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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C20180502_06工程造价咨询与审计服务合同(让区专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与审计服务合同(让区专用)
项 目 编 号:DZC20180502
计 划 编 号:ZCB20180430
甲 方: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审计局
乙 方:黑龙江庆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鉴证方: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甲、乙双方根据DZC20180502大庆市让胡路区审计局结算审计咨询定点单位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让胡路区审计局结算审计咨询定点单位采购项目
工程地点:大庆市让胡路区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1.服务期限:三年。
2.付款方式:由采购单位自行结算付款给供应商。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支付实际发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审计费的80%,剩余款项次年支付。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审计费=基本审计费+效益审计费。
其中①基本审计费:基本审计费=工程报审额×基本审计费率
②效益审计费:效益审计费=工程造价净核减额×效益审计费率
3.基本审计费率:0.01 %,效益审计费率:2.61%。
4、时限要求:对于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自接收审计资料之日起至出具审核报告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项目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受托社会审计机构自接收审计资料之日起至出具审核报告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日。无故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审计项目的,每超过一日扣减审计费总额的1%。
对于委托工程结算审计的,应提供的审计成果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①结算审计报告;
②审定的工程结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
③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5、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从事编制审计项目的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工作的供应商,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
三、合同起止时间
开始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完成日期: 2021年6月26日
四、造价通用条款
(一)总则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或《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
指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内容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有通用条款第2条所列的文件组成。
1.2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订立,通用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条款。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1.3专用条款
指委托人与咨询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委托人
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5委托人代表
指委托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咨询人
只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7咨询人代表或总造价工程师
指咨询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8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9第三人
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0日
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正常服务
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1.12附加服务
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1.13额外服务
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通用条款第11.1条、第13.1条和第13.3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本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报价书)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内容
A.投资估算编审。
B.设计方案比选和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
C.直接使用定额计价。
D.清单计价。
E.合同谈判及条款制定。
F.竣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G.竣工结、决算及项目后评价阶段。
H.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I.其他业务。
4.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4.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均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
5.通讯联络
5.1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合适、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的通讯,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生效。
5.2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的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押或拖延。委托人、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通讯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二)合同主体
6.委托人义务
6.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6.2委托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6.3委托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6.4委托人应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6.5委托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咨询人支付相应咨询酬金。
6.6委托人应自签订合同之日,在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时,一次性付清。
7.委托人的权利
7.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7.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7.3当咨询人不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委托人的责任
8.1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有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8.2委托人应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
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8.3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9.咨询人的义务
9.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咨询人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实施方案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9.2合同签订后,咨询人接受并整理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文字资料,并以此作为咨询依据。
9.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约定期限被,不得泄露与本合同约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10.咨询人的权利
10.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10.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10.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查的权利。
10.4由于委托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5委托人如果中途终止合同,依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比例支付咨询酬金。
11.咨询人的责任
11.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11.2咨询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并有责任保证其真实、合理、合法。
11.3咨询人责任期间内,应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11.4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1.5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补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12.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由于为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12.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有责任方负责赔偿。
12.4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12.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3.咨询业务的酬金
13.1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的额外工作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13.2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13.3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书面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13.4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4.其他
14.1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14.2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4.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4.4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14.5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5.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
成一致,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造价专用条款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内容:
A. 工程结算审核。
2.甲方义务
2.1签订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 30 日内提供该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有关资料。
2.2甲方接到咨询人书面提出的要求后,应在 3 日内做出相应的书面答复。
2.3甲方应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六、财务审计部分
七、终止和赔偿
(一)因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予以整改,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三)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目标无法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做出问题整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成交总额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所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该服务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3、其他由双方约定。
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解决合同争议或纠纷的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
2、向大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大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须经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合同的公平、自愿性进行鉴证。
3、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准后方可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审计局
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槐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宋子慧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邮政编码:163712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07-10
乙方:黑龙江庆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程宇广场D座商贸西街27号
法定代表人: 冯立秋
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文红
电话:13836924256
传真:
邮政编码:16331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账号:563010100100130557
签订日期:2018-07-09
户名: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直支行
账号:23050166930000000031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2号(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0459-6981694
签订日期: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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