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成交项目 >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4号)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4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4号)
一、项目编号:D640100-20231201152420526
二、项目名称:银川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盛名久智家俱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799 号1栋1单元28层16号
被投诉人1:银川市民政局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行政中心
被投诉人2:宁夏诚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唐徕花园B-16号楼办公5层12、13、14、15室
相关供应商:宁夏华源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区一号路东侧上元名筑1号楼2213房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1月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1月11日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银川市财政局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没有认真阅读和理解本项目招标文件,并且在项目评标过程中未做到客观、公正、审慎,本项目采购文件存在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极有可能未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进行客观、审慎、公平、公正评审,甚至存在差别化评审的嫌疑,导致其得分不合理、得分异常低等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经查阅本项目资料,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1.针对该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投诉,经调查,该采购项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预留份额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1428万元,分为12个标段,参与投标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实际小微企业中标金额1023万元,中标9个标段,中标金额占比72%,达到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比例要求。对于被投诉人和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问题,我局将依法另案处理。2.经调查,投诉人没有因为所投诉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内容受到参与投标的限制,正常参与了投标活动,并且投诉人对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及投诉已超过法定有效期限。3.针对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项目评标过程中未做到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进行评标的投诉。经查阅本项目评审资料,不存在“评标委员会应该是采用了上一个标段评标结论作为下一个标段的评标结果”的情况。以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调查,银川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1-12个标段中标公示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及排序均进行了公示。投诉人要求告知“具体得分以及相关扣分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形之外的,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必须预留该部分全部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银川市财政局
2024年03月13日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