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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郁
地址:北京市经济开发区西环南路
 
被投诉人1: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凯里市凯开大道26号
联系人:王伶俐
 
被投诉人2:贵州恩方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东山路217号
联系人:谢显丹
 
相关当事人: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铜强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GZEF(采)2023-019)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涉嫌虚假响应,未能满足采购人“分布式架构体系”要求;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驻场运维人员不具有现场开发能力,属于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未完全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标,损害其公司利益。
 本局依法开展调查,并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现审理查明:
针对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材料中,明确承诺所投产品能够适配招标人所要求的所有硬软件以及外部辅助电子设备,并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分布式技术架构体系”。投诉人仅从中标供应商官网发布的系统架构内容认为其不具备部署“分布式架构体系”的能力,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材料中,在对驻场开发人员保障上,明确表示提供驻场工程师 2 名,2 名工程师具有现场开发能力。投诉人仅通过与行业客户的了解,认为中标供应商不能提供具备现场开发能力的驻场人员,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该项目评审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材料进行评分。投诉人主观认为评审专家评审不专业,损害其公司利益,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东南州财政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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