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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北县龙门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浦北县龙门镇卫生院:
报来的《浦北县龙门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评价目的明确,评价结论基本可信,提出的环保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和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浦北县龙门镇卫生院内。项目占地面积为498.29m2。项目总投资175.5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栋二层高建筑,占地面积498.2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主要科室有辅助检查室和产房、病房。在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环境影响均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1、废气
尾气、扬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
项目废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标准。
3、噪声
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排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有关规定。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浦北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工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浦北县环境保护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浦北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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