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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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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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ZTZB-2023-14-01
二、项目名称:铜仁市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应急物资装备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鑫姿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办事处花果园彭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第B北10栋1单元29层3号(花果园办事处)
被投诉人:中天顺韵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金麟尚城8号楼
相关当事人:铜仁市应急管理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对评审过程及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未履行招标代理职责,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3:代理公司限制排斥投标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在铜仁市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应急物资装备采购(二次)项目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通知》(黔财采〔2018〕2号):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且招标文件中存在提供三年类似业绩(100万元以上金额)等排他性条款,铜仁市应急管理局向铜仁市财政局报告请示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铜仁市财政局同意废标,并要求铜仁市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规范制作招标文件。不存在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财政局
2024年2月6日
二、项目名称:铜仁市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应急物资装备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鑫姿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办事处花果园彭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第B北10栋1单元29层3号(花果园办事处)
被投诉人:中天顺韵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金麟尚城8号楼
相关当事人:铜仁市应急管理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对评审过程及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未履行招标代理职责,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3:代理公司限制排斥投标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在铜仁市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应急物资装备采购(二次)项目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通知》(黔财采〔2018〕2号):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且招标文件中存在提供三年类似业绩(100万元以上金额)等排他性条款,铜仁市应急管理局向铜仁市财政局报告请示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铜仁市财政局同意废标,并要求铜仁市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规范制作招标文件。不存在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财政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