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原县壤口乡壤口村民族团结进步新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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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红原县壤口乡壤口村民族团结进步新村建设项目
施工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红原县壤口乡壤口村民族团结进步新村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红原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以红发改经信【2017】220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红原县壤口乡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总投资86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两资补助400万,县级自筹及农牧民投工投劳资金460万元(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红原县壤口乡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红原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红发改经信【2017】220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
2.2建设地点:红原县壤口乡壤口村.
2.3建设内容及规模:1.基础配套设施建设;2村容村貌工程;3产业发展(民俗体验馆建设)。
2.4计划工期:365日历天。
2.5招标范围:本项目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在阿坝州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必须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具备有效期内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1个标段。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实行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6月13日 00 时 00 分至2018年6月17日 23 时 59 分,在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abatc.cn),凭注册企业数字身份CA证书登录“阿坝州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未完成注册的企业须按注册流程完成注册,方可按以上要求下载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含招标电子技术标文件,格式为*.ZBJ、招标电子商务标文件,格式为*.ZBS、图纸、电子商务标招标控制价文件,格式为*.BDS),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4.2招标文件下载需缴纳系统使用费150元。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4.3招标文件下载的时限以招标公告约定为准,逾期将不能下载。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7月5日10时 00分,递交网址为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abatc.cn)阿坝州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系统。
5.2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指定网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spprec.com)、《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abatc.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 红原县壤口乡人民政府 | 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红原县壤口乡人民政府 | 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智领大厦 |
邮编: | / | 邮编: | 610000 |
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传真: | / | 传真: | / |
电子邮件: | / | 电子邮件: | / |
网址: | / | 网址: | / |
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联系电话:0837-6447054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以及《阿坝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以外的删减。对投标邀请书的要求,下同。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数量。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在评标时也不得作废标处理。
(4)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3.3。
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章”的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