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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财政局关于甘州区数字档案馆二级等保项目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ZJYZC2024GK-003
二、项目名称:甘州区数字档案馆二级等保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相关当事人1: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53号(电信第二枢纽B区4-7层)
相关当事人2:张掖市甘州区恒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建街轻机厂10号楼11号门店
四、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日,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我机关移送甘州区数字档案馆二级等保项目招标异常情况的函件,2月2日评标委员会在对甘州区数字档案馆二级等保项目(项目编:ZJYZC2024GK-003)3家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发现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文件与甘州区恒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作废标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该情形涉嫌投标人串通投标。
对于是否存在串通投标情形,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查核实,分别向各相关当事人书面送达了《政府采购问题移交函答复通知书》,并对相关招标文件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结束。经调查,张掖市甘州区恒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盈彩图文店有密切合作关系,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人员为了便捷在家附近盈彩图文店生成和上传投标文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使用了相同的终端设备进行投标文件的生成和上传工作,从而间接导致两家投标文件机器码相同。鉴于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甘州区恒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活动中无串通投标的主观意愿,开标现场因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未通过资格审查,没有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甘州区恒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机关就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甘州区恒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甘州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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