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中医院内科大楼、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及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中心建设项目装修工程甲供材料采购项目补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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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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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铜梁区中医院内科大楼、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及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中心建设项目装修工程甲供材料采购项目 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铜梁区中医院内科大楼、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及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中心建设项目装修工程甲供材料采购项目”作出如下通知:
一、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 “甲供材料采购合同”中第11.7(1)条内容:“抽样一次不合格,买方拒绝接收该批货物,卖方应承担因卖方所供材料质量不合格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若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卖方除赔偿买方一切经济损失外,还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买方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修改为:抽样一次不合格,买方拒绝接收该批货物,卖方应承担因卖方所供材料质量不合格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若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卖方除赔偿买方一切经济损失外,还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买方保留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 “甲供材料采购合同”中第12条内容:“本合签订生效后,除买方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后增加内容:如买方发现转让给第三方,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买方一切经济损失。
三、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 “甲供材料采购合同”中第18条内容:“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修改为: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应向买方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招 标 人: 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 重庆市铜梁区残疾人联合会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铜梁区中医院内科大楼、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及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中心建设项目装修工程甲供材料采购项目”作出如下通知:
一、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 “甲供材料采购合同”中第11.7(1)条内容:“抽样一次不合格,买方拒绝接收该批货物,卖方应承担因卖方所供材料质量不合格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若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卖方除赔偿买方一切经济损失外,还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买方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修改为:抽样一次不合格,买方拒绝接收该批货物,卖方应承担因卖方所供材料质量不合格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若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卖方除赔偿买方一切经济损失外,还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买方保留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 “甲供材料采购合同”中第12条内容:“本合签订生效后,除买方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后增加内容:如买方发现转让给第三方,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买方一切经济损失。
三、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 “甲供材料采购合同”中第18条内容:“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修改为: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应向买方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招 标 人: 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 重庆市铜梁区残疾人联合会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