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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工艺管道用非标零部件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兴业县车陂江河道水质提升运营服务项目
合同书
甲方(委托方):兴业县大平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托方): 湖南馨湘碧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兴业县车陂江河道水质提升运营服务项目委托给乙方运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
1、甲方将兴业县车陂江河道水质提升运营服务项目全权委托给乙方负责,采用在原有 项目设备设施+建设+运营的方式进行,由乙方进行新增设备设施投入,对南流江流域车陂江 断面(兴业段)的水体进行生态治理及日常运营维护,运营期限为 3 年,3 年运营期满后设 备物权移交甲方主管部门,移交的设备必须能正常运行。
2、项目内容及规模:
对南流江流域车陂江断面(兴业段)的水体进行生态治理,本次项目实施范围包含三 项内容:
(1) 生态复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
(2) 生物-生态水体的构建与实施。
(3) 水质提升运营的服务与管理。
3、生态环境治理标准及要求:生态环境治理后的水质年度考核达到现行《地表水环 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南流江流域车陂江(兴业段断面)水质指标为:
ph6.0~9.0
溶解氧≥5mg/L
COD≤20mg/L
氨氮≤1mg/L
总磷≤0.2mg/L

合同履行期限:运营维护 36 个月,其中建设工期为 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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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异议人不能证明是所异议采购活动的响应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采购
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条款,凭借主观判断或臆测,提出
事项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
(5)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5、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
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如发现有该行为的,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有
权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招标项目及非招投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5、 异议受理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光
电 话:022-88957522
邮 箱:yangg@mails.cneic.com.cn
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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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为考核目标。按照季度考核,第一、四 季度要求每个月都要达标,第二、三季度可以允许总共有 2 个月不达标,水质不能差于Ⅳ类 水质。单个季度考核检测达不到标准则不结算当季度的运营服务费。
2、运营服务费的结付方式:甲乙双方签订本运营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运营款总额 20% 作为进场款项(即预付款),用于技术改造、设备投入、基础改造、正常运营投入需要等),乙方进场开始运营。进场款项(即预付款)从第一次拨付款开始按运营服务费的 2%扣除,分 10 次扣回,剩余运营款项参照兴业县车陂江河道水质提升运营服务项目考核方式内容进 行考核合格后支付。
乙方应在考核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生态环境治理运营费发票开具给甲方(发 票金额为每个运营季度产生的生态环境治理运营费,税率按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执行),甲方 在收到该发票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付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收款信息明细如下:
账户名称:湖南馨湘碧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 账户号码:512112010116200018
开户银行: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山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胡权
五、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在运营期内,乙方保证承担运营的南流江流域车陂江断面(兴业段)河道治理水 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主要验收标准为:按照季度考核,第一、四季度要求每个月都要达标,第二、三季度可以允许总共不超过 2 个月不达标,但水 质不能低于Ⅳ类水质。单个季度考核检测达不到标准则不支付当季度的运营服务费。在执行 季度考核中若连续两个月水质没有达到考核标准的,甲方不支付乙方当季度的运营服务费;全年十二个月平均考核不达标的,甲方有权不支付该年的运营费给乙方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2、在运营期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上级部门 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管理人员检查和监督。
4、本项目河道生态环境治理水质提升的所有设施设备在乙方运营期满三年后所有权均 属甲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责任。
5、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涉及项目的动产以及不动产进行抵 押、质押或转让处分,也不得将项目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他人建设或运营。
六、违约及责任:
1、乙方运营期内,应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无损,正常运行,严格按照治理工艺执行,保 证南流江流域车陂江断面(兴业段)河道水质达到约定标准。
2、甲方确保南流江流域车陂江断面(兴业段)河道污染源的治理和监管,并保障运营 服务场地和社会治安,水、电的正常供应,如甲方水、电供应不及时或不正常,乙方应按照 甲方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防水质治理不达标,因甲方原因所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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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承担,但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乙方应就损失扩大部分向甲方承担赔偿 责任。
3、甲乙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按约定及时结付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1 个运营季度的,乙方有权依法维护权益甚至可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 损失。
4、甲方若发现乙方对南流江流域车陂江断面(兴业段)河道生态环境治理后的水质达 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时,或经整改且连续三个月水质不达约定标准的,有权解除本合同并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确认由项目 所在地司法部门进行调解或诉讼解决。
八、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南流江流域车陂江断面(兴业段)河道生态环境治理年度考核未达到《地表水环境质 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兴业县车陂江河道水质提升运营服务项目运营期间乙方未严格按合同履行,造成环保 突发事件且影响较大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确认签署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24 年 2 月 27 日 至 2027 年 2 月 26 日 止,若合同到期后需续约,甲乙双方应在合同到期的 2 个月前另行签订运营合同,否则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其它未尽 事宜以补充合同约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乙 方(签章):甲 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电 话:15873277877 电 话:0775-3797130
地 址: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 1 号科技开发中心 地 址:兴业县大平山镇圩镇 20 号 综合楼附 1 号门面
签署日期:2024 年 2 月 27 日
签署日期:2024 年 2 月 27 日
签约地点:广西兴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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