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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财采决〔2024〕4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
地址:揭阳市东山区黄岐山大道以西建阳路以北中阳大厦裙楼第1号二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廖海明
被投诉人:揭阳市公安局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租赁通信光纤电路和无线传输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445201-2023-02043)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17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请求认定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诉称:
1.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技术负责人专业程度(7.0分)”部分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无关。事实依据:“本项目为租赁通信光纤电路和无线传输卡服务,“技术负责人专业程度(7.0分)”评审标准中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1)高级系统规划与管理师、(2)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6)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CISAW)-安全集成等证书,而本项目不涉及信息系统规划、管理、集成等内容,以上3项证书与项目实际无关。
2.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技术负责人专业程度(7.0分)”部分评审因素重复,不适当。事实依据:“技术负责人专业程度(7.0分)”评审标准中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4)高级网络安全技术、(5)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6)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CISAW)-安全集成、(7)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CISAW)-安全运维等证书,以上4项均为安全类证书,评审因素重复,不适当。
3.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技术荣誉(4.0分)”评审因素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嫌疑。事实依据:本项目为租赁通信光纤电路和无线传输卡服务,属基础电信业务,满足服务要求同时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潜在供应商为移动、联通、电信三家运营商,经查询在通信防雷方面获得奖项运营商仅为移动公司,获得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详见国家科技部网站(序号100:通信局(站)系统防雷接地理论突破及技术创新与国内外应用,获奖运营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4.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基础网络能力1(3.0分)”对投标人在广东省内的10G PON及以上端口覆盖情况进行评审的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无关以及以特定行政区域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事实依据:本项且为租赁通信光纤电路和无线传输卡服务,其中专线落地均在揭阳市内“广东省内”端口覆盖情况指标与实际实施地无直接关联且限定了特定行政区域,同时10G PON主要作为一种共享带宽的互联网宽带使用,并不适用于本项目实际所需的互联专线和光纤电路,因此该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无关。
5.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基础网络能力2(3.0分)”对投标人在揭阳市内5G基站数作为评审因素指向特定供应商以及以特定行政区域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事实依据:本项目揭阳市内5G基站数指标限定了特定行政区域。同时,根据广东省宽带普及提速工程领导小级办公室最新通报数据(粤通函[2023]464号)(详见附件1,附件第9页),揭阳市内5G基站数量超过5000个的运营商仅为移动公司(5470个),联通及电信均未超过5000个,存在明显倾向。
采购人答复称:
1.本项目为我单位交警支队相关的车驾管业务系统、高速公路配套交通设施、LED诱导屏、礼让行人取证系统、三同时红绿灯、视频监控电路、电子警察电路和驾驶人考试系统电路等交通管理系统所需通信光纤电路和无线传输卡租赁,因所涉及信息系统多、接入点数量多、范围广、接入线路复杂,对项目的核心技术负责人需要提出较高要求,以确保项目顺利完工。证书(1)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主要是对系统进行规划与管理,能够制定、组织和策划 IT 服务标准、目标及服务内容等,本项目涉及多个交通管理系统整合,须要求项目的核心技术管理人对项目进行整体规划设计;证书(2)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是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管理,能对制订的项目管理计划、项目实施的绩效、风险和成果进行有效地分析和评估,本项目须要求项目的核心技术管理人制订管理计划,对项目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本项目按时按质实施;证书(6)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CISAW)-安全集成,是对于项目管理人在安全集成的常识、工作能力和项目工作 经验等层面的综合性认证。我单位考虑到本项目需要在交通要道、高速公路等高难度施工环境进行施工,该项证书有利于项目安全实施和安全保障。综上所述,本项目设置的各项证书是结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实际需要确定的,也是为了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与项目实施密切相关,内容设定合理。资格证书也系能够最直接反映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专业技术的证明,因此,我单位对本项目提出的上述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2.我单位对于信息安全具有较高要求,本项目“★”服务要求中也对网络、信息安全提出严格要求;“★2.在投标时,供应商(投标人)必须出具相关《承诺函》,承诺遵守国家和公安有关法律及保密要求,确保采购人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保密。”证书(4)网络安全技术认证,是为保障项目通信网络安全所需专业技术认证,故设置该评分项;证书(5)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是为本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安全人员执业资质认证,故设置该评分项;证书(6)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 (CISAW)-安全集成,是在安全集成的常识、工作能力和项目工作经验等层面的综合性认证,有利于本项目安全实施,故设置该评分项;证书(7)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CISAW)-安全运维,是对项目经理在综合利用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实施安全服务,建立安全运维服务的管理流程和管控方法的能力;风险评估、分析、处置、监控的能力和对服务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的能力的综合性认证,有利于本项目安全运维,故设置该评分项;证书(4)、证书(5)、证书(6)、证书(7)所涵盖认证方向、认证条件不同,非重复类型认证证书,本项目设置以上证书,突出本项目对于信息安全的重视,是对供应商实力和履约能力的考察,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均适当,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
3.本项目为通信光纤电路和无线传输卡项目,涉及较多户外通信线路以及通信设备,按照本项目技术规范《通信电源设备的防雷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944-1998) 及《公安交通管理外场设备基础施工通用要求》(GA/T652-2017)4.10 防雷要求,我单位对涉及外场设备设置的建设项目均应落实防雷措施。通信防雷方面的技术与本次项目密切相关且必不可少,通信防雷对于本项目具有合理性。经我单位在网上公开信息查询得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均获得过国家级通信防雷方面的奖项。且我单位在质疑回复时明确答复了该获奖情况,但投诉方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自己没有提交该类国家级奖项,反而再次以“在通信防雷方面获得奖项运营商仅为移动公司”为由提起投诉,我单位认为投诉方存在故意扰乱正常采购活动的行为。
4.(1)本项目建设3条互联网、436条电路组网线路和74张无线传输流量卡,项目实施地为揭阳市,涉及我单位使用的 GA网及视频专网均为省内互联互通的内部网络,我单位交警支队的视频图像资源也按要求接入市级、省级平台,接受市级、省级视频图像资源质量考核。我单位承担着公安机关的特殊职责,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级公安机关对各类资源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数据视频等资源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应用要求。如省公安厅每月通报的《全省公安科信部门信息化建设与运维管理情况的通报》,对“视频图像”和“网络与安全”等应用效果进行通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要求每日进行“设备监测考核”,对各类联网设备特别是针对联网设备的在线率、覆盖率和在线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通报,上述考核要点与提供服务的运营商的网络基础能力息息相关。(2)本项目广东省内10G PON 及以上端口覆盖情况是采购商应具有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非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且与本项目的实施密切相关,对供应商全省网络资源覆盖情况进行评审有利于我单位择优选择。
5.(1)我单位原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基础网络能力2(4.0分)”设定投标人在广东省内5G基站数作为评审因素。电信、联通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中对投标人广东省内5G基站数作为评审因素提出第一次质疑,认为本项目实施地为揭阳市内,“广东省内”端口覆盖情况指标与实际实施地无直接关联,我单位经论证研究认为质疑理由成立,将“广东省内”修改为“揭阳市内”(2)因公安工作特殊性,我单位直属高速公路、市区交警大、中队部分办公营房处于我市偏远地带,辖区均与汕头、潮州、梅州、汕尾等处交界接壤,特别是高速公路大队,辖区有部分路段处于外市行政区域(俗称插花地),民警执勤执法的警用设备需通过5G无线传输上传视频图像资料和数据,5G无线信号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民警日常执勤执法工作。本项目涉及74张无线传输卡,结合我单位交通管理系统实际使用需求及前期使用实际,警用设备在部分交警高速公路大中队或较为偏远地区的交警大中队出现信号问题导致数据无法及时上传等无线信号问题影响工作开展。(3)供应商5G基站数量是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体现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服务能力,并非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基站覆盖率高,可以确保项目传输卡信号质量并保障执勤时信号稳定并正常工作。另外,5G无线信号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民警日常执勤执法工作,供应商拥有的基站数量多,整体的技术设备和运营条件也更加成熟,通信工作也更加高效,项目的实操可行性更强,而供应商对项目的可采取措施、技术力量配备、发生事故时响应的规格、可替代的运营线路等,均是衡量供应商整体服务情况的指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来看,需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的,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基站建设是作为供应商的通信企业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应认定为供应商提供该类企业服务的基础,而不是单一的业绩竞争。该评审因素的设置与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内容设定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需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并不存在设置不合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9,468,720.00元。代理机构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3年12月20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于2024年1月8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以下称“中国移动揭阳分公司”),中标金额为2,530,680.00元,投诉人列为第2名。投诉人于2023年12月28日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起质疑,采购人于2024年12月29日答复其质疑。因不满质疑答复,投诉人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项目已于2024年1月23日签订合同,目前合同已开始履约。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1.商务部分评审因素“技术负责人专业程度 (7.0分)”,评分标准为:为保障项目技术和服务提供能力,投标人拟投入一名项目的核心技术管理人需具备以下证书:(1)高级系统规划与管理师;(2)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3)通信工程工程师;(4)高级网络安全技术;(5)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6)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CISAW)-安全集成(7)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CISAW)-安全运维,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7分。
2.商务部分评审因素“技术荣誉 (4.0分)”,评分标准为:考虑项目线路稳定运行,根据投标人在通信防雷方面获得的奖项情况进行评分,获得国家级或以上奖项的得4分,获得省级奖项的得2分,获得市级奖项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注: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投标的,投标人总公司或总公司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荣誉、业绩等证明材料可纳入评审。)
采购需求标准规范之一:《通信电源设备的防雷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944-1998。
3.商务部分中基础网络能力1(3.0分)的评分标准为“对投标人在广东省内的10G PON及以上端口覆盖情况进行评审,超过200000个的得3分,超过100000个的得2分,少于50000个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政府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商务部分评审因素中“基础网络能力2 (3.0分)”的评分标准为:对投标人在揭阳市内5G基站数进行评审,超过5000个的得3分,超过2500个的得2分,超过1000个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政府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评审情况:根据评审报告,中国移动揭阳分公司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均在“技术荣誉”部分获得了相应分数,中国移动揭阳分公司、投诉人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均在“基础网络能力1”“基础网络能力2”部分获得了相应分数。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代理机构、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公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属于租赁通信光纤电路和无线传输卡服务项目,采购需求中包含了城市道路交通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服务内容亦需要供应商投入人员来完成。投诉事项涉及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CISAW)安全运维方向认证证书和高级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与采购需求及服务质量相关,根据前述规定,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前述证书未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且获得该认证证书的人员众多,具有市场竞争性。因此,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设置与采购项目服务质量相关的证书并无不当。投诉人关于前述证书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属于租赁通信光纤电路和无线传输卡服务项目,采购需求中包含了城市道路交通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服务内容亦需要供应商投入人员来完成。投诉事项将高级网络安全技术、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CISAW)-安全集成、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CISAW)-安全运维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及服务质量相关,前述4个证书认证方向、认证条件各不同,未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且获得该认证证书的人员众多,具有市场竞争性。因此,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设置与采购项目服务质量相关的证书并无不当,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项目总体要求”载明:需提供通讯线路租赁服务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配件(含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满足采购人有关业务的带宽需要及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服务遵循的质量体系标准及应达到的等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最新相关规定和标准,而“标准规范”载明了“通信电源设备的防雷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944-1998)。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因此,本项目评审因素中关于通信防雷方面的奖项设置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相关,采购人基于自身需求对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并无不当,获得该类奖项的企业满足市场竞争性。据此,该评审因素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本项目为租赁通信光纤电路和无线传输卡服务,采购需求载明:本项目建设3条互联网、436条电路组网和74张无线传输流量卡。项目总体要求载明: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的网络技术要求提供具体组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和实施过程必须完全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全部网络技术要求等。基于互联网的互联互通性,在省内10GPON端口的数量以及覆盖面对于网络线路的信号及稳定性相关联。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因此,设置该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以及合同履行相关,采购基于自身情况对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并无不当。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采购需求“项目技术要求”载明:无线数据传输卡必须确保数据的传输安全、稳定、及时。5G基站的数量以及覆盖面,能够一定程度上保证数据传输的稳定性与及时性,故该评审因素设置与采购需求及合同履行相适应。结合投诉人所提事实依据和采购人回复,目前投诉人与采购人对于“5G基站共建共享目前已是常态”均无异议,供应商提供能够实现5G基站共建共享的材料亦能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并获得相应得分。因此,该评审因素基于采购需求设置,且不存在指向性的问题,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决定驳回以上投诉。
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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