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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仑财采购处字〔2024〕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北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仑财采购 处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3-15
一、项目编号:NBDW-20231221 
二、项目名称:镇海中学甬江校区一期工程空调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宁波科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望春工业园区科茂路312号            
   被投诉人:宁波市北仑区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宁波杜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7楼、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773号开发区商务大厦10楼1001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宁波美联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南路289 号(13-11)
2宁波智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幸福路 826号郡西花苑5幢1607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组织的“镇海中学甬江校区一期工程空调采购”(编号:NBDW-20231221,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当日正式受理。
  (一)投诉事项1,专家5、专家6、专家7我司认为是业主代表,在评标及复评环节,存在明显倾向性打分,恶意拉低我司商务技术得分。
  (二)投诉事项2,本次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性不强、组成不合理。
  (三)投诉事项3,投标单位宁波智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报价为420万元,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为不合理报价,故意拉分差。
  (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复查专家5、专家6、专家7评委出身及资质,是否存在人为主观倾向,是否具备暖通类相关知识、技能及评审能力。
  2.本次评标作废、重新评标,且要求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暖通类专家进行重新评标,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3.宁波智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报价为420万元,为不合理报价,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本机关于2024年2月1日向被投诉人1宁波市北仑区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被投诉人2宁波杜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供应商宁波智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美联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分别于2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投诉答复如下:
  (一)被投诉人1(采购人)宁波市北仑区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与被投诉人2(招标代理机构)宁波杜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答复:
投诉事项1:本项目于2024年1月3日开标,评审专家为7人,由2位业主(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5位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后进行独立打分,取所有评委汇总得分的算术平均分为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各评委打分结果并未出现主观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
投诉事项2:1.投诉事项不成立,请财政局不予受理。投诉人未就此投诉事项对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其中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2.本项目评审专家为7人,由2位业主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5位评审专家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令)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第十八条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从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各级分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本项目评审专家的组建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宁波智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报价为420万元,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其报价合理,不能界定该投标人报价为不合理报价。
  (二)相关供应商宁波智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答复:1.(所投标品牌制造商)TCL作为全国知名上市企业,对该项目非常重视,此次投标报价经过深思熟虑,完全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2.此次投标报价完全能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诚信履约,且此次投标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故对于此次投诉投标标价偏低无法认同。
  (三)相关供应商(中标人)宁波美联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未予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查:
  第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第十八条“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从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各级分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本项目评委会由专家库随机抽取的5名专家和2名采购人授权代表组成。投诉人认为的“专家5、专家6、专家7是业主(采购人)代表”与事实不符。
  第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包括采购人代表在内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利和义务,本项目采购人代表的人数和在评标委员会中的占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得到采购人合法授权。
  第三,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后进行独立打分,取所有评委汇总得分的算术平均分为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经核查,所有评委对各供应商客观分的评审完全一致,对主观分的评审都未出现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畸高畸低情况,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七条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评审管理,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
  第四,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置情况,序号2.1、2.2、2.4、2.5、2.7、2.8、3、5、6、7为主观分评分因素。投诉调查阶段,评委会成员中两位采购人代表分别出具了主观分评分说明,对主观分评审指标逐项作了解释说明。
  第五,经核查,两位采购人代表各项主观评分项评审打分,均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的分值范围内,对各供应商的主观评分排名次序与其他专家的主观分评审结果高度一致,与最后的总评分评审结果排名也一致。
  第六,在质疑和投诉处理环节,投诉人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或其他线索证明专家或采购人代表与某一特定供应商存在串通、利害关系。目前也无证据证明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该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查:
  第一,该事项未在有效期内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属于无效投诉。
  第二,本项目专家随机抽取的时间和过程合法,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招投标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
该投诉无效。
  关于投诉事项3,经核查:
  第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报价是否合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以及是否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等实际情况确定。本项目相关供应商宁波智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420万元为其他合格供应商平均报价558.97万元的75%,不属于明显低价。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合理,未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第二,经核查,宁波智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了实质性投标响应,并在投诉答复书中回应“此次投标报价完全能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诚信履约。”
  第三,投诉人诉称该公司“不合理报价,故意拉分差”,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或其他线索证明。
  该投诉不成立。  
   2、处理结果: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2未在有效期内依法质疑,属于无效投诉。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3月1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严老师 
   3、联系电话:8938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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