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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青铜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D640381-20231128104106264
二、项目名称: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级玉米制种基地云平台网络安全保护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高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德源街以西,兴水路以北绿地21商城A区9号商业楼308室
被投诉人1: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吴忠市青铜峡市小坝古峡西街 11 号
被投诉人2:中聚合项目管理(宁夏)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和信创展中心九楼1-1号房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2023年1月2日,我局依法受理了宁夏高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对“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级玉米制种基地云平台网络安全保护建设项目”(采购编号:2023NCZ(WZ)003500)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宁夏高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陈述,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并组织专家论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1成立。
1.投诉事项1内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存在控标情况,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具体如下:1.招标文件企业相关证书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市面上同时满足该证书的厂家只有该项目指定的供应商。2.该项目为网络安全保护建设项目,结合宁夏众多信息系统来看,有些单位信息系统比这重要也没有要求这么多证书。3.该项目为设备采购项目要求的却是厂家的资质,证书与该项目不相适应。4.招标文件商务证书限定企业的注册时间年限、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证书该证书目前已取消。”经核查,(1)在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和标准”的“技术标响应情况”中,将“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因该证书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取消内容,故该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2)在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和标准”的“企业实力”中将“ITSS(运行维护)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服务证书”、“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但以上三类证书的认证均要对公司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以及人员规模等有明确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规定。且以上三类证书的设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二)投诉事项7、8成立。
1.投诉事项7、8内容:事项7内容为部分技术参数将国家强制规定的资格作为技术参数条款。整体参数指向特定的生产厂家。事项8内容为部分技术参数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格作为技术参数条款。整体参数指向特定的生产厂家。经核查,招标文件“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中,所采产品“防毒墙”、“入侵防御”要求:“★产品必须具备防病毒网关类的销售许可证,非防火墙产品,并且在计算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服务平台上的防病毒类中的网关防病毒类别内可查询等相关认证证书”、“必须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以上要求中提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是《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取消的证书,招标文件将国家取消的证书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违反了“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三)投诉事项2、3、4、5、6、9、10、11、12、13、14等相关内容
1.投诉内容:1.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存在控标;2.部分技术参数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格作为技术参数款;3.部分内容要求提供检测报告;4.整体参数指向特定的生产厂家。经核查,根据以上投诉内容采购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发现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均是生产厂家网站截图,网站截图不能确定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是否满足三家。故投诉人所称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等事项需采购人重新调查论证。且招标文件还存在其他问题:1、评审办法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和标准技术标响应情况(技术指标、参数)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参数必须详细列明型号、 品牌及参数具体数值,未列明不得分。按要求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技术指标和参数的得 25 分,以此为基础,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每有一项扣 2分;一般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的,每有一项扣1分,减完为止,不计负分”,经查,技术参数中共设置约126项,其中28个重要技术参数,按评审办法每项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扣2分的要求,28项共56分,一般技术参数每项扣1分,共96分,远超25分的总分,技术参数分值没有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一一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建议修改。2、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资金支付方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重新开展采购需求调查、论证,科学合理设置技术参数及评审因素,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青铜峡市财政局
2024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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