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区河长制断面水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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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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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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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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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芗城区环境保护局
乙方:厦门通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2]C[GK]2017057的芗城区河长制断面水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151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无 | 每月15号前 | 1年 |
合计: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陆仟陆佰零贰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芗城区辖区;
4.3交付条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中标片区为:城市内河片区(58个) 53金峰自来水厂、54谢溪头水闸出水口、55渡头水闸出水口、56前山、铁塘交汇处、57金峰中路与北环城路交叉口龙奎处、58惠民花园一、二期土地庙处、59龙奎与三湘引水工程冲水交界处、60三湘江西洋坪支流、61三湘江西洋坪支流正兴学校北门东边支流、62三湘江西洋坪支流正兴学校北门西边支流、63三湘江西洋坪支流与芝山交界、64上墩桥双语学校处、65西溪师院南门(芝山与东铺头交界)、66九龙江西溪(洲尾亭水闸出水口)、67环城内河(南台段)、68环城内河(新华社区段)、69泗洲河与新桥街道交界、70泗洲河新城花园交汇处、71脚桶港流入埔头港、72葫芦潭溪流入埔头港、73脚桶港与南坑交界处、74脚桶溪与通北交界、75葫芦潭溪与南坑交界处、76葫芦潭溪与通北交界、77埔头港支流与龙文交界、78塔后港与龙文交界、79港桥港与南坑街道交界(连科港)、80埔头港新桥与巷口交界处、81诗埔港流入埔头港处、82埔头港下游与龙文交界、83南星支渠冷冻厂边、84南星支渠南方花园门口、85诗墩接入口、86南星九龙江西溪出水口、87坑头村出水口、88农友溪与石亭交界、89桃林溪汇入农友溪、90农友溪与龙文交界、91古塘村出水口、92恒坑溪与石亭交界、93下高坑1号桥、94下高坑2号桥、95下高坑3号桥、96高坑溪白牌、97坂园溪流入恒坑溪汇水处、98董坑溪流入恒坑溪汇水处、99西洋溪后房农场与香坂交界、100西洋溪香坂村出水口、101西洋溪下苍村出水口、102西洋溪新甘仔园、103西洋溪园坑村、104西洋溪果树、105西洋溪南塘蕉前、106谢坑村出水口、107谢坑与石亭交界、108西洋溪吴浦东坑交汇处、109西洋溪与龙文交界、增3第一水厂康山取水口。 (2)投标单价报价金额为1302元,监测点位为58个断面。合计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柒万伍仟伍佰壹拾陆元整(¥75516.00) (3)乙方于6月份完成监测,并向甲方提交1-6月份的监测报告和发票后,甲方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的款项,及人民币叁万柒仟七百伍拾捌元整(¥37758.00),乙方12月份完成监测,并向甲方提交7-12月份的监测报告和发票后,甲方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余下50%款项,及人民币叁万柒仟七百伍拾捌元整(¥37758.00)。。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责任 10.1.1甲方保证其有权或已取得权利人同意,委托乙方完成上述技术服务。 10.1.2甲方已知晓并认可乙方的检测能力和资质范围,向乙方提供有关监测点具体地点名称及背景等必要材料,安排负责人员协助乙方一同到现场采样,并对所提供样品材料的真实性和按照附件一中的监测时点采集的样品的代表性承担保证责任。采样环境现场存在任何已知或潜在危险,如放射性、有毒或者爆炸、腐蚀等危害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等情形时,甲方应事先声明,否则,后果由甲方承担。 10.1.3甲方依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监测费用。 10.2乙方责任 10.2.1乙方按照甲方在附件一中的监测项目和监测时点的要求进行采样,按照有关环境监测的标准方法进行分析工作,按照中国计量认证的有关规定出具监测报告。 10.2.2 乙方对甲方的一切监测数据和检验技术要求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与样品有关的技术资料用于任何经营及开发活动。 10.2.3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自行监测报告无法及时上传,致甲方被环保部门处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漳州市芗城区环境保护局 | 乙方: | 厦门通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漳州市南昌路96号 | 住所: |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明路32号 |
单位负责人: | 林炜 | 单位负责人: | 邹福林 |
委托代理人: | 林顺忠 | 委托代理人: | 陈巧虹 |
联系方法: | 13860817766 | 联系方法: | 13400739792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马巷支行 |
账号: | 账号: | 35101 57400 105 250 7331 |
签订地点: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419号4楼
签订日期:2018年06月13日2018年5月24日
签订日期: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