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采购(2018年度)项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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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潜山县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采购(2018年度)项目招标文件
澄清修改通知
一、鉴于供应商所提出的 “疑问”,现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澄清解答如下:
序号 | 投标人答疑项目及内容 | 澄清解答 |
1 | QSZBCG2018—142招标公告中,对第3条供应商资格要求中“3.3供应商(包括供应商非法人性质分支机构等)不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有效期内(核查网址:http://www. circ.gov.cn/)”,该条描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规定,易产生歧义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2 | QSZBCG2018—142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中:承运人责任险(含司乘人员。按每座80万元计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条款”表述为“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机关事业单位车辆不是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车辆,保险公司无法报价,建议修改 | 现将招标文件中“承运人责任险(含司乘人员。按每座80万元计算)”均修改为“车上人员责任险(含司乘人员。按每座10万元计算)” |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其内容不变。
三、本“澄清修改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采购人:潜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皖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