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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金山北路19号、金山北路23号、朝阳东路371号-3等房屋进行租赁价值的评估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
编号: 川骅宸房估(2023)第11-005号
 
 
甲方(估价委托人):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住所:达州市西外金龙大道8号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乙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四川骅宸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8号1栋3单元17楼1717号、1718号
电话:028-87736961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申报(指定)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
一、估价目的:因了解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房地产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为甲方提供评估对象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参考。                                      
二、估价对象:估价对象为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因了解房屋市场租赁价值事宜涉及的房地产(详见评估申报明细表)。                                       
三、价值时点:2023年11月23日。                                   
四、委托期限:
甲方在本估价委托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包括房地产评估申报明细表、估价对象房地产权属证明、经济行为文件及其他估价所需资料。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估价所需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委托的估价工作,并向甲方提交正式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因特殊事由需要推迟或提前完成估价工作,甲乙双方需另行协商;因不可抗力发生,甲方提交完整估价资料逾期,乙方完成估价工作的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中途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乙方完成估价工作的期限从甲方最后一次提交材料之日起算。
五、乙方指派人员:
乙方指派房地产估价师2人及助理人员1等3人承办本项估价业务,甲方对乙方指派估价人员中可能涉及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回避。
六、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1、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及此次估价之特定目的,经协商收取估价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总额500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该费用为固定包干价,不作任何形式的调整。
2、付款方式:合同签字生效后,在乙方提交评估报告时一次性付清上述估价服务费,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
3、如果估价委托人中途请求中断委托评估,房地产估价机构工作已经过半的,收取全部评估费用;评估工作尚未过半的,按总评估费用的50%收费。
4、前述估价及其他服务费用由甲方通过银行汇款、支票等方式支付给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名称:四川骅宸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税号:9151 1722 6602 8513 6Q
单位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8号1栋3单元17楼1717号、1718号
电话:028-87770212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银行账户:6301 8934 7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的日期向乙方提供与本次估价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权证,乙方在执行估价业务时需补充估价资料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权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充分披露有关信息,没有隐匿或虚报的情况,凡涉及债权债务、抵押等需与有关方面核对或函证的,由甲方负责或由甲方协助乙方进行。
2、本次房地产估价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获批准,委估房地产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按本次评估目的使用的情形。
3、甲方为乙方估价人员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给予必要协助。
4、乙方在估价工作中需甲方配合的,特别是进行现场勘查时,甲方应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及熟悉情况的人员积极配合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搜集估价所需资料,保证估价工作顺利进行。
5、甲方应为乙方在估价工作过程中协调甲方内部及与估价有关的外部管理部门的关系,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6、按本估价委托合同的约定取得房地产估价报告。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行承担估价人员到甲方工作现场时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食宿费、交通费等。
2、按甲方申报(指定)的房地产进行符合甲方估价目的的估价。
3、依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有关估价规范进行估价,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估价报告(依约顺延的按顺延后的时间提交),并对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质量负责。
4、遵守职业道德,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估价结果,严守秘密。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有关人员应保守在估价活动中知悉的估价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估价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5、在估价过程中,若因甲方提出重大更改造成乙方返工,乙方有权加收服务费和延长提交估价报告书的时间。
九、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的使用责任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仅供甲方本次估价目的使用,出具《房地产估价报结果告》一式 两 份。报告由甲方分发和使用,甲方分发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违约责任:
双方应遵守本估价委托合同约定,严格履行约定义务,如有违约,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终止履行本估价委托合同,乙方不退还预收款,甲方还应按预收款的10%向乙方支行违约金;如乙方估价工作已经大部或者全部完成,甲方应按本估价委托合同约定给付全部估价服务费。
2、乙方违约终止履行本估价委托合同,除退还全部预收款外,乙方还应按预收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在约定估价报告提交时间未付清全部估价服务费的,乙方有权不提交估价报告书,且甲方还应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乙方逾期提交估价报告书,乙方应按预收款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业务约定书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经协商无法解决的,选择第(1)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成都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其他约定:无。                                         
十三、估价委托合同生效:本估价委托合同双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四、未尽事宜:本估价委托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五、估价委托合同份数:本估价委托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持1份,乙方持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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