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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ZHDH(TR)-2023-1116-1
二、项目名称:铜仁市消防救援支队370M数字集群移动基站采购项目A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麟奕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31号(打靶场)B幢1-2号
被投诉人:中和德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39号
相关当事人:铜仁市消防救援支队
相关供应商:广州维德科技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而未停止评审。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以最高限价10%作为成本警戒线,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部分分值未量化,笼统的描述和含糊其辞的表达,在评标当中可能会存在倾向性的评分。
投诉事项4: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事项全部回应。
投诉事项5:中标单位广州维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应标和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情况存在,严重怀疑代理机构存在暗箱操作和不合法评标的情况,与中标供应商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重庆麟奕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质疑事项已经超过法定时间,投诉事项1、2、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重庆麟奕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签到,已被视为缺席,未参加铜仁市消防救援支队370M数字集群移动基站采购项目A包的评审环节,投诉事项5属于无效投诉事项。代理机构中和德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根据重庆麟奕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已作出回复,投诉事项4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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