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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人民医院骨科机器人(进口)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ZJWS-QZ2023125 
二、项目名称:衢州市人民医院运动骨科机器人(进口)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鑫彧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3幢B0164室            
   被投诉人:衢州市人民医院、浙江五石中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衢州市闽江大道100号、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金河湾小区西门22栋1楼07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满足招标实质性需求的产品不足三家。
事实依据:本项目第二章招标需求中参数要求条款“▲2.1全髋关节置换术,全膝关节置换术,以注册证载明的适用范围为准;2.2单髁关节置换置换术,以注册证载明的适用范围为准;▲3响应2.1、2.2功能的硬件与软件应为同一品牌且所有图像建模工作应在国内进行;”明确要求注册证中载明投标产品需具备以上三种功能且为同一品牌,目前市场上具备以上三种应用功能的骨科机器人仅有美国史赛克的Mako机器人一款产品,满足▲2.1条功能要求的国产骨科关节机器人均不具备单髁关节置换应用,进口产品更是仅有史赛克的Mako机器人一款产品可满足实质性条款▲2.1条要求。招标参数要求条款▲3为实质性条款、废标项。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给与的回复,满足2.1条参数的品牌有史赛克、键嘉、骨圣元化、和华、微创;满足参数2.2的品牌有捷迈、施乐辉、纳通。但招标代理机构刻意忽略了史赛克也满足2.2条参数的事实,根据参数▲3的要求,需同时满足2.1和2.2功能的硬件和软件应为同一品牌。也就是说同时满足参数▲2.1、2.2以及▲3的投标产品有且仅有史赛克一家,此为明显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情形。并不具备至少三家满足招标需求的产品品牌,更是没有符合标准的国产品牌,故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回复内容明显不成立,应予以废标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支持国产大仪使用。在保障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提高政府采购国产大仪的力度,逐年提高国产大仪购置与使用比例。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仪器研发专项,重点支持大仪国产化替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投诉事项2:招标参数指向性明显,存在排他性,满足招标参数的不足三家。
事实依据:第二章招标需求中参数要求第一项“2.2单髁关节置换置换术,以注册证载明的适用范围为准”以及第二项“5.3单髁关节置换应用”和其下相关条款参数5.3.1-5.3.11条,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给与的回复,满足实质性条款▲2.1条参数的品牌有史赛克、键嘉、骨圣元化、和华、微创;满足参数第一项2.2条和第二项5.3条及其下相关条款的品牌有捷迈、施乐辉、纳通。而捷迈、施乐辉、纳通不满足实质性条款▲2.1条参数,不具备投标资格,该响应无效,故实际满足以上招标参数要求的品牌仅有美国史赛克公司的Mako机器人一家,参数指向性明显,存在排他性,满足招标参数的不足三家。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中采购需求类第二项第三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7)将个别产品或服务满足的技术参数、不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参数:(8)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应禁止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投诉事项3: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我公司发出的质疑函模糊问题、敷衍回复,所答复内容并未正面回应我公司质疑,并且答复内容有矛盾。
事实依据: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我公司2023年12月5日发出的质疑函中质疑事项2的回复:“满足实质性招标参数▲2.1条的品牌有:史赛克、键嘉、骨圣元化、和华、微创等,满足参数第一项2.2条和第二项5.3条及其下相关条款的品牌有:捷迈、施乐辉、纳通,以上两项参数均有3家及以上品牌符合”,但从回复的品牌中可以明确看出,满足参数2.2条和5.3条及其下相关条款的三个品牌并不满足实质性招标参数▲2.1条,并不具备投标资格,通过药监局网站也查询到以上三家品牌产品仅具备2.2条参数要求的单髁关节置换术功能,并不具备实质性招标参数▲2.1条要求的同时满足全髋关节置换术和全膝关节置换术,因此该响应无效。实际满足参数2.2条和5.3条及其下相关条款的品牌仅有史赛克一家,并且参数1.6、1.11两条,招标代理机构回复函中回复所有品牌均不满足,说明该参数设定有问题,应予以修改或删除,但招标公司并未处理,依然按此参数组织开标,招标代理机构模糊问题,避重就轻,不正面回应问题,明知参数设定不符合招标法规定依然不修改,按原时间开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
参与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投诉事项4:招标代理机构对于质疑事项懈怠处理,钻法律空子,且存在与中标品牌互相串通的嫌疑。
事实依据:针对我公司2023年12月5日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质疑函,招标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下午15:00后才回复,并且均以质疑事项不成立回复,依然在12月12日上午9:30开标,在开标前一天的最后时刻以质疑事项不成立回复质疑内容,并且对于我公司2023年12月11日发出的对质疑答复函的质疑并未回复,于次日组织开标,该举动明显存在恶意,损害了我公司再次质疑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合理怀疑该举动存在与中标品牌互相串通的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投诉事项5:对评标结果的质疑,严重怀疑本次招标的公平性。
事实依据:根据评标结果显示:中标公司报价1725万元,该报价是其他三家国产品牌报价的2-3倍不止,该公司报价分仅得9.57分,扣除了20.43分,最终依然以总分72.21分中标,其商务技术分接近满分,其他三家投标公司的商务技术分远低于中标公司,并且另外两家投标公司的技术参数得分不足总分的一半,严重偏离招标需求,可见该招标参数的设定明显倾向于中标产品品牌,打压其他品牌竞标,如此高的价格中标,我公司严重怀疑本次招标的公平性。同时杭州弘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报价550万,即使是仅具备全髋关节置换和全膝关节置换两个应用功能的骨科机器人也远低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我公司对该产品的实际响应性表示怀疑,请求公示该投标品牌,同时调查该投标产品的实际响应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投诉事项6:本次招标参数的设定及中标结果明显倾向于进口品牌,违反国家财政厅优先国产设备的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我公司发出的质疑函中质疑事项2的回复,“满足质疑事项中提及的参数▲2.1的品牌有:史赛克、键嘉、古圣元华,和华、微创等”在已承认有多家国产品牌符合参数的情况下,依然选择采购价格更高的进口设备,作为国产设备代理商,我司要求核验专家对该进口设备是否具有必要性的论证,以及要求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在国内是否有同类产品进行明确。
法律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第一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第五款: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核准要求专家论证的,以及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的,采购人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可以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自行选定。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熟悉该产品及所属行业情况,采购人以及受委托组织论证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论证专家。专家应当结合采购项目拟实现的目标、产品应用场景、需要满足的技术和商务要求等,对采购进口产品必要性进行论证。采购项目目标,可以结合单位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发展规划等进行阐述。专家应当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在国内是否有同类产品进行明确。如有国内同类产品的,应当对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技术性能、指标参数、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不得仅以进口产品性能优于国内同类产品作为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不得以单位意见代替专家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明确,无歧义。专家对论证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第一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第五款: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核准要求专家论证的,以及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的,采购人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可以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自行选定。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熟悉该产品及所属行业情况,采购人以及受委托组织论证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论证专家。专家应当结合采购项目拟实现的目标、产品应用场景、需要满足的技术和商务要求等,对采购进口产品必要性进行论证。采购项目目标,可以结合单位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发展规划等进行阐述。专家应当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在国内是否有同类产品进行明确。如有国内同类产品的,应当对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技术性能、指标参数、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不得仅以进口产品性能优于国内同类产品作为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不得以单位意见代替专家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明确,无歧义。专家对论证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参数2,2.1,2.2和3设置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根据各方书面回复意见和质证会现场的答辩情况,各方的主要主张为:被投诉人1认为“2.1和2.2参数的表达里没有要求2.1和2.2的硬件必须为同一品牌,仅要求硬件与软件为同一品牌,且参数2.2不是实质性参数,这样设置的目的为允许组合,仅要求组合的硬件与软件为同一品牌”;投诉人认为“参数2,2.1,2.2和3,参数3中存在文字的误导,顿号的意思是‘且’,即如果要实质性满足参数3,则同时满足2.1及2.2,仅史赛克一家能够满足,其余厂家不能参与投标,因此不满三家,投诉人所投品牌为骨圣元化,未给予以组合方式投标的可能性”、“招标文件2.1系实质性参数满足的条件下,同一品牌可响应5.3及其5.3.1-5.3.11条款的品牌仅史赛克一家,不满足三家”。
参数3作为实质性参数,表述为“响应2.1、2.2功能的硬件与软件应为同一品牌且所有图像建模工作应在国内进行”,按照投诉人和被投诉人1的理解,语义上均能解释,本机关认为参数3的表述存在一定的歧义。从采购结果来看,4家供应商均未进行组合方式投标。投诉人主张的“参数3中存在文字的误导”、“未给予以组合方式投标的可能性”本机关予以支持。
参数2.2是非实质性参数,表述为“单髁关节置换置换术,以注册证载明的适用范围为准”,且参数5.3(共计9分)是基于参数2.2满足的基础上进行打分,如果不满足参数2.2,参数5.3则不得分。根据被投诉人1提供的市场调查的相关材料,同个品牌的厂家产品全部满足“参数2.1、2.2和3”有且只有史赛克一家;若按照可组合品牌方式投标,同时要实质性响应“参数2.1和3”,那么满足参数2.2(具有单髁关节置换术)的产品需要具备单独功能,按照被投诉人1所提供的材料,市面上能满足的只有纳通一家,据此不能证明有三家以上供应商能够全部响应评审因素“参数2.1、2.2和3”要求。此外,在满足实质性参数2.1和3的条件下,供应商可选择放弃响应参数2.2和5.3参与投标,本机关认为全部满足参数的产品和部分满足参数的产品进行竞争,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据此,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4。投诉人于2023年12月5日在政采云平台提起质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12月11日在政采云平台进行了质疑回复,已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1日再次针对质疑回复内容进行质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如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据此,本机关认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程序规范,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4。
(三)关于投诉事项5和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事项5和投诉事项6未在质疑事项范围内,本机关不予受理。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驳回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4年01月2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衢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黄女士 
   3、联系电话:0570-3027726   
附件信息:
2024年3号 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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