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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华州区运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渭华财发【2018】163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1.投 诉 人:渭南市华州区运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渭南市华州区杏林镇磨村市场
代 理 人: 徐蕾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被投诉人:渭南市华州区鑫鑫糖酒批发超市
地    址:渭南市华州区新秦路
联系人:李少康      联系电话: 13772770577
     二、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9日,投诉人因对“渭南市华州区教育局2018-2019学年营养改善计划加餐食品采购项目(纯牛奶) (采购项目编GDZB-2018-165-01)”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渭南市华州区鑫鑫糖酒批发超市属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属自然人性质,法定的代表人张涛具有投标资格。但是自然人授权自然人没有投标资格,或者构成了联合体投标也没有投标资格;2、渭南市华州区鑫鑫糖酒批发超市在近三年政府采购活动中有重大违法事实。  
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调查,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查,现做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经核查,渭南市华州区鑫鑫糖酒批发超市无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事项与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履行无关联性。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或渭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华州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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