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合同项目 > [赣鑫磊政采字[2023]33号(第三次)]安福县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园人民法庭安保室工程项目合同公示

[赣鑫磊政采字[2023]33号(第三次)]安福县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园人民法庭安保室工程项目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安福县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园人民法庭
安保室工程项目合同
发包人(全称):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承包人(全称): 江西高工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安 福县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园人民法庭安保室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有 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政府采购编号:赣鑫磊政采字<2023>33 号(第三次) 2. 工程名称: 安福县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园人民法庭安保室 工程项目
3. 工程地点: 安福县工业园区
4.工程内容及规模:法庭安保室新建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计 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24 年 3 月 16 日,竣工日期: 2024 年 5 月 15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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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壹仟陆佰整(¥ 18160 0.00 元 )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3.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要约价主材评审参考价格的±5%以内 不予调整,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此范围的,其增加或减少±5%以 外的剩余部分据实调整,调整的价格应由甲、乙、监理三方共同根据 实际使用该种材料同时期的信息价签字确认,并作为工程结算材料调 差的依据。
五、工程验收及付款方式、质量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施工,甲方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80%给乙方,竣工决算审计后,甲方按最终决算工程总款支付至 95%给乙方,留 5%的总工程款作为工 程保证金,待工程结束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星期内一次性付清(人为 损坏及建筑漏水导致的装修工程损坏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 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须自行完成本施工任务,严禁承包人将本项目再次进行 分包或转包,私自分包或转包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因承包人原因而延误工期逾期完工,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 人赔付违约金 200 元。
4.如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经济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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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 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应赔偿违约给承包人造 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 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7. 承包人在项目实施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产品质量事 故或因承包人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均由承包 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订立。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确定的内容执行,还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 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两 份,承 包人执 两 份。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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