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财政局关于金昌市行政中心保安购买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立即查看
|
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金昌市财政局关于金昌市行政中心保安购买社会化服务
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项目名称:金昌市行政中心保安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
文件编号:JCZC2018CS-08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金昌市金永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金昌市天庆冠邸4号楼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郭正祥
代理人:徐志进
被投诉人1:金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被投诉人地址1:金昌市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统办楼115号
被投诉人2:金昌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2:金昌市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统办楼202号
相关供应商名称:金昌维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1号
二、投诉事项
2018年5月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金昌市行政中心保安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投诉书,并于当天予以受理。投诉人认为:1.金昌维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标书内容提供虚假增值税纳税额、社保证明资料。2.金昌维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采购人实施行贿行为。
三、处理意见
(一)投诉事项1
我局于2018年5月8日分别向金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金昌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中心及金昌维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印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限期5个工作日内针对投诉书投诉内容作出答复,并提供前期质疑答复期间举证论证资料。
处理期间,结合现有资料,多方询证,我局认为质疑阶段取证存在纰漏,当事人质疑答复含混不清,评审专家配合处理不力,需再次组织调查取证。由于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投诉阶段取证,我局委托在库专家2人作为第三方,前往金昌市国家税务局、金昌市金川区地方税务局调查取证。结论如下:
金昌维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纳税证明材料。金昌市国家税务局给出了说明:入库税额是应缴税额次月的税额,不能仅以入库税额来计算全年缴税总额。投诉事实依据中的“2017年度增值税纳税11979.64元”与维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2017年度增值税纳额11649.64元”,相差330元,属于可合理解释范围,该项投诉不成立。
金昌维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社保证明材料。金昌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中心已在质疑答复阶段取得了金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维和保安公司于2018年4月在金川区社保中心新参保”,我局对该证明予以采纳。并将该公司提供的2018年1-3月份社保缴纳凭证16张(原件)交由金川区国税局第二分局稽查科查验后,认定均非其单位开具,该投诉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故“金昌市行政中心保安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成交结果无效。由于此次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只有两家参与最后报价,且金昌维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最后报价最低,作为了磋商基准价,影响了整个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不能直接依次从评审产生的其他成交候选人中选定合格成交供应商。因此,金昌市金永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能由此次项目评审结果成为成交供应商。
(二)投诉事项2
金昌维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采购人实施行贿行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四、处理决定
(一)原磋商成交结果无效,本项目废标,金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金昌维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89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此次项目评审专家评审中查验不细致、在投诉质疑阶段未尽到评审专家义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给予批评。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昌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金昌市财政局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