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项目(天堂寨镇前畈村南河湾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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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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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金寨县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项目(天堂寨镇前畈村南河湾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第三次公示
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相关方的异议(投诉)函,经调查处理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黄山市徽乡古建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被取消。现确定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进行第三次公示。
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相关方的异议(投诉)函,经调查处理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黄山市徽乡古建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被取消。现确定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进行第三次公示。
项目名称 | 金寨县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项目(天堂寨镇前畈村南河湾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 | |||
项目编号 | E341524001003646 | |||
标段名称 | 金寨县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项目(天堂寨镇前畈村南河湾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 | |||
标段编号 | E341524001003646001 | |||
招标人 | 金寨县天堂寨镇人民政府 | |||
最高限价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5元 | |||
代理机构 | 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路青年广场阳光大厦商住楼105、205铺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方式 | 综合评估法(区间综合评标价法) | |
开标时间 | 2024年01月25日10时00分 | 计划工期 | 150日历天 | |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无 |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 无 | |
中标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 投标工期 | 150日历天 | |
地 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近春园路与至善路交口合肥启迪科技城创客空间C1栋601 | |||
投标价(元)/费率(%)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86元 |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 徐欢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 | |
皖1342022202300672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钱传芳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经理获奖 | 无 | |||
项目经理业绩 | 何云故居古建筑群保护项目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2月28日至2024年03月01日 | |||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1、本项目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已公示,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受理单位: 金寨县天堂寨镇人民政府 地址:金寨县天堂寨镇前畈街道 联系人: 黄先生 联系电话: 0564-2700616 2、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在规定时间内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向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股 。 地址: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金梧桐创业园县政务服务中心16楼 联系人: 张主任 联系电话: 0564-7350779 3、异议处理投诉条件和书面材料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 六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 |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股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股 。 地址: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金梧桐创业园县政务服务中心16楼 联系人: 张主任 联系电话: 0564-7350779 2、投诉条件和书面材料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 11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