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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FJ2024-XG-C001]编制兴国县画眉坳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合同类型:规划咨询
合同编号: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编制兴国县画眉坳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实 施方案
委托方(甲方):兴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托方(乙方):中咨江西工程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工咨甲 1172007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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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 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达成如下 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 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成果。
第一条委托项目名称及合同类型
(一)委托项目名称:编制兴国县画眉坳独立工矿区改造提 升工程实施方案。
(二)合同类型
编号合同类型合同子类选择备注
1-1 规划咨询总体规划
1-2 专项规划
1-3 区域规划
1-4 行业规划
1-5 实施方案编制
2-1 项目咨询项目投资机会研究编制
2-2 投融资策划编制
2-3 项目建议书编制
2-4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2-5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2-6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2-7 节能报告编制
2-8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 制
2-9 PPP 项目咨询
3-1 评估咨询各类方案报告及初步设计 的评估
3-1 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期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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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合同类型合同子类选择备注
3-1 项目概预决算审查
3-1 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 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4-1 全过程咨询

(三)工作范围及内容:兴国县画眉坳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 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具体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编制江西省兴国县画眉坳钨矿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 2023—2025 年)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工矿区基本情况(含独立 工矿区形成与发展历史沿革、历史贡献、工程背景情况、自然条件、资源禀赋、转型潜力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等)、实施方案(含工 程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建设条件落实总体情况等)、工程 组织管理体系、工程总体建设方案(工程总体思路逻辑清晰合理,目 标任务明确具体、切合实际,对工程实施具有指导性;工程总体情况 包括实施周期、总投资、总体目标和任务、分年度目标和任务等,目 标要尽可能量化,重点任务要与总体思路相呼应并具体、可操作)、工程实施的必要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二条咨询项目概况
(一)建设地点: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二)建设规模及内容: /
(三)项目总投资: / ;第三条委托咨询服务项目团队和进度要求
(一)项目团队: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信息如下表
姓名职称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工程师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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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职称联系电话
报告编制人 (项目组成员)桂荣芳咨询工程师(投资)高级工程师
钟乐添工程师
尹姗工程师
报告审核人刘丹高级经济师、咨询工程师(投 资)

(二)进度要求:自合同签订后起六个月服务期。
第四条协作事项
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 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表(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各子项目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周期、建设地点、总体思路、画眉坳独立工矿区地域范围等)、赣州市及兴国县相关规划、相 关附图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金承诺函、各子项目法人资质 证明、各子项目管理手续文件等)。。
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方应配合受托方进行有关项目的现 场调研工作,受托方因本项目调研、会议汇报产生的差旅费由受 托方承担。
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 。
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 理:返还给委托方。
5、其它: / 。
第五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编制本项目报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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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 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造成费用增加和提交 成果时间延误的,按本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三)在受托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委托方按照约定 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四)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委托方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五)因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另 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同时,提交成果的时间相 应调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六)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 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 方承担。
第六条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报告,使本报 告达到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受托方保证,受托方基于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及 取得的项目成果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 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否则,受托方应承担因侵权导致的 全部法律后果。若因此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应当全额赔偿,若委托方因此承担责任或对外垫付费用的(包含但不限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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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及生效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责任),受托方同 意对委托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等额补偿。
(三)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受托 方应无条件限期完善、修改。
(四)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 任何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咨询成果提 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 担。
(六)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
第七条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
(一)合同金额:报告编制服务费用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元),该金额为含税价。
(二)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付款方式
1.双方合同签订后,受托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程序审批 后委托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即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 元);
2.通过验收合格后收到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程 序审批后委托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70%,即人民币柒拾柒万元整(¥770000.00 元)。
受托方逾期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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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委托方付款日期相应顺延,且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及 利息。
第八条交付与验收
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报告全本各一式5 份。若委 托方要求增加咨询报告份数,受托方将按本单位规定收取咨询报 告的文印工本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委托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 和质量,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也应按照 受托方实际工作量支付咨询服务费;受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服务工作的,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
2.受托方逾期提交咨询成果报告的(包含但不限于因修改、完善造成的逾期),应承担违约赔偿金,赔偿金应按每迟交一周,按总价计价金额的 1%计收。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 计算。逾期提交成果超过三十日的,委托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 要求受托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受托方除应支付逾期违约 金外,还应退还委托方已经支付但未完成部分工作的费用并按照 本合同签订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3.受托人在服务期间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 责人及团队人员,否则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次应向委托方支付 违约金 10 万元,更换项目成员每人每次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3 万元。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受托方按照约定标准委派符合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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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需要的工作人员,如再次委派不合格或委托方不满意的,受托 方除应再次支付违约金外还应限期整改更换到位。
4.受托方有义务定期或根据委托方要求向委托方汇报工作进 度,并根据委托方要求及时完善工作计划和工作流程,受托方提 交工作成果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并按照逾期提交咨询成果报 告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5.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均可以要求对方承 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6.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以及守约方为主张权利 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函 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费等)。
第十条保密条款
保密信息是指合同双方雇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 因执行本合同而创造、取得和/或开发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本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及信息、未公开的发明、发现,商 业秘密、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题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记录、配方、技术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试验数据、试验结果、设计、程序、模型、样机(品)、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数据、参数、工艺规程、操作方法、操作记录、检验规程、技术改造成果、结题或鉴定材料、原始记 录及管理诀窍等其他相关的信息。
(一)合同双方同意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合同对 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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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展示、发表文章、复制等。合同双方同意并保证,除为履行 本合同而必须知悉上述保密信息的合同双方雇员和相关人员之 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合同双方与其雇员或相关人员应有 书面保密协议(包括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等),其保密义务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合同一方雇员及相关人 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该合同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赔 偿责任。
(二)合同双方同意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向合同对方披露的、各自的保密信息均不构成或意味着该方将其所拥有的保密信息 转让或许可给合同对方,也不构成向合同对方授予保密信息或其 他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许可或其他授权。
(三)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 向受损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所受全部 损失的,泄密方还应按受损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
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
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
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
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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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赣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 份,乙方执贰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财政部门执壹 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 公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与合同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论本合同是否重复约定,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受托方的工作要求均视为受托方应尽的合 同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补充细化的约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与本 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时,以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为准;合同附件与 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五)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确认合同签署页留存的通讯地 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双方履约、诉讼、仲裁、执行过程中的 信函、法律文书指定接收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变更一方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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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对方,如因变更未及时通知或无正当理由拒收导致无法 送达的,视为已送达。
—— —— —— —— 正文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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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签署页无正文—— —— —— ——
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南昌市省府大院西二路
地址:地址:
3 号发改委综合楼 9 楼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91-86207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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