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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化工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青龙山路东延、龙山路西延、张良路南延施工标段三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合同编号:
沂源县化工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 提升工程青龙山路东延、龙山路西 延、张良路南延施工(标段三)
施工合同
甲方:山东高速鲁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高速绿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1 二、合同工期.....................................................................................2 三、质量标准.....................................................................................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项目经理.....................................................................................2 六、合同文件构成.............................................................................2 七、承诺.............................................................................................3 八、词语含义.....................................................................................3 九、签订时间.....................................................................................3 十、签订地点.....................................................................................4 十一、补充协议.................................................................................4 十二、合同生效.................................................................................4 十三、合同份数.................................................................................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6 1. 一般约定........................................................................................6 2. 发包人..........................................................................................20 3. 承包人..........................................................................................23 4. 监理人..........................................................................................30 5. 工程质量......................................................................................33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37
7. 工期和进度..................................................................................43 8. 材料与设备..................................................................................51 9. 试验与检验..................................................................................57 10. 变更............................................................................................59 11. 价格调整....................................................................................66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70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78 14. 竣工结算....................................................................................85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88 16. 违约............................................................................................93 17. 不可抗力....................................................................................98 18. 保险..........................................................................................101 19. 索赔..........................................................................................103 20. 争议解决..................................................................................10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9 1. 一般约定....................................................................................109 2. 发包人........................................................................................113 3. 承包人........................................................................................114 5. 工程质量....................................................................................119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19 7 .工期和进度.................................................................................120 8. 材料与设备................................................................................121
10. 变更..........................................................................................121 11. 价格调整..................................................................................124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5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7 16.违约............................................................................................128 17. 不可抗力..................................................................................129 18. 保险..........................................................................................129 20. 争议解决..................................................................................12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山东高速鲁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山东高速绿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方就 沂源县化工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青龙山路东延、龙山路西延、张良路南延施工(标段三)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沂源县化工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青 龙山路东延、龙山路西延、张良路南延施工。
。2.工程地点:淄博市沂源经济开发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207-370323-89-05-666215。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张良路南延道路及配套工程施工。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沂源县化工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青龙山路东延、龙山路西延、张良路南延施工项目标段三:张良路南延道路及配 套工程施工(除绿化工程)。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 通工程、路灯工程等施工内容。最终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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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下达的施工范围决议和批复后的施工图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1 月 18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 年 1 月 16 日。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 工期总日历天数:365
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现行有效的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工程竣工 验收时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含税人民币(大 写)捌佰零柒万捌仟捌 佰捌拾玖元伍角肆分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54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综合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孙国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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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 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 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 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 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 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 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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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山东省淄博市悦庄镇山东高速鲁中项目管理有 限公司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肆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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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323MACBY93D4C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0MA3N52FQ4P
地 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
县经济开发区荆山路 221 号 303 区奥体中路 5006 号综合楼附楼
室-3 号 1-208 室
邮政编码:256199
法定代表人:王天佼
邮政编码:250101
法定代表人:谭志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luzhongxiangguan@126.com sdgslsjs@163.com
开户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 开户银行: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
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营业部 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
账 号:817620001421017929 账 号:817973001421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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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
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 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
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 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 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 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 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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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 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 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 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 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 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 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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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 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 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 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 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 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 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 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 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 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 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 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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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 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 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 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 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 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 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 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 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 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 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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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 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 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 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 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 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 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 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 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 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 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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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 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 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 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 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 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 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 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 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 说明合同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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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 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 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 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 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 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 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 12
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
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
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
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
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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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 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 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 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 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 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 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 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 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 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 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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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 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 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 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 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 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 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 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 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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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 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 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 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 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 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 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 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 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 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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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 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 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 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 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 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 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 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 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 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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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 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 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 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 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 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 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 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 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 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 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 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 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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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 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 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 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 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 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 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 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 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 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 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 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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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 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 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 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 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 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 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 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 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 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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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 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 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 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 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 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 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 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 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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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 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 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 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 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 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 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 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 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22
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 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 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 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 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 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 23
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 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 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 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 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 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 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 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 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 24
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 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 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 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 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 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 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 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 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 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 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 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 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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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 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 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 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 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 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 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 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 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 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26
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 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 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 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 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 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 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 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 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 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 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 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27
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 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 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 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 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 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 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 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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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 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 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 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 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 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 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 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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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 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 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 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30
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 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 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 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 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 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 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 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 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 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 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 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 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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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 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 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 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 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 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 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 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 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 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 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 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 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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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 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 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 33
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 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 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 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 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 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 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 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 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 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 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 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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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 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 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 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 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 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 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 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 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 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 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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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 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 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 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 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 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 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 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 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 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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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 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 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 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 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 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 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 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 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 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 37
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 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 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 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 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 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 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 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 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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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 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 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 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 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 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 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 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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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 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 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进度款同期 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 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 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 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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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 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 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 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 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 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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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 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 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 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 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 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 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 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 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 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 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 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 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 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 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 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 42
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
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
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
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 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 43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 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 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 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 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 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 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 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 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 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 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 44
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 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 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 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 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 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 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 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 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 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
45
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 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 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 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 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 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 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 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 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 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 46
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 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 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 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 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 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 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 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 47
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 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 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 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 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 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 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 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 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 48
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 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 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 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 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 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 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 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
49
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 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 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 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
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 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
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 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
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
50
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 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 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 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 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 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 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 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 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 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 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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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 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 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 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 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 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 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 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 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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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 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 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 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 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 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 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 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 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 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 53
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 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 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 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 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 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 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 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 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 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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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 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 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 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 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 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 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 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 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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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 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 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 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 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 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 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 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 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 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 56
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 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 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 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 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 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 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 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 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 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 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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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 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 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 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 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 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 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 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 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 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 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 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 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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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 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 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 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 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 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 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 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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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 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 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 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 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 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 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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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 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 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 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 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 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 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 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 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 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 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 61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 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 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 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 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 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 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 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 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 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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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 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 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 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 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 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 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 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 63
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 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 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承 包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 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 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 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 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 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 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 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 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64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 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 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 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 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 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 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65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
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
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
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


A


B 1
F
F
01
t1
B 2
F
F
02
t2
B 3
F
F
03
t3
B n
F
F
0n
tn


1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
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
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
66
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
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
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
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
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
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
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
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
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
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67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 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 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 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 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 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 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 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 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 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 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 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
68
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 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 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 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 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 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 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 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 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 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 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 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 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69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 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 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 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 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 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 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 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 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 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 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70
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 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 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 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 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71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 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 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 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 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 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 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 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72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 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 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 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 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 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 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 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 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
73
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 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 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 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 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74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 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 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 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
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 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
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 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75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 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 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 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 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 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 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 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 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 作。
76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
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 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
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 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 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 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77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 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 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 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 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 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 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 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 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 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 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 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
78
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 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 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 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 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 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 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 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 79
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 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 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 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 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 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 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 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 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 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
80
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 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 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 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 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 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 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 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 任。
81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 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 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 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 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 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 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 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 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 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 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 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 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82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 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 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 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 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 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 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 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 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 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 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
83
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 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 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 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 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 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 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 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 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
84
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 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 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 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 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 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 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 85
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 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 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 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 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 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 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 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 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 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 86
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 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 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 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 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 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 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 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 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 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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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
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 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 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
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
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
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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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 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 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 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 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 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 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 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 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 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 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 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 89
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 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 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 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 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 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 90
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 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 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 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 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 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 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 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 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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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 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 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 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 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 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 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 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 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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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 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 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 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 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 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 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 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 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 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 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 93
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 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 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 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 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 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 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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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 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 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
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
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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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 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 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 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 96
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 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 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 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 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 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 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 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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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 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 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 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 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 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 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 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 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 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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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 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 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 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 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 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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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 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 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 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 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 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 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 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 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 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100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 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 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 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 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 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 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 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01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 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 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 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 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 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 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 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 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 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 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 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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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 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 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 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 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 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 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 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 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 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 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
103
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 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 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 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 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 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 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 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 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 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 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
104
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 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 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 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 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 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 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 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105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 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 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 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 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 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 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 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 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 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106
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 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 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 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 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 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 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07
108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
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业主指 沂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发包方、项目公司指 山东高速鲁中项目管理有限公
司。
1.1.2.4 监理人:
名 称: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沂源县瑞阳路南首。
1.1.2.5 设计人:
名 称:中工武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
外)乙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109
通信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光谷 金融港 B9 栋。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
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与本合同工程项目相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
本合同有约束力。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室外给水设 计 标 准 》 ( GB50013-2018 ) ; 《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标 准 》(GB50014-202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无障 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1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1-2008 ) ; 《 城 市 桥 梁 工 程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110
(CJJ2-2008);《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城
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城市道路工
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
度规定》(2013 年版);《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
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88) 环建字第等现行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
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执
行与业主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依据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中华人
民共和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
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施工进场前提供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1 份;
1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及相关变更。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施 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业)专项方案、安全文明 专项方案及各类应急预案和国家以及沂源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和相关管理部门、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应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日期前 7 天;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不少于 3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14 天 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开工前 7 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 供壹套图纸。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4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 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 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
112
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
费用和建设费用。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
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
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
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
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
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可调。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时,可进行调整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苏庆;
113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施工监督;(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3)组织设计交底
和图纸会审;(4)审核确认已完工程量报告,审批进度款支付
申请;(5)办理签证;(6)组织验收办理结算;(7)代表发
包人履行合同,所有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及现场签证均需发包人代
表签字等。(8)督促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合同
各方面的关系,调度各方解决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
存在的问题,协调有关设计和技术签字。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
交完整的纸质版和电子版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资料 5 套(含竣工
图)。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须到工地踏勘
114
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交通状况等市政基础设施情况,保证能够 自主协调现场施工需求,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 全部施工内容的管理,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全面 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施工过程中根据自身的 知识、经验如果判断设计可能存在缺陷,要将情况如实、及时的 报告给发包人。如果承包人对设计缺陷未及时向发包人报告,亦 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缺陷,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②承担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所有由承包人负责交纳的政策性 收费。
③承包人应保证所得工程进度款优先付清工人或劳务人员 工资报酬,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进度款的拨付,直至承包人整 改完毕。如果因工人或劳务人员工资报酬问题,引起不良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影响恶劣的,对承包人处每次叁万元的 违约金。
④合同规定的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 约定的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果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 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 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 责。
⑤承包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
115
业,在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对达不到国 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⑥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 《关于印发山东省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9 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9〕36 号)文件要求,施 工现场应用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在项目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对 现场务工人员进出场进行考勤,及时准确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孙国栋;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注册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 程;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鲁 1372018201905808;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鲁 1372018201905808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 B(2023)8018868;联系电话:;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 合同,并常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工作。
116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须常 驻现场,每月出勤不少于 26 天,如需外出,须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将对项目经理进行现场考勤考核,每缺勤一次罚款 1000 元;缺勤两次及以上,发包人即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 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 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0 元;发现两次及以上,发包人即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 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 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特殊原因确 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更换,但须缴纳罚款 5 万元。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包人限期内要求更换项目经 理的违约责任:处以 5 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 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 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 2 天,且中标公示结束立即到场。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 责任:处以 3 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17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每月出勤不 少于 26 天,如需外出,须经发包人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 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技术负责人的罚款 10000 元/次、更换 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每人罚款 5000 元/次,同时发包人有 权更换项目相关人员直至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未经发包人同 意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发包人对其进行现场考勤考核,每缺 勤一次罚款 1000 元;缺勤二次及以上,发包人即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 向他人转让。
(2)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 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 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
118
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 间:见通用条款。
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保证金 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形式。履 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03,944.47 元。采用银行保函时,需出具 保函的银行级别:具有相应担保能力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 支行及其以上银行。全部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交工验收合格后 60 日内解除履约担保。
5. 工程质量
5.1.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
无。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 通用条款第 6.1 条内容及省市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管 理,严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全部由承包人
119
负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确保 达到安全文明施工。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按照省发布费率的标准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 按形象进度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给承包人,承包人必须确保安 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承包人对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完善,包括但 不限于工程进度计划、机械设备进出场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表;以上细化完善不得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和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 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14 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
120
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 工前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完。成所有准备工作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 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为: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造价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交 纳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 人承担,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0. 变更
121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经发包人确认的有效资料所涉及
的内容。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 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 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山东省建 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 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10 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山 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 定额》(2016)、《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2020)、《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2020)、《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20)、《山东省市政 养护维修工程价目表》(2021)和配套的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 则;人工工资单价、材料设备价格执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应
122
价格,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缺项的材料设备价格,执行施工同期《淄 博工程造价指南》中公布的相应价格(注:与市场价有明显差距 的材料设备除外),施工同期《淄博工程造价指南》中未公布价 格及与有明显差距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单位 共同考察确认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执行上述价目表中的相应 价格;其余执行山东省、淄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计 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 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 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 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 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投标人、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
123
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投标人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 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 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 包人留存。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 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 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 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投标人、分包人无法满足工 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 目的投标人、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 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市场价格波动不
124
调整合同价格。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综合单价不因人工、材料设备、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涨跌,工期及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包含在综合单价及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条的规定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项目无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发包人要
125
求报送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 有关资料。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付款约定:
进度款:乙方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报送上月已完成工程量及 进度款申请书。已完成工程量质量合格且经监理、甲方认可或通 过相应验收方能进行计量。甲方按照已批准的乙方当月进度款的 40% 进行支付 (若因付款不到位,乙方承诺不追究甲方责任,不要求甲方承担利息或其他损失)。
结算: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政府审计后 1 个月内,乙方按照甲 方计量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并上报结算,经审计单位审定后,按 照已批准的审定金额支付至 60%。
剩余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80%,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95%,剩余 5%竣 工验收合格满三年后无息结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根据发包方具体要 求。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
126
款。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根据发包方具体
要求。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根据发包
方具体要求。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根据资
金计划拨付。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通用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协商选
择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不拒绝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质量保证
金比例按照《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
【2021】155 文件的规定执行,连续 2 年被评为 AAA 级企业的工
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为审定结算总额的 1%,连续 2 年被评为 AA
级企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为审定结算总额的 2%,其它企
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为审定结算总额的 3%。)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27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包含,保证金额为:/。
3 %的工程款(审定工程价款结算总额)(2)
(3)其它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 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 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16.违约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违反沂源经开区工程建设有关规 定和要求的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的,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承诺该违约金从应支付工程款项中扣除,如果应支付工程 款项不够扣除违约金额的,自愿主动缴纳剩余金额 。
128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 方式: 双方另行确定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 其他情形:/ 。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沂源县相关规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为其现场施工的全部人 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 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 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 行 。
20. 争议解决
129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 式解决:
(1)向 淄博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30
补充条款
1、结算要求:
1)承包人无条件完成发包人安排的临时工作,按照结算规 定计取相关费用。
2)施工用水、电费及敷设水、电线路的费用和装表费用承 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竣工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和调 整。电讯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本项目竣工后,由发包人及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等 相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4)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采保费、装卸费等 均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冬季施工所采取的 措施,因季节施工所采用的各类添加剂,报价时应综合考虑,结 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5)本工程产生的拆除自建临设垃圾和生活垃圾由承包人清 理并运出施工现场,费用自理,垃圾运输须办理相关手续,委托 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运输队伍清运。
6)暂估价材料价格应计入综合单价中,结算时按发包人、承 包人、监理人等有关部门确定的价格调整差价,差价部分只计取 规费和税金。
7)有关价款结算未约定的事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要求执行。
8)承包人承诺: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131
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按照发包人与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签 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费用支付。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 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现场项目经理与中标项 目经理不一致的,报相关主管部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的要求、通知的处理形式:承包人的要求、通知 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公章 后递交给总监及发包人,但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 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 公司公章。
4、承包人项目班子
(1)项目经理职责: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施工现 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工作。
A、代表承包人对项目部进行全面管理,是项目经营、施工 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期、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机械、材料、文明施工等负有直接责任。
B、严格执行招投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确保工程各项指标 顺利实现。
C、按照项目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负责制定和落实 部门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项目规章制度,确保项目部的正常运转。
D、负责领导项目有关人员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 计、工程创优策划、工程总结等项目文件,并按照权限划分进行
132
审批。
E、搞好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其他施工单位,以及政府 和社会各部门的协调,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如安检、质检及甲方、监理等提出的关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落实,并负责回复。进度施工 计划、安全文明等需服从发包人统一安排。
(2)项目部总体要求:所有管理人员应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 承诺履行,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从开工到竣工均 须专职在岗,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兼职其他工程。如承包 人需对人员、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 7 个工作日以书面 形式说明原因,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发包人如发现承包人 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权要求 更换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并作相应的处罚。
(3)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整体要求,按照发包人要求时间进场并 协助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前期清场等开工预备工作。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规定,工地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国家规定、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 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执行。承包人自行办理环保、环卫、公安 等有关手续,发包人给予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发 生的因文明施工、噪音等引起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款支付的其他条件:
1)符合发包人的项目实施计划和经批准的承包人编制的施
133
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是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
2)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关于质量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严格按照质量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 的技术法规性文件和工程师的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施工,积极配合 工程师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巡视、旁站、量测、实验及其它现 场监督、检查措施;
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淄博市及其它有关部门 关于安全施工的规定,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不以任何借口减 少或取消应当设置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6、施工过程中临时停水停电(连续不超过 72 小时),工期 不予顺延,相关费用不再计取。如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 误,承包人负责施工队伍的调整分配,相应工期顺延。
7、承包人所报综合单价须充分考虑地方关系的协调、地上 附着物的拆迁以及天气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中标后不因 工期延误等因素而调整。
8、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获取: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各 地质单位及管线单位提供本工程的地质资料及地下管线资料,并 现场交底,承包人应现场核实,并在施工中做好保护工作,同时 注意发现不明管线的核对和保护工作。无论相关单位是否提供有 关资料,承包人都有责任做好对地下管线的保护。管线迁改时承 包人须配合,管线迁改不计入工程施工时间。
9、施工安全责任:
134
(1)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部、山东省、淄博市及其它 有关部门关于安全施工的规定,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不以任 何借口减少或取消应当设置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在施工之前,要认真研究图纸,分析情况,采取有效措 施,保障施工安全,彻底杜绝各种安全隐患。否则,由此带来的 一切后果,承包人负全责。
(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雇员、设备等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赔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指控费用及其它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对本合同外其他单位承建的已完工程承担保护义 务,如造成损坏,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建设过程中的经济签证,必须符合发包人的签证程序,方可进入结算。
12、承包人所发生的建设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包 人的相关制度要求。
1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以合法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 结果为准,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4、签订施工合同后,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机械设备 和人员不能全部到位的,或发现有挂靠或借用资质情况的,发包 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
15、承包人按照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开展
135
建设领域扬尘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实施,工地扬尘防止措 施须达到通知要求的施工工地现场扬尘控制 8 个 100%。
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自中标公示期满后 30 日历天内 不能签订施工合同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
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使用前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 进行质量认定后方可使用,如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承包人无条件 更换材料,产生的任何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在材料 设备供应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材料供应单位。用于本工程的所有 材料、设备、半成品必须具备验收、检验、化验、合格证等的各 种手续。
(2)承包人必须为进场的材料提供装卸、运输方便。
(3)承包人按照标准规定对建筑材料、构件检验试验进行 送检,本工程所有需要的试验检验项目,必须到发包人指定的检 测机构做相关试验检验,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指定的检测机构所做 的检验试验发包人均不予认可。
18、工程未按时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同时 需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经发包 人、监理单位、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后工期顺延。
19、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 提供符合城建档案归档标准的竣工资料伍套(具体归档标准参照 淄博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标准);如未按时提供相关资料,每延
136
误一天,发包人扣减工程造价 2000 元,扣减上限为总造价的 1%,且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款;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
人承担。
20、承包人不得以资金支付为理由中断正常施工或拖延工 期,否则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1、中标后 7 天内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如未能按时进 场,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22、项目施工的各种手续办理和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等情 况,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
23、发包人为本项目代建单位,建设资金为自筹资金,本项 目建设单位为山东高速鲁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
137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略)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略)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略)
附件 12: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13:工程量清单
138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建设规模建 筑 面 积 (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 同 价 格(元)开 工 日期竣 工 日期

139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 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元)质量 等级供应 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1
2
3
4

140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山东高速鲁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山东高速绿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沂源县化工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 提升工程青龙山路东延、龙山路西延、张良路南延施工(标段三)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道路工程、电气管线、雨污水管网工 程、设备安装、交通工程、路灯工程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 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的所有工程内 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质量保修 期为: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注: 以上保修年限如有最新政策性规定,按最新政策性规 定执行。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 141
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 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 直接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齐。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 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保修期间,承包 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 24 小时内(特殊情况不超过 48 小时)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在保修金内扣 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 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142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
县经济开发区荆山路 221 号 303 区奥体中路 5006 号综合楼附楼
室-3 号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 开户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
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营业部 账号: 817620001421017929 邮政编码:256199
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
账号: 817973001421001730 邮政编码:250101
143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 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高铁黄金城17956631合格2023.5
陆港实业园区绿 化及配套项目17036147合格2023.8
临朐县棚户区改 造项目站北片区14091866合格2023.12

144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 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 份额定功率 (kW)生产能 力备注
1挖掘机CAT-320B3中国2000 年以 后良好路基路面
2自卸汽车10T、15T3中国2000 年以 后良好路基路面
3运输车EQ1092F 12中国2000 年以 后良好路基路面 排水、交通
4电焊机BX1-300-22中国2000 年以 后良好路基路面 排水、交通
5切断机GQ40B2中国2000 年以 后良好路基路面 照明、交通
6弯曲机GW40-11中国2000 年以 后良好路基路面
7振捣棒ZW-503中国2000 年以 后良好路基路面
8洒水车EQ11411中国2000 年以 后良好路基路面

145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袁洪振工程部 经理高 级 工 程 师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孙国栋工程师
生产经理
项目副经理李磊
技术负责人孙莉莉高 级 工 程 师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46
附件 8:
履约担保
山东高速鲁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
鉴于 山东高速鲁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 下简称“发包人”)与 山东高速绿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包 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就 沂 源县化工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青龙山路东延、龙山路西 延、张良路南延施工(标段三)(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 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 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肆拾万零叁仟玖佰肆拾肆元肆 角柒分(¥ 403,944.47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 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 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 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 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147
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山东高速绿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奥体中路 5006 号综合楼
附楼 1-208 室
邮政编码:250101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48
附件 12: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沂源县化工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青龙山路 东延、龙山路西延、张良路南延施工(标段三)合同的实施 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 工作,本项目业主 山东高速鲁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甲方”)与承包人 山东高速绿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 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 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 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放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
二、 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安 全技术规程》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须管安全”的 149
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 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 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熟悉和遵守本条 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 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 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 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 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 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 负责所有员工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 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 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 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 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 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 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 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持证上
150
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 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还应配备有足够 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 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 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 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 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 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 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 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本工程实施中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 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 任人。
三、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 其他
151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失效。
甲方: 山东高速鲁中项目管理 有限公司 (盖章)
乙方:山东高速绿色技术发展 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 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
县经济开发区荆山路 221 号 303 区奥体中路 5006 号综合楼附楼
室-3 号 1-208 室
电 话:电 话:
日期:日期:
152
附件 13:
工程量清单
(另册)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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