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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GX2023-AY-C014-1]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正本)







二 O 二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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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安远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村村道安全生命防护 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安远县中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 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为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完善项目,本次主要是针对 该路段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完善。
本项目起于 1、安远县长沙乡马舌叼,起点桩号 K0+000 ,终点位于署坑,终点桩 号 K3+432 ,路线全长 4.305 公里。 2、安远县鹤子镇双坑村山下,起点桩号 K0+000 ,终点位于坪富村,终点桩号 K3+673 ,路线全长 3.673 公里。3、安远县三 百山镇夹河口,起点桩号 K0+000 ,终于下蔡,终点桩号 K2+135 ,路线全长 2.135公里。4、安远县三百山镇下蔡,起点桩号 K4+080 ,终点位于山寮背,终点桩号 K5+809 ,路线全长 1.729 公里。经调查,本项目有 3.5 米宽水泥混凝土路面,沿线缺 少安保设施。本次设计完善。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业主单位乡镇府的具体要求,现场确定了本安保工程实施方案,项 目的实施较好的弥补了项目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及行车舒适性。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 料);
(2)成交通知书;
(3)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公路工程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规范;
(6)施工图设计文件;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9)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 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壹佰叁拾玖万元整(¥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元)。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廖阿罗 。承包人项目总工: 李龙生 。
6. 工程质量符合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本项目交竣工验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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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本项目的付款 方式为:工程进度款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80%支付;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量价 款的 90%;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工程款的 97%,剩余 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 责任期满后付清。;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结算;中标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 期支付民工工资,如果出现拖欠,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直接进行支付,并从工程款内直接 抵扣。
9. 开工日期:2024 年 1 月 25 日;工期为 30 日历天。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 元/ 天,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5%签约合同价,遇有不可抗力除外。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 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 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安远县交通运输局(盖单位章) 承包人:安远县中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盖单 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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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 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 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安远县交 通运输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安远县中顺交通工程 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 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 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 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 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 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 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 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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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 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 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 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 一份
发包人:安远县交通运输局(盖单位章) 承包人:安远县中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盖单 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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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 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安远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 包人”)与承包人安远县中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 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 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 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 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 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 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 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 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 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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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 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 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 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 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 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 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 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三 份,当正本与 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安远县交通运输局(盖单位章) 承包人:安远县中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盖单 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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