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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第五中心小学ABS双人课桌椅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建君信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州市仓山区第五中心小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ABS双人课桌椅采购项目进行询价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ABS双人课桌椅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JXZB201801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项目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州市仓山区第五中心小学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仓山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君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69号6#楼6207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项目的名称: ABS双人课桌椅采购项目、数量: 300套、简要规格描述 : 具体要求详见询价通知书第一章询价货物一览表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1.凡有能力提供本询价通知书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报价人;2.报价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3.报价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4.报价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5.报价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6.报价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报价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8.报价人在响应文件技术商务部分正本中须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9.本项目只面向小微企业,报价人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附件;② 提供报价人和所报价产品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注:(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企业出具的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三、报名和审查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9.5 万元(人民币)
报名时间:2018年06月11日 08:30 至 2018年06月13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69号6#楼6207室
审查时间(审查资质的时间):2018年06月14日 09:00
审查地点(审查资质的地点):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69号6#楼6207室
 
四、开标时间:2018年06月14日 09:00
 
五、询价方式和询价时间及地点等:
获取询价文件的时间:2018年06月11日 08:30 至 2018年06月13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询价文件地点: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69号6#楼6207室
获取询价文件方式:
1.购买时间: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18年6月11日8:30至2018年6月13日18:0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2.购买地点: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69号6#楼6207室。3.未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购买询价通知书的潜在报价人将失去报价资格。
获取询价文件文件售价:
100.0
 
六、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06月14日 08:30 至 2018年06月14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69号6#楼6207室开标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详见附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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