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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浦江县财政局关于浦江县中医院窗帘、隔帘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XCXGK2023-004 
二、项目名称:浦江县中医院窗帘、隔帘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厨佰汇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钟一村白山路8号长华创意谷20栋534            
   被投诉人:浦江县中医院,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浦江县新华西路1号,浦江县农批市场A1-215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厨佰汇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浦江县中医院窗帘、隔帘采购项目(编号:XCXGK2023-00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厨佰汇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评审过程违反政府采购“三公一诚”原则且评标委员会存在协商打分的情形。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中对于样品的分值评审标准为“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未提供样品或提供不全的,相应扣分。样品评分细则:(1)住院部窗帘(含辅料):(1米*1米)。1)面料手感舒适,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2)面料工艺精致、编织平整均匀,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3)整体视觉效果精美,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2)办公楼窗帘(含辅料):(1米*1米)。1)面料手感舒适,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2)面料工艺精致、编织平整均匀,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3)整体视觉效果精美,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3)医用隔帘(含辅料):(1米*1米)1)面料手感舒适,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2)面料工艺精致、编织平整均匀,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3)整体视觉效果精美,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4)铝合金轨道:(1米)。1)尺寸符合,工艺精致、无毛刺,滑轮使用顺滑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2)封头卡扣匹配度精准,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5)卷帘面料(含辅料):(1米*1米)。1)面料手感舒适,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2)面料工艺精致、编织平整均匀,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3)整体视觉效果精美,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6)铝合金百叶帘。尺寸符合,工艺精致、无毛刺,滑轮使用顺滑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在随中标结果公布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附件中,5名评审专家对中标供应商浙江斯卡丹遮阳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均给出了异常评分,在15项对样品要求的设置中,每一项的分值区间是0-1分。具体异常评分如下:首先,每位专家都对该项的评分均为整数,在实际的评审中,各评审专家如果根据评审要求独立对样品进行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不同的专家由于个性、学识、认知的偏差,肯定对样品的分值评审会有所差异,不可能会出现某项只得0分或者只得1分的分值,此为异常一。其次,该项为主观评分设置,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领域不同且均不是首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应当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清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但评标结果的客观事实证明,在该项目样品评分项中,评标委员会均异常一致的给浙江斯卡丹遮阳设备有限公司打出了13分的评分,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此为异常二。评分异常的本质,无外乎是“异于常规”或“异于常人”,既评标委员会给出不符合普遍认知或有悖于常理的得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就评审原则有专门要求“科学、公正、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换言之,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都可以视为评分异常。主观评分存在差异才符合逻辑、普遍认知、不悖常理。政府采购主观评分会存在评分差异原因有:第一,个性偏差。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与货物和服务质量无关的不同样品,不同投标文件的制作、排版、精细度等第一印象;第二,学识偏差。因评审专家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水平或者实践经验达不到主观评分要求的专业能力偏差。待评审项目的专业要求与专家自身从事或者熟悉的专业大相径庭,甚至有些专家完全不了解所评项目的专业及行业特点。第三,认知偏差。认知偏差是专家基于自身的认知程度,对同一份投标文件的同一个评分项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形,这也会导致主观评分会存在差异。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如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独立评审,不会出现主观异常一致的倾向性打分。该评审结果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结果公平、公正,有损浙江省政府采购的公信力。(5位专家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投诉事项2: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实依据: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公司避重就轻,并未针对我公司关于中标供应商浙江斯卡丹遮阳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分值异常的质疑事项给出合理、合法的事实依据,对我公司针对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独立评审提出的质疑敷衍回复。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把样品评审标准定义为“客观分”,所谓客观分是指按照招标采购文件中制定的详细而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定投标响应文件相关内容,不受评分者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但在样品评审标准的设置中,样品的“手感、工艺、编织、视觉效果、匹配度”等关键字已经非常明确的体现了该项评审属于主观评审范畴。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混淆视听,把异常评分归咎为客观分,明显不符合常理,在逻辑上就不能自洽。3.我公司在质疑函中并未提及某项出现0分的质疑事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中“某项出现为0是因为该投标单位未提供样品。”是基于哪一项质疑给出的回复?是否有仔细的阅读并理解我公司递交的质疑函?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中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该法条不适用于本项目。综上所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专业能力上极其欠缺,如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在质疑答复中无视投标供应商的合理质疑,答非所问、敷衍了事、偷换概念。(质疑回复函截图略)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求:1.请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依法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封存投标文件、样品,固定评标现场评标影像,对评标委员会存在的协商打分的情况通过调取评标影像进行核查。2.如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查实我公司投诉事项所述情形,应当依法裁定该项目评标结果无效,并履行监管职能对涉事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中标供应商依法进行处罚。3.请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辩称:关于投诉事项1:第一,本项目在政采云电子评标系统中“评分规则”系统设置时,商务技术资信分第五项样品部分15分,被代理机构人员设置成了客观分属性,因为客观分必须一致,因此才会出现5个评审专家样品部分打分一致的情况。第二,经我单位咨询评审小组专家,对方书面回复称:关于厨佰汇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浦江县中医院窗帘、隔帘采购项目打分一致、独立评审的投诉问题,做如下说明:我评审小组在评审该项目时,发现政采云电子评标系统中评分项样品分15分被代理机构设置为客观分。针对该情况,评审小组听取了代理机构该设置的解释,评审小组讨论后认为:该招标文件对样品的打分均为0-1分,符合: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财库〔2016〕205号):“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因此我评审小组认定该招标文件符合采购政策要求。评审中,我评审小组根据:3.《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七条:“采购组织机构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组织评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一般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五)根据需要简要介绍采购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评审工作需注意事项等......;提醒评审小组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评审人员提出的有关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我评审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符合独立评审原则。最后根据:4.《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十一条:“评审小组应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工作:......(六)评审人员需对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唱票或统计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现场监督员应对评审结果签署监督意见。如发现……客观评分不一致...情形的,应由相关人员当场改正或作出说明......。”客观评分应一致,所以该项目样品分得分一致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关于投诉事项2:第一,针对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分值异常的质疑,我单位在书面质疑回复前,向投诉人进行了主动电话沟通解释,向其表示:本项目在政采云电子评标系统中“评分规则”系统设置时,商务技术资信分第五项样品部分15分,被代理机构人员设置成了客观分属性,因为客观分必须一致,因此才会出现5个评审专家样品部分打分一致的情况,而且经我们内部查阅资料并未发现样品分不能设置为客观分必须设置为主观分的法律法规条款,如果贵单位有相关条款依据可以告知我单位,我们将认真核对考虑废标重新采购,但投诉人仅回复称:多的我也不来说,你们按书面正式手续回复我们的质疑即可。在书面回复时我单位也进行了原因说明,即“每个样品分都是评标委员会仔细合法合规的打分,而您所提出的分数为何一样是因为此项是客观分”。因此我单位对质疑进行了认真解释和沟通,并无敷衍了事。第二,代理机构把样品评审标准定义为“客观分”,是因为招标文件中规定了细化量化的评审要素,已经最大程度限制了评委自由随意发挥的空间,使其对样品的评价变成相对客观的工作,而且评审区间差只有1分,按照我们的设想:如果投标单位没有提供样品,则样品分应为0分;如果投标单位在样品的某一评审要素上没有达标,则该评审项目也不能得分。以上设置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同时这样也最大限度的落实在合理的价格条件下选择最优质产品的采购思想。第三,投诉公司在质疑函中并未提及某项出现0分的质疑事项,而我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称“某项出现为0是因为该投标单位未提供样品。”是为了对我们设想的样品打分标准进行扩展性说明,方便投诉公司理解我们的设置意图。第四,本次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我方在质疑回复函中引述文件出现错误,由此造成的误解和困扰,我们表示诚挚的歉意。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XCXGK2023-004),2023年11月02日发布采购公告,11月10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11月24日开标,共有22家供应商响应,11月27日发布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浙江斯卡丹遮阳设备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目前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评审报告得分排序表载明:浙江斯卡丹遮阳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6.94分,报价分3.78分,样品分13分,总得分60.72分,排序第一;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2分,报价分:7.22分,样品分10分,总得分59.22分,排序第二;浦江县佐佑装修材料店,商务技术得分53.1分,报价分5.72分,样品分10分,总得分58.82分,排序第三;......投诉人厨佰汇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3.2分,报价分4.37分,样品分6分,总得分47.57分,排序第十三;......宁波新铭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1分,报价分3.4分,样品分0分,总得分9.5分,排序第二十二;浙江斯卡丹遮阳设备有限公司为推荐成交候选人。
    三、投诉人提供的《质疑函》显示:质疑事项1: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未按规定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未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截图略)https://zfcg.czt.zj.gov.cn/site/detail?categoryCode=ZcyAnnouncement&parentId=600007&articleId=RD79AWYr4dD/sR+3CsDpkg==&utm=site.site-PC-36449.972-pc-websitegroup-zhejiang-mainSearchPage-front.1.953287e08f4b11eea23515fb7ab4d673。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三条第一款: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质疑事项2:评审过程违反政府采购“三公一诚”原则且评标委员会存在协商打分的情形。事实依据:(与投诉书内容相同,略)。(专家技术商务评分明细图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第六十二条,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请求:1.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对我公司质疑事项明确答复。如评标委员会协助进行质疑答复时否认我公司质疑事项内容,我公司将依法行使投诉权利,提请监管单位依法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封存投标文件、样品,固定评标现场评标影像,对评标委员会存在的协商打分的情况通过调取评标影像进行核查。2.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质疑事项中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监管单位进行书面报告,由监管单位依法裁定该项目评标结果无效。3.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浦江县人民医院在质疑阶段回复称:关于质疑事项1:已重新补发采购结果更正并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质疑事项2:每个样品分都是评标委员会仔细合法合规的打分,而您所提出的分数为何一样是因为此项是客观分,某项出现评分为0是因为该投标单位未提供样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四、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第5项显示如下:

序号

类别

内容及要求

分值

5

样品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未提供样品或提供不全的,相应扣分。
样品评分细则:
(1)住院部窗帘(含辅料):(1米*1米)。
1)面料手感舒适,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
2)面料工艺精致、编织平整均匀,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
3)整体视觉效果精美,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
(2)办公楼窗帘(含辅料):(1米*1米)。
1)面料手感舒适,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
2)面料工艺精致、编织平整均匀,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
3)整体视觉效果精美,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
(3)医用隔帘(含辅料):(1米*1米)
1)面料手感舒适,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
2)面料工艺精致、编织平整均匀,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
3)整体视觉效果精美,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
(4)铝合金轨道:(1米)。
1)尺寸符合,工艺精致、无毛刺,滑轮使用顺滑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
2)封头卡扣匹配度精准,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
(5)卷帘面料(含辅料):(1米*1米)。
1)面料手感舒适,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
2)面料工艺精致、编织平整均匀,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
3)整体视觉效果精美,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
(6)铝合金百叶帘。
尺寸符合,工艺精致、无毛刺,滑轮使用顺滑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

15分

    五、经本机关查看政采云电子评标系统,本项目在“评分规则”系统设置时,商务技术资信分第五项样品部分15分,被设置为了客观分。且本项目样品部分评分项,评审小组成员打分均一致。
    六、本项目评审录音录像显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未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查看政采云电子评标系统,本项目在“评分规则”系统设置时,商务技术资信分第五项样品部分15分,被设置成了客观分属性,以上情况与被投诉人申辩意见表述一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故投诉人称“每位专家都对该项的评分均为整数”属于异常,无法律依据支持。被投诉人浦江县中医院和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申辩意见中,对样品分设置为客观分的原因进行了解释。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故样品分应设置为主观分。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现场活动未进行全程录音。据此,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2可分为4个问题。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环节,虽主动与投诉人尝试沟通解释,也做了及时书面答复,但书面质疑答复不够详尽,不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2问题2,本质上与投诉事项1为同一问题。被投诉人浦江县中医院和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申辩意见中,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中提及“某项出现为0是因为该投标单位未提供样品”进行了解释,认为以上说法虽质疑人并未提及,但出于对评审小组打分标准进行扩展性说明的目的。本次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引述文件错误。故,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2、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浦江县中医院窗帘、隔帘采购项目(编号:XCXGK2023-004)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1月2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赵国兴 
   3、联系电话:0579-8412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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