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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质疑回复
质疑供应商:四川温特美棉业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护贤南路50号9栋101号
邮编: 611930
法定代表人:刘西平    联系电话:13579031092
委托代理人:刘泽全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被质疑人:达州百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宣汉县亿联建材商城B区16栋3楼
邮编:636150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0818-5207933
四川温特美棉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认为《宣汉县民政局2018年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项目》BSZC1808号的中标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8年6月1日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于2018年6月4日依法受理。
质疑事项:1、我公司在符合性审查中因无产权承诺被评审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我公司认为此项评审结果与国家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违背。
经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宣汉县民政局2018年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五章没要求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或承诺函,你公司在承诺函中已明确接受和满足招标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不用单独提供知识产权承诺。认为此评审结果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
质疑事项2:按照此评审标准,对招标文件中所列所有实质性要求条款都应进行特别承诺或提供证明,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所有投标供应商是否完全符合此评审标准。
经审查:我公司工作人员在复核评审结果中,发现按照评审委员会评审标准,并不是招标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都单独进行了承诺或提供证明。
综上,本公司认为,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规定,现答复如下:
    我公司认为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符合上述政府采购文件规定,在评审活动中,我公司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求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并宣读国家相关法律文件,但评审委员会仍然坚持己见,拒不采纳我公司意见,并拒绝在复核报告上签字。为此,我公司已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报告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达州百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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