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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标段:五官科设备一批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
                                           编号:SZWK2018-Y-G-026号
甲方:苏州工业园区星浦医院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乙方:苏州辉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有宗 
电话:18020288868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备案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1楼
电话:0512-66681170
 
根据政府采购编号SZWK2018-Y-G-026号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甲乙双方就此次中标的第二标段:五官科设备一批的合同事宜,签订本合同书。本合同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拟签订合同一般条款
(一)、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1.1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  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1 合同的特殊性条款
2.1.2 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2.1.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1.4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2.1.5 有关图纸
2.1.6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2 合同的特殊性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 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3.1 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合同文件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行业或甲方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特殊性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和规范。 
(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4.  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乙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乙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5.  质量保证
5.1 乙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等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5.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5.3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不低于五年。
6.  包装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7.  伴随服务
7.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7.1.1 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
7.1.2 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7.1.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7.1.4 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7.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8.  标的物的交付
8.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8.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8.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9.  检验和验收
9.1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9.2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9.3 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约定。
9.4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  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2  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10.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
11.  合同价款和支付
11.1 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11.2 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11.2.1 合格的销售发票;
11.2.2 甲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11.3 甲方应按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11.4 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2.  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  甲方违约责任
13.1  在合同生效后,非乙方质量原因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3.2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3.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4.  乙方违约责任
14.1  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14.2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5.  不可抗力
15.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索赔
16.  索赔
16.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6.2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6.2.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6.2.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6.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6.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16.4  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招标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政府招标管理部门审核。
(八)、履约保证金
17.  履约保证金
合同金额的5%,签订合同前缴纳,全部验收合格后且在保证金收款部门收到收据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九)、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8.  合同的解除
18.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8.2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8.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8.2.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8.3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9.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合同的生效
20.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十一)、争议解决
21.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采购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22.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采购人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23.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解释。
拟签订合同特殊条款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采购编号SZWK2018-Y-G-026招标文件及该文件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中标的第二标段:五官科设备一批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内容:
1、清单如下:
标段号
序号
项目
数量单位
品牌型号
单价
总价
第二标段:五官科设备一批
1
非接触眼压计
1台
尼德克 NT-510
139200
139200
2
电脑验光仪
1台
尼德克 ARK-1
98800
98800
3
裂隙灯
2台
上海美沃S350
24800
49600
4
视力筛查仪
1台
天津索维 SW800
98300
98300
5
电测听仪
1台
国际听力 AD-226
149800
149800
6
声阻抗仪
1台
国际听力 AT-235
49700
49700
7
五官科综合治疗台
1台
美高 MG-ET200
79600
79600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①招标文件;
②乙方中标的投标书;
③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④中标通知书。
(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按此次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陆拾陆万伍仟元整(¥665000.00),投标总价一次报定,包括全部货物、安装、调试、辅助材料、人工、机械、运输、保险、运费、各种税费、劳保、专利技术、检测费用及质保期间等一切费用。
2、付款步骤:
待合同签订生效后,在货到并经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在供方向苏州工业园区国库支付中心提供下列单据后30日内,由苏州工业园区国库支付中心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0%,10%余款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30内付清(不计息)。
A、需方签收的送货回单。
B、合格销售发票。
C、供需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3、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
4交付期: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到位。
(三)、质量与验收:
1、质保期叁年。
2、乙方应按照标书的有关规定提供合格设备;
3、设备质量出现问题,乙方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4、设备的验收包括:数量、外观、质量、性能、质保单、包装和乙方承诺的其它指标。
5、验收标准:根据标书要求及有关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到场,并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通过。
6、乙方交付验收时应先用书面、电传等方式通告甲方及采购人;
(四)、售后服务:
按照招标文件和乙方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服务执行。
(五)、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需向采购人提交一份备存。
备注:合同条款内容将根据成交单位承诺的实际服务内容进行调整。
甲 方:(公章或合同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 方:(公章或合同章)
乙方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方: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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