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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合江县长江流域(大小桥河)水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环…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3月14日我局对合江县长江流域(大小桥河)水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3月14日-2024年3月2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唐烯
联系电话:0830-6577865
通讯地址: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符阳路265号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合江县临港工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22356236022G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陈泽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合江县长江流域(大小桥河)水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合江建函〔2024〕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合江县长江流域(大小桥河)水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合江县临港工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合江县长江流域(大小桥河)水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合江县长江流域(大小桥河)水生态修复建设项目拟建于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大桥镇,项目总投资3578.5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万元,占总投资的4.47%。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生态缓冲带工程10230m、人工湿地4500m2,以及公辅、临时、环保等配套工程。
  项目经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污染物能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建设内容、污染防治措施等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废水、清障土石方渗滤液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项目区域附近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合理布设施工场地,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及时洒水降尘、清扫道路,落实保洁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通过采用喷洒生石灰、除臭剂,清障土石方及时清运等措施,降低恶臭气体对外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合理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置机械设备,加强现场施工车辆噪声管理,选用先进低噪设备、采用隔音围挡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噪声扰民。
  (四)严格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建筑垃圾分类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转运至政府部门指定的地点合法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清障土石方干化后外运至指定弃土场。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将废水直接灌入土壤,做好施工机械跑、冒、滴、漏的污油及露天机械被雨水等冲刷后产生油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围堰、渗滤液收集系统等的防腐防渗处理,避免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六)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尽快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减少水土流失,临时占地要恢复土地原有使用功能;加强对施工单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撤出临时占用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恢复被破坏的植被,及时做好施工迹地生态恢复,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绿化管理,加强恢复过程中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植被恢复的成活率,植被恢复和绿化应采用当地适生物种,确保生物安全。
  (七)严格落实并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事故风险防范要求严格做好安全工作,全面做好施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落实相应安全措施保证环境安全,避免因安全事故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设置应急事故设施,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和环保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环保设施运行的管理和维护,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进一步对相关设施和措施进行完善,确保达标排放和不扰民,杜绝污染纠纷事件发生。
  三、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请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许可决定日期

2024/3/14

有效期自

2024/3/14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0083509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MB1650902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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