10.2 交货方式:现场交付
10.3 交货地点:宁波市鄞州区档案局
十一、税
10.1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二、服务质量保证
12.1 乙方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
12.2 服务期内因乙方服务本身的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服务成果或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须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负责处理赔偿和补救措施。
12.3 如在服务过程中发生问题且须在服务现场解决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1小时内响应,6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十三、违约责任
13.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成果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3.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3 如遇甲方活动取消,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解除,双方按以下约定核算费用,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1)甲方在活动举办前7日前(含7 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不予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甲方在活动举办前 3-6日内(含3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
13.4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执行活动方案完成工作,影响活动效果,甲方有权扣除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的价款,并有权扣除合同价款的 5%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活动导致活动无法正常执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付其余款项,且要求乙方退回已付款项并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5 乙方所交的服务成果技术要求、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磋商文件规定标准及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服务成果,乙方愿意改进或完善成果但逾期交付的,按乙方逾期交付处理。乙方拒绝改进或完善成果的,甲方无条件方面解除合同,且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4.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4.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日历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五、诉讼
15.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宁波市鄞州区档案局。
十六、合同生效及其它
16.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6.2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6.3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16.4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宁波市鄞州区档案局     乙方(盖章): 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鄞州区惠风东路568号B楼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10月29日         签订日期:2018年10月29日
 
合同鉴证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鉴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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